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師處理招認證據是否失當?

HKSAR v TAM Yi-chun CACC524/2011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理據無據。
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Barnes J23/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M Yi-chun (譚伊真)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Stock VP, Lunn JA and Barne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09年12月1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被截查,其行李箱內藏有1,986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市值約140萬港元。毒品偽裝成茶葉包裝在兩個標示為「茶」的盒子中。申請人原定搭乘航班前往日本。她的辯護理由是她以為自己攜帶的是茶葉,不知道盒子裡有危險藥物。她聲稱這些「茶葉」是從深圳一位名叫「阿龍」的朋友那裡領取,並應阿龍要求帶到日本交給他的朋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針對其定罪提出的上訴理據。申請人聲稱其原審大律師未能就其被捕後的口頭及筆記本記錄的招認(inculpatory remarks)進行預審(voire dire),以排除對陪審團不利的證據,導致其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她還聲稱未獲告知案件證據確鑿,否則可能認罪。控方則認為,申請人的招認是自願的,其原審大律師的處理並無不當。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關於口頭招認是否屬實或記錄是否準確的爭議,並非涉及自願性(voluntariness)的問題,而是事實問題,應由陪審團決定。申請人並未提出警方有任何不當行為,其證供亦未顯示她受到威脅、壓迫或不當引誘。法庭強調,錯誤的摘要並非導致招認不自願的「詭計」。鑑於申請人未能證明其招認是在不自願情況下作出,或警方有任何不當行為,原審大律師沒有基礎要求進行預審或申請排除證據。因此,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大律師的處理並無不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至於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決定押後處理,並要求雙方就甲基安非他命販運量刑指引提供意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對於聲稱招認記錄不準確或與其原意不符的情況,若無證據證明警方有不當行為或招認非自願,則不構成進行預審以排除證據的理由,而應由陪審團裁決事實。法庭亦嚴厲批評律師提出毫無根據的上訴理據,指出這會浪費司法資源,並對其他等待處理有理據上訴的在囚人士造成不利影響。此外,法庭注意到甲基安非他命販運的量刑指引尚不明確,並將就此尋求進一步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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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認為警察記錄的口供不準確,可以要求法庭不採納嗎?
A.

根據本案判決,如果口供記錄的準確性有爭議,但沒有證據證明警方有不當行為或口供是在不自願情況下作出,這將是一個事實問題,由陪審團決定,而非必然導致證據被排除。

Q.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何時應要求進行預審(voire dire)?
A.

本案指出,預審應在有合理基礎質疑證據的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例如招認的自願性(voluntariness)時進行。若僅是爭議記錄準確性,則不構成進行預審的理由。

Q.香港販運冰毒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A.

本案指出,對於販運大量冰毒(甲基安非他命)的量刑,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指引,且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法庭將就此尋求進一步意見以制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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