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申請緊急搬遷費是否獲准?

Tam Mei Kam 訴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HCMP2981/2004

申請獲批
准予提取遺產,以應急需。
高等法院(雜項)L Chan J27/4/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am Mei Kam v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嘉信法官 (Hon L Cha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譚美金為已故梅艷芳的遺產受益人之一,目前正處於破產狀態。由於申請人未能支付租金,其前居所被收回,她遂向法庭申請緊急特別贍養費 (urgent special maintenance),金額為186,500港元,用於支付新居的租金按金、預付租金、家具倉儲費及搬遷雜費。遺產的其他受益人及破產受託人均同意此項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申請人作為破產人且受入息支付令 (Income Payments Order, IPO) 規限的情況下,法庭能否批准從遺產中撥出款項,以支付其緊急搬遷及合理生活開支,以及該等款項是否應納入破產受託人的資產範圍。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申請人因前居所被收回而面臨緊急住屋需求,該筆186,500港元的款項屬於其合理生活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鑑於遺產受益人及破產受託人均同意該款項不應納入入息支付令的範圍,法庭裁定批准申請,並調整其每月生活費津貼,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命令從遺產中撥出186,500港元支付申請人的搬遷及相關開支,並將其每月生活費津貼調升至174,000港元。相關款項由破產受託人作為支付租金的渠道,並下令遺產支付各方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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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產人士可以申請遺產中的款項作為生活費嗎?
A.

可以。若該款項被認定為「合理生活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且獲得破產受託人及遺產受益人同意,法庭可批准從遺產中撥款,並排除在入息支付令 (Income Payments Order) 之外。

Q.破產受託人同意支付款項給破產人,法庭會批准嗎?
A.

會。在本案中,法庭考慮到破產受託人同意該筆款項不納入入息支付令,並願意作為支付租金的渠道,因此批准了申請人從遺產中提取款項以應付緊急搬遷需求。

Q.遺產受益人若同意破產人的贍養費申請,法庭是否必然批准?
A.

法庭會審視申請是否屬於「合理生活需要」。本案中,法庭在確認申請人因失去居所面臨緊急情況,且各方(包括遺產受益人及受託人)均同意後,裁定批准該筆緊急特別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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