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n Kwai Choi FACC6/2002

運送毒品否認知情是否有罪?

撤銷定罪
因遺漏謊言指示撤銷定罪並重審
終審法院(刑事)Court: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Sir Noel Power NPJ and Sir Gerard Brennan NPJ8/4/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uen Kwai Choi v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Chief Justice Li、Bokhary PJ、Chan PJ、Sir Noel Power NPJ、Sir Gerard Brennan NPJ

案情摘要

上訴人與另一名被告在原訟法庭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接近30公斤俗稱「冰」的甲基苯丙胺。上訴人承認持有載有毒品的旅行袋及行李箱,但否認知悉內容,並稱友人劉日勝告訴他內載工業原料。控方依《危險藥物條例》第47(2)條所產生的知情推定提出案件。審訊期間,另一被告提出停車場紀錄作為反駁證據,質疑上訴人所述當日與劉分開後沒有再接觸的說法。原審法官只就另一被告的謊言作出指示,沒有就上訴人的相關證供作出謊言指示。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原審法官沒有就上訴人被指作出的謊言給予陪審團謊言指示,是否構成重大不規則。第二,即使存在錯誤,上訴法庭是否可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條但書,認定適當指示下的合理陪審團必然仍會定罪。上訴人主張其可信性是核心,遺漏指示造成不公;控方則主張證據足以支持定罪。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謊言本身在法律上不能證明罪責;如有陪審團可能把被告的謊言直接推論為有罪的風險,法官必須作出適合案件情況的謊言指示,說明謊言可能有無辜解釋,除非陪審團確信沒有無辜動機,否則不得以謊言加強控方案件或削弱抗辯。本案停車場證據可能使陪審團認為上訴人就接觸劉某一事撒謊,並進一步懷疑其否認知情的整體證供;而他須按第47(2)條以相對可能性衡量推翻知情推定,可信性尤其重要。因此遺漏指示造成實際不公。適用但書的標準是適當指示下的合理陪審團必然會作出相同裁決;本案五比二的多數裁決顯示存在合理疑點,未能符合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Lucas 所確立的謊言作為支持證據時的條件,包括故意、涉及重大爭議、沒有無辜解釋,以及由獨立證據證明。Broadhurst v. R 及 Bromley v. R 說明謊言指示旨在防止陪審團直接由謊言推論有罪。Launder v. HKSAR 闡述第83條但書的必然定罪標準。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批准上訴,撤銷定罪及擱置原判刑罰,並下令重審。控方曾表示如上訴成功將申請重審,上訴方不反對。上訴人因此在重大及嚴重不公的理由上勝訴。

判決啟示

謊言指示是否必要取決於陪審團誤用謊言的實際風險,而不取決於依賴謊言者是否為控方。審訊法官如對指示有疑問,通常應先與律師討論;律師未提出反對只是相關因素,不能單獨支持適用但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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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否認知悉行李內有毒品,陪審團可否只因他說謊而定罪?
A.

不可以。謊言本身不能證明有罪;如有被誤用的風險,法官須作出謊言指示。本案終審法院認為未作指示造成不公,故撤銷定罪並下令重審。

Q.另一名被告提出證據指控同案被告說謊,也需要謊言指示嗎?
A.

需要視乎陪審團誤用謊言的風險;依賴者不必是控方。本案停車場證據可能影響上訴人對知情問題的可信性,終審法院認為必須作出專門指示。

Q.律師在審訊時沒有反對缺乏謊言指示,還可以成功上訴嗎?
A.

可以。未提出反對只是考慮因素,並不必然容許法院適用但書。本案因陪審團可能錯誤推論有罪,終審法院仍批准上訴並命令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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