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MO SHIU SHING
申請人於1997年12月5日被陪審團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包括偽造紙幣、管有偽造紙幣及管有偽造工具,並被判處總共7年半監禁。所有罪行均發生在1990年9月至1991年3月期間。控方指控申請人與其妻及妻舅共同參與偽造紙幣。申請人於1993年6月9日審訊時缺席,其後兩名共同被告已受審,其中一人認罪,另一人被定罪。申請人其後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法官對其「說謊」及「潛逃」的指示。
精選 82 宗 證據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於1997年12月5日被陪審團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包括偽造紙幣、管有偽造紙幣及管有偽造工具,並被判處總共7年半監禁。所有罪行均發生在1990年9月至1991年3月期間。控方指控申請人與其妻及妻舅共同參與偽造紙幣。申請人於1993年6月9日審訊時缺席,其後兩名共同被告已受審,其中一人認罪,另一人被定罪。申請人其後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法官對其「說謊」及「潛逃」的指示。
原告 Keen Lloyd Energy Limited 申請在剔除訴訟 (striking-out application) 中引入兩封 1998 年由被告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之間的信件作為新證據。原告聲稱該信件能反駁被告的立場,證明銀行在相關時間已知悉其銀行同業拆借設施的困難。被告則反對引入該證據,認為其與案件無關且無助於改變剔除訴訟的結果。
原告 Keen Lloyd Energy Limited 申請在剔除訴訟 (striking-out application) 中引入兩封 1998 年由被告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之間的信件作為新證據。原告聲稱該信件能反駁被告的立場,證明銀行在相關時間已知悉其銀行同業拆借設施的困難。被告則反對引入該證據,認為其與案件無關且無助於改變剔除訴訟的結果。
原告人 Kot See For 聲稱遭第一被告 Lam Man Cheung 及第二被告 Tang Kwok Pang 詐騙,誘使其簽訂多份協議並轉讓多件古董(涉案古董)。原告人入稟法院追討,並獲原訟法庭法官頒令,要求第二被告披露涉案古董的下落及交付古董。第二被告不服,以可能導致其自證其罪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撤銷披露及交付命令。
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學校擔任校工。他聲稱在2007年10月11日搬運泥土時背部受傷,隨後出現背痛及抑鬱症狀。申請人入稟索償僱員補償,雙方聘請精神科專家進行聯合評估。申請人隨後要求專家就五項問題作出補充意見,包括答辯人未有披露監控錄像的推論、專家對「病態角色 (abnormal sick role)」的定義、申請人是否適合回校工作、其就業前景,以及是否應向申請人披露專家報告內容。
本案涉及被告黎智英及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控方擬傳召王貴國教授作為專家證人,就美國對中國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實施的制裁、封鎖或敵對活動(sanctions, blockade or hostile activities, SBHA)及其法律效力提供意見。辯方反對該專家證據的呈堂性,認為其與控罪無關,且涉及外國事務,法庭不應介入。
本案涉及Sunni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公司」)的清盤程序及相關訴訟。公司曾為Imag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投資控股公司。清盤人Fung Chi Keung及申請人Tsen Yun Lei指控被告(包括Francis Kao及Michael Kao等)在公司清盤前,未經授權挪用公司資產,並透過複雜的轉賬及交易(包括購買遊艇及跑車)將資金轉移至被告名下或其關聯公司。被告申請剔除清盤人及Tsen的證人陳述書,指控其包含傳聞證據、法律意見及煽動性語言。
本案涉及Sunni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公司」)的清盤程序及相關訴訟。公司曾為Imag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投資控股公司。清盤人Fung Chi Keung及申請人Tsen Yun Lei指控被告(包括Francis Kao及Michael Kao等)在公司清盤前,未經授權挪用公司資產,並透過複雜的轉賬及交易(包括購買遊艇及跑車)將資金轉移至被告名下或其關聯公司。被告申請剔除清盤人及Tsen的證人陳述書,指控其包含傳聞證據、法律意見及煽動性語言。
本案涉及Sunni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公司」)的清盤程序及相關訴訟。公司曾為Imag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投資控股公司。清盤人Fung Chi Keung及申請人Tsen Yun Lei指控被告(包括Francis Kao及Michael Kao等)在公司清盤前,未經授權挪用公司資產,並透過複雜的轉賬及交易(包括購買遊艇及跑車)將資金轉移至被告名下或其關聯公司。被告申請剔除清盤人及Tsen的證人陳述書,指控其包含傳聞證據、法律意見及煽動性語言。
答辯人Milne John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因其行李箱內藏有可卡因。他聲稱自己被誘騙,以為攜帶的是機密文件而非毒品,並透過WhatsApp與相關人士聯繫。原審法官在案中案聆訊中裁定,由於海關處理答辯人手提電話(證物P60)的方式不當,導致WhatsApp訊息的數碼證據不可接納。基於此裁決,原審法官批准永久擱置針對答辯人的刑事法律程序,並更改保釋條件允許他離港。控方不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答辯人李明治被控串謀詐騙及發表虛假帳目。原審法官孫國治因控方專家證人李國榮未披露其與其他公司(廣東科龍及金盾)的關連,以及證監會終止對李國榮的查訊,裁定控方濫用法庭程序,下令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名第三方 (Third Party) 李瑞智 (LSK) 申請撤銷由第一被告 (D1) 發出的傳票 (Subpoena)。LSK 聲稱其健康狀況欠佳,包括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及輕度至中度認知障礙,不適宜出庭作供。然而,LSK 仍能處理公司事務,包括簽署大額支票及擔任多間公司董事。D1 認為 LSK 是其唯一證人,其證供對案件至關重要。
本案為一宗民事訴訟,雙方於案件管理會議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CMC) 前表示有意進行調解。然而,原告與被告均未按法庭要求提交排期問卷 (Listing Questionnaire),導致法庭無法掌握案件進度。此外,被告在庭上提出需額外聘請兩名專家分別就法律責任 (liability) 及賠償金額 (quantum) 提供報告,而原有的法庭指示僅允許聘請一名專家。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 Lorenzo 申請上訴許可,挑戰法庭拒絕其在「判決傳票」(summons for judgment) 聆訊中呈交第五份誓章 (Lorenzo 5) 的決定。該傳票源於 Lorenzo 未能遵守關於披露文件的「除非命令」(unless order)。法庭早前已頒令禁止在未經許可下呈交進一步證據。Lorenzo 在聆訊前夕才申請呈交該誓章,旨在解釋其電郵處理方式,但法庭認為該證據本應在較早前的誓章中提出,且其遲延呈交對原告造成不公。
原告CIVIC LIMITED在審訊前夕,即2013年6月18日,提交了第三份文件清單,披露了證人Rose Lee Dare和Yolanda Wong Lum的護照副本、照片以及報章剪報。原告隨後申請許可提交Rose Lee Dare的補充證人陳述書,其中附有護照和照片。被告方質疑這些文件的遲延披露,並指出原告在2012年10月已確認文件披露和證人陳述書已完成。本案原定於2013年8月7日開審。
申請人區錦田被控企圖搶劫及有意圖而傷人。控方指申請人指使胡萬漢及另外兩人襲擊受害人盧明發。胡萬漢為污點證人(accomplice witness),指稱申請人因糾紛而策劃襲擊。申請人否認指控,並提出不在場證據(alibi),聲稱案發時正在工作。原審法官潘敏琦不接納申請人的辯解,裁定其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傳召新證人及提交新證據。
GCBC 於 2022 年 9 月 22 日被開曼群島法院委任臨時清盤人 (provisional liquidators)。臨時清盤人發現,GCBC 的附屬公司(香港附屬公司)在他們上任後,被前董事鄭汀 (Tina) 及陳炳泉 (Albert) 透過一系列「受爭議文件」(Impugned Documents) 轉移股權、委任新董事及秘書。這些文件表面日期為 2022 年 9 月 12 日或 13 日,但原告指控這些文件是在 9 月 29 日之後才製作並倒填日期 (back-dated),旨在規避臨時清盤人的控制權。
GCBC 於 2022 年 9 月 22 日被開曼群島法院委任臨時清盤人 (provisional liquidators)。臨時清盤人發現,GCBC 的附屬公司(香港附屬公司)在他們上任後,被前董事鄭汀 (Tina) 及陳炳泉 (Albert) 透過一系列「受爭議文件」(Impugned Documents) 轉移股權、委任新董事及秘書。這些文件表面日期為 2022 年 9 月 12 日或 13 日,但原告指控這些文件是在 9 月 29 日之後才製作並倒填日期 (back-dated),旨在規避臨時清盤人的控制權。
GCBC 於 2022 年 9 月 22 日被開曼群島法院委任臨時清盤人 (provisional liquidators)。臨時清盤人發現,GCBC 的附屬公司(香港附屬公司)在他們上任後,被前董事鄭汀 (Tina) 及陳炳泉 (Albert) 透過一系列「受爭議文件」(Impugned Documents) 轉移股權、委任新董事及秘書。這些文件表面日期為 2022 年 9 月 12 日或 13 日,但原告指控這些文件是在 9 月 29 日之後才製作並倒填日期 (back-dated),旨在規避臨時清盤人的控制權。
GCBC 於 2022 年 9 月 22 日被開曼群島法院委任臨時清盤人 (provisional liquidators)。臨時清盤人發現,GCBC 的附屬公司(香港附屬公司)在他們上任後,被前董事鄭汀 (Tina) 及陳炳泉 (Albert) 透過一系列「受爭議文件」(Impugned Documents) 轉移股權、委任新董事及秘書。這些文件表面日期為 2022 年 9 月 12 日或 13 日,但原告指控這些文件是在 9 月 29 日之後才製作並倒填日期 (back-dated),旨在規避臨時清盤人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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