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問時引入共同被告的指控是否構成不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CHI-CHEUNG CACC303/1997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法庭認為審訊並無造成司法不公。
上訴法庭(刑事)Power, Ag. Chief Judge, H.C., Mayo & Stuart-Moore, JJ.A.11/2/1998
報導引用[2015] 1 HKC 290[2017] 4 HKLRD 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CHI-CHE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 Ag. Chief Judge, H.C., Mayo & Stuart-Moore, J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被告)被控於1996年10月23日與另一名被告(D1)共同販運危險藥物。警方在油麻地截停申請人駕駛的士,並在同車的D1身上搜出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曾作出招認口供,承認負責駕駛以運送毒品,但在審訊時否認曾作出該口供,並否認參與販毒。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隨後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方在盤問時,引用未出庭作供的共同被告(D1)向警方作出的指控,是否構成不公平的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以及該盤問是否導致審訊不公。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控方在盤問中引用D1對申請人的指控,實質上是將未經證實的傳聞證據引入法庭,此舉屬不當且具偏見性。然而,法庭審視原審法官的判詞,發現法官在處理該問題前,已基於申請人作供時表現極度閃爍、前後矛盾且不可信,而對其證供作出完全否定的裁決。法庭認為,即使剔除該不當盤問,原審法官仍會作出相同裁決,故援引「但書」(proviso) 條款,裁定審訊並無造成司法不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Baldwin [1925] 18 Cr.App.R. 175,確立了盤問時不得將他人言論或傳聞作為事實陳述引入法庭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申請人提出上訴的許可,並將是次聆訊視為正式上訴聆訊,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盤問規則,強調控方不得透過盤問將傳聞證據引入庭審。同時,本案展示了上訴庭在即使審訊過程出現程序瑕疵時,若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基礎穩固,仍可援引「但書」維持定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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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控方在盤問時引用共同被告的口供是否公平?
A.

不公平。法庭指出,控方不應透過盤問將未出庭作供的共同被告之指控作為事實引入庭審,這屬於不當的傳聞證據,會對被告造成偏見。

Q.如果審訊過程出現程序錯誤,上訴庭一定會推翻定罪嗎?
A.

不一定。若上訴庭認為即使剔除該錯誤,原審法官仍會作出相同裁決,且審訊未造成司法不公,法庭可援引「但書」(proviso) 條款維持定罪。

Q.被告在審訊時表現閃爍會影響判決嗎?
A.

會。本案中,原審法官因被告作供時表現閃爍、前後矛盾且不可信,而拒絕接納其證供,這成為法庭維持定罪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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