習俗婚姻後再註冊結婚是否撤銷遺囑?

Leung Sai Lun Robert 訴 Leung May Ling FACV5/1998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遺囑因隨後的註冊婚姻而撤銷。
終審法院(民事)Court: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Litton PJ, Mr Justice Ching PJ, Mr Justice Bokhary 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28/1/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ung Sai Lun Robert & Ors v Leung May Ling & Ors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烈顯倫常任法官、程健恩常任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馬天敏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死者Leung Wai Kit於1966年與第一答辯人進行中式習俗婚姻。1967年,死者立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其前妻所生的子女(即上訴人)。1985年,死者與第一答辯人根據《婚姻條例》(Marriage Ordinance) 再次註冊結婚。死者於1996年去世,未有更改遺囑。本案爭議在於該次註冊結婚是否根據《遺囑條例》(Wills Ordinance) 第13(1)條的規定,導致死者於1967年所立的遺囑自動撤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遺囑條例》第13(1)條中「隨後的婚姻」(subsequent marriage) 一詞,是否包含根據《婚姻條例》第38條,由已進行中式習俗婚姻的同一對夫婦所締結的註冊婚姻。上訴人主張該條例旨在應對婚姻狀態的改變,而本案中夫婦狀態並無改變,故不應撤銷遺囑。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遺囑條例》第13(1)條的條文清晰,並無排除根據《婚姻條例》第38條締結的婚姻。法官指出,該條例旨在促進法律確定性,避免複雜的法律爭議。即使該註冊婚姻未改變夫婦的法律地位,它仍屬於《遺囑條例》下「婚姻」的廣義定義。法庭認為,若立法原意是排除此類婚姻,理應在條例中明確說明,而非由法庭作出隱含的例外解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Yeung Yeu-Kong v Yeung Fung Lai-mui [1971] H.K.L.R. 13,該案討論了香港離婚法庭對習俗婚姻及隨後註冊婚姻的管轄權。此外,法庭參考了《已婚者地位條例》(Married Persons Status Ordinance) 及《婚姻改革條例》(Marriage Reform Ordinance) 等相關法例,以確立「婚姻」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廣義解釋。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死者於1967年所立的遺囑因1985年的註冊婚姻而自動撤銷。上訴人須支付本案及下級法院的所有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香港法律對《遺囑條例》中「婚姻」一詞的廣義解釋,即無論夫婦先前是否已締結習俗婚姻,隨後進行的註冊婚姻均會觸發遺囑撤銷條款。此判決強調了法律確定性的重要性,並排除了對條例進行過度目的性解釋的空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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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習俗婚姻後再進行註冊結婚,會否令之前的遺囑失效?
A.

會。終審法院裁定,根據《遺囑條例》(Wills Ordinance) 第13(1)條,隨後的註冊婚姻會導致遺囑自動撤銷,除非遺囑明確表示是為該婚姻而立。

Q.為什麼習俗婚姻已經存在,註冊結婚仍會撤銷遺囑?
A.

法庭認為《遺囑條例》條文清晰,並無排除此類婚姻。為了法律確定性,法庭不應在條例中加入隱含的例外,故該註冊婚姻仍被視為「隨後的婚姻」。

Q.如果不想遺囑因結婚而失效,應該怎麼做?
A.

根據《遺囑條例》,若遺囑中明確表示是「為該婚姻而立」(in contemplation of that marriage),則該婚姻不會導致遺囑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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