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G 訴 MH HCMP264/2014

未付臨時贍養費能否繼續上訴?

其他
丈夫須清償欠款後方可上訴
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JJA and McWalters J12/3/2014
合併案件:CACV83/2013CACV80/2013HCMP264/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WG v MH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uen JA、Barma JA、McWalter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第一答辯人的前妻,兩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一女一子。第一答辯人其後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申請人接受該判令後,根據《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Part IIA申請香港法院提供經濟濟助。原訟法庭其後命第一答辯人支付臨時定期付款及一筆1.2億港元整筆款項,並作出股份轉讓及披露文件等命令。第一答辯人及第二答辯人提出上訴;申請人則申請禁止第一答辯人在清償欠款前進行上訴、要求訟費保證,並反對第二答辯人未完全遵守披露命令。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第一答辯人未支付Part IIA程序下的臨時定期付款欠款,是否應被禁止在上訴中陳詞。第二,第二答辯人未完全遵守披露命令,應否即時受到同樣限制。第三,申請人延遲提出訟費保證申請是否應予駁回。第四,有條件暫緩執行的裁量決定是否具有合理上訴前景。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藐視法庭限制聆訊命令 (Hadkinson order) 的原則:不遵守法院命令者通常不得在作出該命令的法院獲聆訊,但法院仍須考慮藐視的嚴重程度、是否有其他促使遵守的方法及相稱性。第一答辯人所欠的是Part IIA下新的臨時命令,並非已支付的訴訟待決期間贍養令;他未有就新命令提出變更申請,亦未證明命令無效。根據《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Cap.192第29AD條,法院可由批予許可之日起作出定期付款命令。訟費保證申請則須及早提出,延遲十個月且無充分解釋,故不應批准。對暫緩執行條件的上訴,除非原審犯原則性錯誤或決定明顯錯誤,上訴法院不會干預。

引用案例與條文

Hadkinson v Hadkinson [1952] P 285確立藐視法庭者可被拒絕聆訊的原則,但承認申請清除藐視或挑戰基礎命令等例外,並要求法院考慮相稱性。《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Cap.192第29AD條規定Part IIA下臨時定期付款的權力及期間。法院亦引用《香港民事訴訟程序》59/10/34,說明訟費保證申請應迅速提出。

裁決與命令

第一答辯人須在判決日期起14日內支付3,396,000港元欠款,否則其CACV80/2013上訴自動被駁回,並須支付相關訟費。對第二答辯人的申請押後,交由原審法官先裁定披露是否完整。訟費保證申請及第一答辯人的暫緩執行上訴許可申請均被駁回。

判決啟示

判決區分原有訴訟待決期間贍養令與Part IIA下的新臨時命令;先前清償一項欠款,不會消除另一命令下的違令。法院亦強調,訟費保證申請的程序延誤本身可導致申請失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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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支付臨時贍養費,法院可以不讓對方上訴嗎?
A.

可以。在適當情況下,法院可作出藐視法庭限制聆訊命令,要求當事人先清償欠款。本案法院命丈夫先支付3,396,000港元,否則不得在上訴中陳詞。

Q.原有贍養費欠款和Part IIA臨時付款欠款是否相同?
A.

不是。法院認為兩項命令具有不同法律基礎;丈夫已支付原有命令的1,415,000港元,並不代表已清償Part IIA臨時命令下的3,396,000港元欠款。

Q.訟費保證申請延遲提出會有什麼後果?
A.

訟費保證申請通常須在上訴提出並送達後迅速提出。申請人延遲十個月且沒有充分解釋,法院認為接納會造成不良先例,故駁回申請並判其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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