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人為丈夫,他申請解除在2012年7月25日同意命令中就兩處物業(深圳物業及香港物業)所作出的承諾 (undertakings)。夫妻雙方於2006年結婚,育有一子,現年6歲。丈夫於2011年10月被妻子發現有外遇,關係惡化。2012年4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7月25日頒布暫准判令,並於10月6日絕對化。丈夫聲稱其承諾是在錯誤相信兒子是其親生骨肉,且自己是婚姻過錯方的情況下作出的。妻子則反駁稱丈夫一直知悉她於2007年末曾與陌生男子發生關係,並知悉兒子可能非其親生,且承諾是因丈夫知道物業由她獨資供款而作出。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丈夫在作出承諾時,是否知悉或理應知悉兒子並非其親生骨肉。妻子主張她曾告知丈夫該事件,並曾討論兒子外貌不似丈夫及血型不符,甚至建議進行DNA測試。丈夫則堅稱妻子從未告知他該事件,且若知悉會立即離婚。次要爭議包括妻子是否曾告知丈夫其與陌生男子發生關係的事件,以及是否曾有人建議丈夫進行DNA測試。
法庭裁定,根據證據平衡,妻子隱瞞了她與陌生男子發生關係的事件。法官不相信妻子及其證人的證供,認為其證供不合邏輯、固有地不可信及/或自相矛盾。法官特別指出,若丈夫因妻子與其他男子合照而大怒,則不可能對妻子承認與陌生男子發生「一夜情」反應平靜。法官亦不相信曾有關於兒子外貌或血型不符的討論,或曾有人建議丈夫進行DNA測試。因此,法庭認為丈夫在作出承諾時,並不知悉或理應知悉兒子並非其親生骨肉,這是由於妻子以不作為或沉默方式作出的失實陳述 (misrepresentation by way of inaction or silence)。
本案引用了多宗英國案例,包括Mullins v Howell (1879) 1 Ch D 763、Cutler v Wandsworth Stadium Ltd [1945] 1 All ER 103、Shepherd Homes Ltd v. Sandham [1971] 1 Ch 341、Kensington Housing Trust v Oliver (1997) 30 HLR 608及Mid Suffolk District Council v John Edgar Clarke [2006] EWCA Civ 71,以確立解除法庭承諾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包括承諾可被解除但不可更改、法庭有權解除同意命令中的承諾,以及在出現重大情況變化、標的物不再存在、受諾方解除承諾或承諾因欺詐、失實陳述或錯誤而獲得時,可尋求解除承諾。
法庭批准丈夫解除其就兩處物業所作出的承諾的申請。法庭頒布臨時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nisi),裁定妻子須承擔丈夫就此申請及審訊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證明。若14天內無人申請更改,臨時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法庭亦就附屬濟助事宜發出指示,包括排期進行提訊、雙方提交及交換資產負債聲明書 (Form E) 等。
本案強調了在婚姻訴訟中,一方若因對方隱瞞重要事實而作出承諾,該承諾可能因失實陳述或共同錯誤而獲解除。法庭在評估證人證供的可信性時,會考慮其證供是否合乎邏輯及常理。此外,法庭重申了解除法庭承諾的既定法律原則,特別是在承諾因欺詐、失實陳述或錯誤而獲得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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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庭裁定,若承諾是因欺詐、失實陳述或錯誤而作出,則可尋求解除承諾。
會。本案中,妻子隱瞞兒子非丈夫親生,導致丈夫作出的承諾被法庭解除。
法庭會考慮證供是否合乎邏輯、固有地可信,以及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處。本案中,法官因妻子證供不合邏輯而拒絕採納。
L v C FCMC595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