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認人證據的採納與時效限制?
HKSAR v Kong Wai Chun CACC25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ONG Wai Chun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Stock VP, McMahon and Wright J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10名被告,其中6名被告(申請人)就其串謀銷售侵犯版權作品及處理犯罪得益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申請。海關在2006年4月展開代號「Touchdown」的行動,對三間店鋪進行臥底監視,發現這些店鋪以無人看管的方式銷售盜版光碟,並有專人負責補貨、收款及把風。行動於2007年2月14日轉為公開,大部分被告被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亦被控洗錢罪。審訊歷時117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法庭在沒有進行認人手續(identification parade)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依賴庭上認人(dock identification)證據來定罪?控方是否受《版權條例》(Copyright Ordinance, Cap. 528)第120A條規定的時限所限制?以及各被告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持串謀及洗錢罪的定罪。控方認為本案屬於辨認(recognition)而非認人,且被告拒絕參與認人手續。辯方則認為庭上認人證據不可靠,且控罪已過時效。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儘管海關未安排認人手續的決定是錯誤的,但原審法官在處理庭上認人證據時已充分意識到其固有的危險性,並採取了審慎的態度。法官詳細審查了每位證人的觀察情況,並確認他們是受過訓練的觀察員,其證詞具有較高的可靠性。此外,法庭認為串謀罪是持續性罪行,時效從串謀結束時開始計算,因此控罪並未過時。對於洗錢罪,法庭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且涉及實質的策劃和組織。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支持其判決:
- Holland v Her Majesty's Advocate (Devolution) [2005] UKPC D1:關於庭上認人證據的危險性及對公平審訊權的影響。
- The Queen v Hoang Duc Hoa & Ors [1997] 1 HKLRD 12:確認庭上認人證據在特定情況下可被接納,但應審慎行使酌情權。
- R v Reid [1994] Crim. L.R. 442:關於法官在接納庭上認人證據方面的酌情權。
- R v Ramsden [1991] Crim. L. R. 295:關於受訓警員觀察證據的可靠性。
- Tyler and Others (1993) 96. Cr. App. R 332:關於多名證人認人證據的累積效力。
- Thomas Henry Weeder (1980) 71 Cr. App. R. 228:關於多個認人證據可互相支持的原則。
- DPP v Doot [1973] A.C. 807:確認串謀罪為持續性罪行。
- Viva Magnetics Ltd & O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2] 3 HKLRD 571:關於《版權條例》第120A條中「發現」的定義。
- HKSAR v Tam Wai-pio [1998] 4 HKC 291:關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加刑程序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及第二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申請。第三至第六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申請獲准,但上訴法庭將其視為正式上訴並駁回。所有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申請獲准,原審判刑被撤銷,並重新判處如下:
- 第一被告:串謀罪2年9個月,洗錢罪3年9個月,其中1年3個月與串謀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10個月。
- 第二被告:串謀罪2年9個月,洗錢罪4年3個月,其中1年6個月與串謀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5年6個月。
- 第三及第四被告:串謀罪1年9個月,銷售侵權光碟罪11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2年3個月。
- 第五及第六被告:串謀罪1年9個月,銷售侵權光碟罪11個月(兩項),同期執行,總刑期2年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刑事案件中,即使控方未有安排認人手續,法官仍有酌情權接納庭上認人證據,但必須極為審慎。法庭強調,受過訓練的觀察員(如海關人員)的觀察證據,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比普通證人更具可靠性。此外,本案詳細闡述了串謀罪的持續性特點,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下加刑的原則和程序,特別是關於「有組織罪行」的認定和量刑時避免重複計算加重情節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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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在沒有認人手續的情況下,可以僅憑庭上認人證據定罪嗎?
本案裁定,法官有酌情權接納庭上認人證據,但必須極為審慎,並充分考慮其固有危險性,尤其當證人是受過訓練的觀察員時。
Q.串謀罪的檢控時效如何計算?
本案確認串謀罪是持續性罪行,檢控時效從串謀行為結束之日開始計算,而非從犯罪行為開始之日。
Q.《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如何適用?
法庭在判刑時可考慮案件是否屬「有組織罪行」並加重刑罰,但必須避免重複計算已在起始點考慮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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