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附帶濟助申索是否擁有當然上訴權?

WLK 訴 TMC FAMV50/2009

其他
駁回當然上訴權,但批准酌情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雜項)Kemal Bokhary, Patrick Chan, R A V Ribeiro2/1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LK v TMC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 (Mr Justice Bokhary PJ)、陳兆愷常任法官 (Mr Justice Chan PJ)、李義常任法官 (Mr Justice Ribeiro P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中的附帶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原審法官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總值920萬港元的資產。上訴法庭其後推翻該命令,改判丈夫須向妻子支付3,750萬港元的整筆款項 (lump sum)。丈夫不服上訴法庭的裁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爭議其是否擁有「當然權利」(as of right) 提出上訴,以及是否應獲批給酌情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婚姻訴訟中關於附帶濟助的申索,是否屬於《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a)條下「當然權利」上訴的範疇;(2) 該申索是否構成「未經清算的貨幣申索」(unliquidated monetary claim);(3) 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論點是否涉及具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足以獲批酌情上訴許可。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重申,第22(1)(a)條的第一部分僅限於「已清算的貨幣申索」(liquidated monetary claim)。婚姻訴訟中的附帶濟助申請,即使涉及轉讓財產的權力,其本質仍屬未經清算的貨幣申索,不符合「當然權利」上訴的門檻。法院引用 China Field Ltd v Appeal Tribunal (Buildings) (No. 1) 一案,強調必須嚴格解釋該條例,以防止濫用上訴程序。然而,鑑於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論點涉及婚姻關係評估及賠償原則等具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法院最終批准其酌情上訴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China Field Ltd v Appeal Tribunal (Buildings) (No. 1) [2009] 2 HKLRD 135;Cheng Lai Kwan v Nan Fung Textiles Ltd (1997-1998) 1 HKCFAR 204;Wing Ming Garment Factory Limite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g Ming Industrial Centre FAMV 40/2009。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申請人無權「當然」提出上訴,但批准其基於酌情理由提出上訴。案件將轉交終審法院全體法官進行實質聆訊。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條關於「當然權利」上訴的嚴格界限,確認婚姻附帶濟助申索不屬此列。此判決對婚姻法實務中如何處理上訴門檻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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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婚姻訴訟中的附帶濟助判決,是否一定可以向終審法院上訴?
A.

不一定。終審法院裁定,附帶濟助申索屬於「未經清算的貨幣申索」(unliquidated monetary claim),不符合「當然權利」(as of right) 上訴的條件,必須獲批酌情上訴許可才可上訴。

Q.什麼是「當然權利」上訴?
A.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若爭議金額達100萬港元或以上,且涉及已清算的貨幣申索或特定財產權利,當事人有權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無需法庭批准。

Q.為什麼終審法院對上訴門檻採取嚴格解釋?
A.

法院認為,終審法院不應成為讓敗訴方進行「第三次嘗試」的場所。嚴格解釋是為了防止對勝訴方造成壓迫,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嚴重不公,否則不應輕易批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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