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中指定的房屋開支不再發生時是否可申請暫停支付?
WGL 訴 ASB HCMP48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GL v ASB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珮瑩法官 (Hon B Chu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子女撫養費的臨時變更申請。原告(父親)與被告(母親)於2013年獲法庭頒令,父親須每月支付29萬港元作為女兒(ILB)的定期撫養費,其中15萬港元為房屋開支。2017年2月,母親通知父親她已搬入現任男友家中居住,且無需支付租金及水電費。父親隨即申請臨時調低撫養費,要求扣除原先預留的房屋及水電開支,母親則以父親拖欠款項及該筆款項應由她自由支配為由反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當撫養費令中指定的特定開支(如租金)不再實際發生時,法庭是否應在正式審訊前,根據《監護子女條例》(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第10(4)條,臨時暫停支付該部分款項。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撫養費令中預留的15萬港元房屋開支是基於當時的實際需要。雖然撫養費的具體運用通常由受款人(母親)決定,但若指定用途的開支已不復存在,法庭有權行使《監護子女條例》下的權力,暫停該部分的支付義務。法官認為,母親不能在無需支付租金的情況下,仍要求父親支付該筆款項,故批准暫停支付房屋開支部分,直至正式審訊有最終裁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頒令,自2017年8月1日起,暫停執行原撫養費令中每月15萬港元的房屋開支支付義務,條件是父親須繼續支付每月14萬港元(連同消費物價指數調整)作為女兒的一般及個人開支。訟費留待日後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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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撫養費令中包含租金,但後來搬去不用付租金的地方,可以要求減錢嗎?
可以。法庭認為,若撫養費令中指定的特定開支(如租金)已不再發生,法庭有權根據《監護子女條例》(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暫停該部分的支付義務,本案中法庭即批准了暫停支付房屋開支。
Q.法庭在處理臨時撫養費變更時,會不會進行詳細調查?
通常不會。法庭處理臨時申請時,傾向採取「概括處理」(broad-brush approach) 的方式,不會在未經正式審訊的情況下進行全面調查,除非有迫切需要或足夠證據。
Q.如果對方拖欠撫養費,我是否可以拒絕對方提出的變更申請?
拖欠款項是法庭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並非絕對的拒絕理由。在本案中,儘管母親指控父親拖欠款項,法庭仍基於房屋開支已不存在的事實,批准了父親暫停支付該部分款項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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