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時祖母爭取監護權?

CLP 訴 CSN CACV255/2015

上訴駁回
法庭裁定條文不適用於父母在世的情況,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Cheung and Kwan JJA17/10/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LP v CSN (formerly known as HTY or HTYZ) and LCYC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 (Lam VP), 張澤祐法官 (Cheung JA), 關淑馨法官 (Kwan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一名女童的祖母。該女童的父母均在世但下落不明,且無意履行父母職責。申請人自女童出生起便擔任其主要照顧者,但由於她並非法律上的監護人,在處理女童的教育及旅遊證件時面臨極大困難。申請人遂根據《監護人條例》(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GMO) 第8D(2)(b)條,申請成為女童的監護人。原審法官認為其無司法管轄權作出該命令,申請人隨後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父母仍然在世的情況下,祖母能否根據《監護人條例》第8D(2)(b)條申請成為孫女的監護人。法庭需探討該條文是否賦予法庭管轄權,以及在現行法例下,申請人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保障女童利益。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根據《監護人條例》第8D(2)(b)條,申請人必須證明女童沒有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擁有父母權利的人。由於女童的母親仍然在世,且根據法例擁有父母權利,申請人無法滿足該條文的先決條件。法庭指出,該條文的立法原意並非涵蓋父母在世但失蹤或不履行職責的情況。儘管如此,法庭強調「監護權 (wardship)」是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若有實際需要,法庭可透過將兒童列為法庭監護對象 (ward of Court) 來保障其利益,此途徑並未被封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M v Y [2009] 5 HKLRD 597,法庭澄清該案並非絕對禁止在兒童已有照顧的情況下申請監護權,關鍵在於是否有實際需要。此外,法庭參考了 Re R (an infant) [1974] 1 All ER 1033 及 M v H [2006] 1 HKFLR 196,但認為該等案件涉及的條文與本案不同,不適用於本案的法定監護權申請。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審法官關於法庭缺乏法定管轄權的裁定。法庭建議申請人可考慮透過「監護權 (wardship)」程序,或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監護人條例》第10(1)條提出申請。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監護人條例》第8D(2)(b)條的適用範圍,確認其不能用於繞過在世父母的權利。法庭同時重申了「監護權 (wardship)」作為固有司法管轄權的靈活性,為處於類似困境的照顧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父母失蹤或不理會子女,祖母可以申請成為監護人嗎?
A.

根據《監護人條例》第8D(2)(b)條,若父母仍然在世,法庭無法批准此類申請。法庭在本案中裁定,該條文僅適用於父母均已不在世或無人擁有父母權利的情況。

Q.如果法庭拒絕監護人申請,照顧者還有什麼法律途徑?
A.

照顧者可考慮申請將兒童列為「法庭監護對象 (ward of Court)」,或請求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監護人條例》第10(1)條協助申請監護權,以保障兒童利益。

Q.為什麼祖母不能直接成為孫女的法律監護人?
A.

因為法律規定父母在世時擁有優先的父母權利。法庭在本案中確認,現行法例並未賦予法庭在父母在世但失蹤的情況下,直接委任第三方為監護人的法定權力。

更多 家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家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