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及另一人
受害人為一名印尼籍家庭傭工,於2010年受僱於申請人夫婦。控方指申請人自搬遷後開始虐待受害人,包括沒收護照、限制通訊、毆打、以熱燙斗燙傷其皮膚、剪髮及強迫穿著尿片。受害人於2012年10月逃離居所並向印尼領事館求助,隨後被發現身上有45處新舊傷痕。申請人否認指控,辯稱傷勢為受害人自殘所致。
精選 626 宗 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受害人為一名印尼籍家庭傭工,於2010年受僱於申請人夫婦。控方指申請人自搬遷後開始虐待受害人,包括沒收護照、限制通訊、毆打、以熱燙斗燙傷其皮膚、剪髮及強迫穿著尿片。受害人於2012年10月逃離居所並向印尼領事館求助,隨後被發現身上有45處新舊傷痕。申請人否認指控,辯稱傷勢為受害人自殘所致。
本案涉及一宗發生於2010年的劫案。兩名事主從深圳攜帶價值約1200萬港元的鉑金條抵港,在何文田遭四名被告(包括申請人)襲擊。劫匪使用鐵鎚及胡椒噴霧,事主被迫交出鉑金條。其中一名事主頭部遭鐵鎚擊傷,需縫針治療。案中主謀未有參與劫案,申請人等受僱行劫。第二申請人(D2)在審訊中被裁定搶劫罪成,判囚12年;第三申請人(D3)承認搶劫罪,判囚9年半。兩人不服判刑,D2亦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第一上訴人為註冊醫生,第二上訴人為其診所助理。兩人被控出售不適宜人類食用的藥物(受異丙醇污染),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Ordinance) 第54(1)條。第一上訴人另被控管有未經註冊的藥物。原審裁判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上訴人辯稱對藥物受污染不知情,並主張應有「誠實且合理的相信」(honest and reasonable belief) 作為抗辯理由。第二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去世,法庭決定繼續處理其上訴。
本案涉及兩名上訴人,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他們因於1995年5月10日發生的事件而被定罪。第二被告是受害人陳漢林及其家人所租住物業的業主。由於租客拖欠租金,第二被告希望提早收回物業。事發當晚,第二被告與包括第一被告在內的三名男子前往該物業。租客及其兒子聲稱遭到兩名被告的襲擊,並因此受傷。兩名被告均否認襲擊,並提出不同的解釋,例如租客的兒子曾威脅要用刀襲擊他們。
申請人吳木金(審訊時為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1992年6月23日凌晨在香港仔田灣海傍監視時,發現一艘舢舨卸下19個裝有危險藥物的袋子。申請人駕駛一輛平治汽車到達現場,並在車內被捕。現場多名涉案人士,包括申請人,被發現攜帶手提電話。一名同謀者作證指申請人於案發前一天要求他協助運送「危險藥物」,並在凌晨與申請人會合,協助卸貨。審訊時,申請人未有傳召證人答辯。
上訴人於2005年10月11日因形跡可疑被警員截停搜查,在其褲袋內發現一包含有6.82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的透明袋。該毒品市值約2,246港元。上訴人於審訊中供稱自2005年4月起吸食「冰」毒,並於2005年10月14日的醫學檢查中呈陽性反應。上訴人一直承認管有該毒品,但控方拒絕其承認簡單管有罪的答辯。
兩名被告於1998年4月1日凌晨在旺角一商業大廈搬運價值約六萬元的贓物時被保安員截獲。D1聲稱受D2委託運貨,D2則稱受他人指使。原審法官裁定兩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成罪,D1被判監禁兩年半,D2則因另涉管有他人身份證罪,合共被判監禁三年三個月。D1不服判刑,申請上訴。
申請人為埃及籍人士,與另一名內地居民肖楚凡共同持有香港公司Doliba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2010年4月,申請人與肖氏前往交通銀行,試圖存入一張面額400萬美元的銀行匯票(bank draft)。該匯票收款人名稱拼寫有誤,申請人隨後更改公司名稱以配合匯票拼寫。銀行經查核後發現該匯票為偽造,隨即報警。申請人於2011年入境香港時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罪 (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成罪,判囚5年。
申請人與其妻子Xiao Chufan於2010年4月前往銀行,試圖以一張面額為400萬美元的銀行匯票開立賬戶。銀行職員發現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拼寫有誤,申請人隨即更改公司名稱以配合匯票拼寫。銀行其後證實該匯票為偽造文件,並報警處理。申請人辯稱該匯票源於一項真實的商業交易,並否認對匯票的偽造性質知情。原審法官拒絕採納申請人的證供,裁定其罪名成立並判監5年。
申請人與另一被告為跨國販毒集團成員,於2006年期間在香港與美國緝毒局臥底探員接洽,商討供應20至50公斤可卡因。申請人曾向臥底探員交付約680克可卡因樣本。兩人隨後被捕,經陪審團一致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各被判監禁21年。申請人於判刑四年後申請逾期上訴。
兩名申請人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可卡因)。控方主要證人為一名美國緝毒局臥底探員(PW1),他假扮毒販與該犯罪集團接觸。案中涉及大量電話錄音及會面錄影,記錄了申請人與臥底探員商討毒品供應、價格及數量。臥底探員及其他執法人員在庭上指認被告為錄影中的人物。申請人於原審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監禁21年,現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方琼財因勒索罪被判監禁20個月。申請人已服刑約11個月,並在另一宗案件中被判監禁6個月(其中3個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勒索罪的刑期提出上訴,並申請保釋候審。法庭需考慮申請人是否已服滿大部分刑期,以及上訴是否具備合理爭辯空間。
申請人於2017年10月30日清晨進入一間7-Eleven便利店,拍打收銀台並向店員索取「陀地」(protection money)。儘管店員拒絕,申請人仍持續叫囂、辱罵及威脅店員,並將兩罐啤酒掃落收銀台。申請人最終在店員要求下支付了啤酒費用後離開。整個過程被閉路電視 (CCTV) 記錄,申請人隨後被捕,並承認一項勒索罪 (blackmail)。
申請人李兆南被控參與一宗搶劫案,案中兩名受害人遭三名男子襲擊並搶去載有鉑金的行李箱。申請人負責駕駛掛有假車牌的車輛接應。雖然陪審團裁定申請人搶劫罪名不成立,但裁定其傷人罪 (wounding) 罪名成立。申請人辯稱僅受僱參與毆打,以為只會造成輕微傷勢,並非預期會使用武器。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兩年半。
申請人(被告)被控於1996年10月23日與另一名被告(D1)共同販運危險藥物。警方在油麻地截停申請人駕駛的士,並在同車的D1身上搜出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曾作出招認口供,承認負責駕駛以運送毒品,但在審訊時否認曾作出該口供,並否認參與販毒。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隨後提出上訴。
上訴人TAGAO SAUDEE ABAD在「Play」俱樂部擔任高級主管。控方指控上訴人與同謀串謀獲取真實信用卡資料,並將其複製到被盜信用卡上,然後使用這些偽造信用卡購買可轉售的物品。控方證據包括上訴人手機發送給第二被告的WhatsApp訊息,其中包含信用卡資料;閉路電視錄像顯示上訴人出現在涉嫌欺詐交易的Apple Store;以及上訴人的Visa卡在第二被告住所被發現。上訴人否認參與WhatsApp對話,亦否認閉路電視中的人是他,並聲稱其Visa卡已遺失。
申請人TAGAO SAUDEE ABAD被區域法院裁定兩項串謀罪名成立,分別為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偽造信用卡)及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方指控申請人參與了兩個串謀:首先是獲取真實信用卡資料並複製到被盜信用卡上;其次是使用這些偽造信用卡購買物品以供轉售。控方證據包括WhatsApp訊息,顯示申請人手機曾向同案第二被告發送信用卡資料,這些資料隨後被用於Apple Store的偽造信用卡交易。此外,閉路電視錄像顯示申請人出現在交易現場,且其Visa信用卡在第二被告家中被發現。
申請人是一名成功的商人,在內地和孟加拉設有工廠。他與郭永(Kwok)相識30年,並認為郭永的生意規模比他大十倍,且郭永的公司Tack Fat於2002年上市。2008年7月底,郭永致電申請人,要求他代為接收兩名內地朋友歸還的款項,並將其存放在申請人的公司銀行帳戶中。申請人按指示提供了帳號,並在8月1日收到約1,400萬港元。26天後,申請人將這筆款項(扣除銀行手續費)匯至郭永在柬埔寨的公司帳戶。控方指控這筆款項是郭永詐騙Tack Fat所得的犯罪得益。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洗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年6個月。
申請人 Eriksson Rickard Wilhelm 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警方於2002年2月搜查其住所時,檢獲約7.97克冰毒、少量大麻樹脂及可卡因痕跡,以及吸食器具。申請人承認控罪並向警方及廉政公署提供重大協助,導致多人被捕及定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三年。
兩名申請人李漢華(Lee)及甄梓豪(Yan)被控與一名14至15歲少年進行性交易。少年透過互聯網主動尋求性交易以換取金錢。Lee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兒童罪,但否認另一項猥褻侵犯兒童罪及雞姦罪;經審訊後,Lee被裁定猥褻侵犯兒童罪成。Yan承認兩項雞姦罪。原審法官判處Lee監禁2年6個月,Yan監禁40個月。兩名申請人均對判刑提出上訴,Lee同時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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