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 訴 LKW CACV91/2007
離婚資產如何公平分配?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DD and LKW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Yuen JA、Lam J
案情摘要
雙方為前夫婦,1996年結婚,2002年分居,沒有子女。離婚前後曾就婚姻資產訂立協議,但妻子其後指丈夫沒有完整披露資產,拒絕履行協議並申請財務濟助。原審認定丈夫資產約465萬港元,判妻子獲得三分之一,即155萬港元,扣除已收款項後,丈夫須再支付792,000港元。妻子就分配比例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的核心法律爭議是: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第7(1)條,離婚財務濟助是否應以妻子的合理需要為主要上限,還是應採取公平分配及平等分享原則。妻子主張應以夫妻共同資產為基礎作較公平分配;丈夫則維持原審三分之一的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7(1)條要求考慮雙方收入、賺取能力、財產、需要、婚姻生活水平、年齡、健康及家庭貢獻,首要目標是公平。White v White及Miller v Miller雖非具約束力,卻是高度具說服力,應取代單純的合理需要方法。婚姻是平等伙伴關係,家庭主婦與賺取收入者的貢獻原則上同等。公平分配通常以平等分享為起點,除非有充分理由偏離;本案沒有此等因素。共同資產應按536.5萬港元計算,妻子應得一半,即268.25萬港元,再扣除其資產、已收650,000港元及232,040港元。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及Miller v Miller [2006] 2 WLR 1283,確立需要、補償及分享三項公平原則;Charman v Charman [2007] 2 FCR 217說明平等分享的運用。C v C [1990] 2 HKLR 183所採合理需要方法被視為過時;L v C [2007] 3 HKLRD 819亦涉及婚姻資產協議的效力。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丈夫須向妻子支付1,735,460港元,作為財務濟助的完全及最終清償,並須在三個月內付款;妻子須在三個月內遷出前婚姻住所,付款與遷出同時進行。上訴訟費暫定為各自承擔,並將押記令金額改為1,735,460港元。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香港離婚財務濟助應採公平及平等分享取向,取代以合理需要為上限的舊方法。平等分享不是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而是重要基準;需要、補償及分享三項原則須按案件情況綜合運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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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後夫妻資產是否一定一人一半?
法庭指出平等分享是公平分配的起點,但如有充分理由可作調整。本案雙方貢獻相等且沒有相反因素,妻子獲共同資產一半,扣除已收款項後獲付1,735,460港元。
Q.離婚財產只按妻子的生活需要計算嗎?
不是。法庭認為合理需要不應再作為財務濟助的上限,還須考慮補償及分享原則,以及雙方對家庭的非金錢貢獻。本案因此改以公平及平等分享方法計算。
Q.丈夫沒有完整披露資產會影響離婚財產分配嗎?
會影響法庭對可分配資產的評估,但婚姻不當行為只有在不予考慮會造成不公平時才 relevant。本案丈夫未完整披露資產,法庭仍按共同資產計算,並判妻子獲1,735,46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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