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本判決涉及兩宗洗錢案件,合併審理。首宗案件涉及楊家誠先生(Yeung),他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25(1)條的洗錢罪名成立。楊先生的銀行賬戶在2001年至2007年間處理了超過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指這些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楊先生在審訊中辯稱款項來源合法,包括賭場贏款和股票交易,但其解釋大部分不被法官採納。第二宗案件涉及Salim先生,他被區域法院裁定四項洗錢罪名成立。Salim先生被指控協助他人處理詐騙所得款項,他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並將控制權交予他人,隨後有約800萬港元的詐騙得益存入這些賬戶。Salim先生否認知情,但其證詞被法官認為不誠實。兩案均涉及對洗錢罪中「合理理由相信」元素和「重複性」原則的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