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院已裁決事項是否可再提專家證據?

Guangzhou Green-Enhan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HCA4651/2002

申請獲批
法庭准原告,排除被告專家證據。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Lam J15/9/2004
合併案件:HCA2802/2003HCMP74/2004HCA4651/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及 SUN YAT-SEN UNIVERSITY 訴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及 鍾志強 及 EHHAN TECHNOLOGY HOLDING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文瀚法官 (Hon Lam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方申請排除被告方就中國內地法律提交的專家證據。此前,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中級法院」)已就一宗案件(穗中法民三初字第95號)作出判決,該案的原告為本案第一被告,被告為本案第二原告。中級法院的判決已裁定涉案合同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並認定FER中心為第二原告的一部分,且第二原告已有效追認FER中心簽訂的合同。本案被告方試圖透過專家證據,就中級法院已裁決的事項提供意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已就相關中國內地法律問題作出判決的情況下,香港法院是否應允許當事人就這些已裁決事項提交專家證據。被告方主張,由於中級法院的判決仍在上訴中,且其判決未明確提及某些法律條文,故仍有提交專家證據的空間。原告方則認為,中級法院的判決已直接處理這些問題,專家證據不應被接納。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當外國法院已有直接相關的判決時,專家不應就外國法院適用外國法律可能得出的結果提供證據。法官認為,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已明確處理了本案專家證據所涵蓋的大部分事項,包括合同的有效性、追認問題及合同履行情況。即使判決未明確引用特定法律條文,但只要法院確信該問題已獲處理,專家證據便無必要。此外,上訴中的判決不構成接納專家證據的理由,否則將有損國際司法禮讓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mity)。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確立專家證據的原則:

  • MCC Proceeds Inc v Bishopgate Investment Trust [1999] CLC 417:闡明外國法律專家證人的職能。
  • National Bank of Egypt International Ltd v Oman Housing Bank SAOC [2003] 1 All ER (Comm) 246:確立當有直接相關判決時,專家不應就外國法院可能得出的結果提供證據。
  • First Laser Ltd v Fujian Enterprises (Holdings) HCA 4414 of 2001:確認香港法院接納內地法院判決作為內地法律證據。
  • Shenzhen Development Bank v New Centur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HCA 2976 of 2001:進一步闡明即使判決未明確提及某點,只要該點不可能被忽略,即應視為已裁決。
  • Chen Paul v Lord Energy Ltd [1998] 1 HKC 702:指出專家不應充當訴訟代理人或就文件解釋提供證據。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排除被告方就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已裁決事項提交的專家證據。法官認為,這些專家證據所涉問題已在中級法院的判決中得到處理,因此不具可受理性。這項裁決是在2004年8月21日作出,並於2004年9月16日頒布理由。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及中國內地法律的案件時,對內地法院判決的尊重和採納原則。即使內地判決正在上訴中,香港法院仍會給予其相當的權重,並限制就已裁決事項提交專家證據,以維護國際司法禮讓。這對涉及跨境法律爭議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尤其是在內地法院已作出裁決的情況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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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香港法院如何處理涉及中國內地法律的專家證據?
A.

香港法院會接納內地法院的判決作為內地法律的證據。若內地法院已就特定法律問題作出裁決,則通常不允許再就該問題提交專家證據。

Q.如果內地法院的判決正在上訴中,香港法院會如何考慮?
A.

即使內地法院的判決正在上訴中,香港法院仍會給予其權重。上訴中的判決不構成接納專家證據的理由,否則將有損國際司法禮讓。

Q.專家證人在外國法律案件中的職能是什麼?
A.

專家證人的職能是向法庭告知相關外國法律內容,解釋法規、判例及其地位。但若已有直接相關判決,專家不應就結果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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