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ang Siu Thu CACV156/2013

工傷後能否追討加班工資及收入損失?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因申索缺乏證據支持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CJHC, 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3/3/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jang Siu Thu 訴 Profiel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imited 及 Chan Shum Kee Sam Le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CJHC、Macrae JA、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原告受僱於第一被告,任職建築地盤雜工;第二被告為總承建商,第一被告為分包商。2008年3月5日,原告在屯門建築地盤工作時被金屬喉管絆倒,跌入地盤空洞並受傷。她提出普通法損害賠償申索,並已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付637,510.67元。Master評定普通法損害賠償為502,432.08元,低於已收取的款項,故沒有另行賠償。原告就加班工資、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及每月可工作日數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未有傳召知情證人時,法院能否因而作出不利推論;原告是否證明曾獲承諾加班工資;未能返回原職的收入差額是否已涵蓋喪失賺取收入能力;以及殘餘背痛是否支持每月只能工作23日的額外申索。

判決理由

法院確認不利推論 (adverse inference) 並非法律推定;僅未傳召證人,不會自動使對方受益。必須有具質素的基本事實,使所作推論在邏輯上成立,並須考慮未傳召證人的解釋。本案原告證供不可靠、沒有紀錄或其他佐證,且其說法與自身行為矛盾,因此不能藉未傳召「Lo Yu」補強其加班申索。至於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該損失已反映在未來收入損失的計算乘數內,再作獨立賠償會造成重複賠償。醫療證據亦不支持每月只能工作23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採納 Wisniewski v Central Manchester Health Authority 所述的不利推論原則,並引用 Benham Limited v Kythira Investments Ltd、Mark Forstater Productions Limited v Python (Monty) Pictures Ltd 及 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td。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v Texan Management Ltd 將該等原則應用於香港上訴法庭。

裁決與命令

上訴被駁回。被告獲判訟費;由2014年8月15日起,該等訟費按彌償基準評定。原告自身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證人缺席本身不能補足薄弱或不可信的證據。不利推論須以可靠基本事實為基礎,且不能用來把不可信申索轉化為已證明申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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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主沒有傳召知情證人,法院是否一定相信僱員?
A.

不一定。不利推論不是法律推定,必須有可靠基本事實支持,而且申索人的證供本身須具可信性。本案因原告證供不可靠且沒有佐證,法院拒絕作出不利推論。

Q.工傷後未能返回原職,可否另外申索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A.

只有在該項損失未包含於未來收入損失內,才可另行賠償。本案收入差額已透過未來收入損失計算,法院認為再賠償會構成重複賠償。

Q.原告聲稱加班但沒有紀錄,能否獲得加班工資?
A.

原告仍須以相對可能性證明加班權利及金額。單靠不可靠證供、沒有紀錄,並不能達到標準。本案法院維持不作加班工資賠償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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