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JIM CHONG SHING
申請人Jim Chong Shing於2002年9月21日凌晨,在屯門公路的反非法賽車行動中,駕駛一輛白色富士汽車衝過警方路障,撞毀兩輛警車,並以高速逆線行駛,其後被警員追截。警員在追截過程中認出申請人,並在事後辨認程序中確認其身份。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及罔顧他人生命而損壞財產兩項罪名,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總刑期3年半監禁。
精選 626 宗 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Jim Chong Shing於2002年9月21日凌晨,在屯門公路的反非法賽車行動中,駕駛一輛白色富士汽車衝過警方路障,撞毀兩輛警車,並以高速逆線行駛,其後被警員追截。警員在追截過程中認出申請人,並在事後辨認程序中確認其身份。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及罔顧他人生命而損壞財產兩項罪名,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總刑期3年半監禁。
上訴人與另外三名男子於2012年8月在打鼓嶺一處荒廢金屬棚屋拆卸金屬片時被捕。控方指控他們違反《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AA(1)(a)及(2)條,即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接受僱傭工作。上訴人與其中兩名同案被告在初審中被裁定罪名成立,但第四名被告在隨後的獨立審訊中獲判無罪。上訴人其後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最終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申請人 Law Wing-hong 被控於1997年6月14日在長洲一間書店內企圖強姦受害人 Pauline Deary。受害人曾協助申請人更生,案發當晚申請人與受害人返回書店後,強行將其拖往廚房,並以利刀威脅受害人脫去衣物及企圖強姦,但因申請人無法勃起而未遂。申請人隨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成,判處監禁6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蔡少慰(下稱「被告」)被控串謀處理販毒得益(第一控罪)及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第二控罪)。被告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緩刑三年。律政司司長就判刑申請覆核。案情指,被告於2004年1月至5月期間,多次匯款共14萬美元至斐濟一個銀行戶口,該戶口由一間涉及製造冰毒的公司持有。被告家中搜出75萬港元現金。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解釋,匯款是為償還賭債,並聲稱其收入來自澳門賭場的疊碼仔佣金。原審法官不接納被告的解釋。
被告蔡少慰(下稱「被告」)被控串謀處理販毒得益(第一控罪)及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第二控罪)。被告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緩刑三年。律政司司長就判刑申請覆核。案情指,被告於2004年1月至5月期間,多次匯款共14萬美元至斐濟一個銀行戶口,該戶口由一間涉及製造冰毒的公司持有。被告家中搜出75萬港元現金。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解釋,匯款是為償還賭債,並聲稱其收入來自澳門賭場的疊碼仔佣金。原審法官不接納被告的解釋。
兩名上訴人分別為中國銀行助理總經理及商人。商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期間,向該經理支付了約370萬元。控方指控兩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下的受賄及行賄罪。兩名被告在審訊中均未出庭作供,但曾向廉政公署解釋該款項為投資利潤分成。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該解釋,並在判決中指出,由於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可更輕易地根據控方證據作出不利於他們的推論。
申請人曾偉民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5年。警方於2000年10月14日突擊搜查一單位,發現申請人與另外兩人。單位內有吸毒工具,申請人身上搜出51包共重28.92克海洛英鹽酸鹽混合劑,市值約12,000元。申請人聲稱毒品以5,000元購得,供自己吸食,但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解釋,認為他無足夠經濟能力支持其吸毒開支,且毒品份量遠超其聲稱的吸食天數,價格亦不合理,因此裁定其販運毒物罪名成立。
答辯人余日生為一名漁民,於2009年7月6日與受害人(PW1)因打麻將發生爭執,經警方調停並獲賠償後,雙方各自返回船上。約五小時後,答辯人持菜刀登上受害人船隻,襲擊正在睡覺的PW1及另一名受害人(PW2),導致PW1耳部及背部嚴重受傷,PW2手臂受傷。答辯人隨後被捕,並承認兩項傷人罪名。
申請人Kwai Ying Ho於1992年12月1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To裁定一項串謀詐騙花旗銀行 (Citibank) 的罪名成立。控罪期為1990年8月至1991年1月。控方最初指控串謀協議包含三項元素,但最終只證明了第三項,即透過提交虛假交易紀錄向花旗銀行索取款項。申請人被發現是唯一經營Royal Company的人,並處理了多筆虛假信用卡交易,總額超過38萬港元。這些交易發生在商店關閉期間,申請人向警方謊稱交易是在店內進行。花旗銀行發出的支票存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Hongkong Bank) 後,申請人試圖提款但被捕。其後,同謀者Fu Chak-ming冒充商店註冊擁有人Soong Kin Tak,試圖取回被提款機吞沒的提款卡時亦被捕。Fu的車上搜出了用於進行詐騙交易的銷售終端機 (POS terminal) 和壓印機 (imprinting machine)。
申請人為蒙古籍人士,因體內藏有100粒海洛英膠囊(總淨重約729.26克)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申請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14年。申請人因患有丙型肝炎,且無力支付高昂的治療費用,遂申請上訴減刑,並請求法庭基於人道理由行使憐憫權。
上訴人阮秀嫻因兩宗串謀詐騙案被判處總刑期六年。上訴人於服刑期間,向執法當局提供實質協助,包括錄取七份供詞,並在另一宗涉及九名被告的案件中擔任控方特赦證人,出庭作供長達24日。上訴人申請就其合作態度減刑。
上訴人阮秀嫻因兩宗串謀詐騙案被判處總刑期六年。上訴人於服刑期間,向執法當局提供實質協助,包括錄取七份供詞,並在另一宗涉及九名被告的案件中擔任控方特赦證人,出庭作供長達24日。上訴人申請就其合作態度減刑。
申請人於2009年12月1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被截查,其行李箱內藏有1,986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市值約140萬港元。毒品偽裝成茶葉包裝在兩個標示為「茶」的盒子中。申請人原定搭乘航班前往日本。她的辯護理由是她以為自己攜帶的是茶葉,不知道盒子裡有危險藥物。她聲稱這些「茶葉」是從深圳一位名叫「阿龍」的朋友那裡領取,並應阿龍要求帶到日本交給他的朋友。
申請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及冰毒)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刑。案發時,警方在申請人身上搜出海洛英及少量冰毒,隨後在其住所搜出大量冰毒及氯胺酮(俗稱K仔)。申請人承認販毒,但辯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並曾給予兒子使用。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6年,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三名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於2003年5月在八鄉一處住宅被捕,警方隨後調查其銀行賬戶,發現有大量不明資金流動,並與非法收受賭注活動有關。各人被控一項收受賭注罪及一項洗黑錢罪(處理犯罪得益)。原審法官裁定各人洗黑錢罪成,部分人收受賭注罪成。上訴人質疑法庭未有證明涉案資金確屬非法收受賭注的得益,並對洗黑錢罪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被告陳家建與酈英為情侶關係。警方於2003年7月搜查其住所,檢獲大量製造偽鈔的工具、打印機及偽鈔樣本。警方隨後在另一處住所檢獲一個載有偽造加拿大護照及虛假入境印章的行李箱。陳家建被控管有偽鈔及製造偽鈔工具,以及管有虛假文書;酈英則承認管有偽鈔及製造工具。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條,以罪行猖獗為由加刑。
被告黃龍威在深水埗一社區中心擔任義工,該中心為兒童提供課後輔導和課外活動。被告於2006年8月及2007年10月期間,對兩名分別為7歲及9歲的男童X和Y進行了四次非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觸摸他們的生殖器和臀部,以及親吻臉頰。其中一名受害人Y曾多次被非禮。被告在被捕後承認了這些行為,並表示自10歲起便喜歡與兒童玩耍,無法克制觸摸他們。原審法官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背景等因素,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申請覆核。
申請人余麗麗是Jatrade (HK) Ltd(一間私人公司)的董事。在2008年9月初至10月底的八週內,她向恒生銀行提交了15份出口貿易貸款申請,總值港幣15,424,000元。這些申請附有發票和運貨單,聲稱涉及與海外買家的六宗交易。然而,買家並未付款,Jatrade也未向銀行還款,導致銀行蒙受巨額損失。控方指稱這些發票和運貨單是虛假的,因為根本沒有相關的基礎交易。申請人明知文件虛假,仍提交給銀行,意圖詐騙銀行。
被告人張家和與一名女子王琦合謀,利用被告人與受害人X之間性行為的秘密錄影片段,向X勒索金錢。X在恐懼下多次支付款項。其後,被告人與王琦轉向勒索X所屬宗教機構的負責人Y。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參與勒索,但辯稱自己是受害者,並指控原審辯護律師處理警誡供詞不當,導致審訊不公。
被告人張家和與一名女子王琦合謀,利用被告人與受害人X之間性行為的秘密錄影片段,向X勒索金錢。X在恐懼下多次支付款項。其後,被告人與王琦轉向勒索X所屬宗教機構的負責人Y。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參與勒索,但辯稱自己是受害者,並指控原審辯護律師處理警誡供詞不當,導致審訊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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