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受污染藥物能否以不知情為由抗辯?
Hin Lin Yee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FACC7/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in Lin Yee v HKSAR
- 法院:終審法院
- 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烈顯倫非常任法官、賀輔明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上訴人為註冊醫生,第二上訴人為其診所助理。兩人被控出售不適宜人類食用的藥物(受異丙醇污染),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Ordinance) 第54(1)條。第一上訴人另被控管有未經註冊的藥物。原審裁判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上訴人辯稱對藥物受污染不知情,並主張應有「誠實且合理的相信」(honest and reasonable belief) 作為抗辯理由。第二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去世,法庭決定繼續處理其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在涉及公眾衞生及安全的成文法罪行中,被告能否援引「誠實且合理的相信」作為普通法抗辯理由;(2) 相關條例是否排除了此類抗辯;(3) 控方是否須證明犯罪意圖 (mens rea)。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成文法罪行的犯罪意圖要求取決於條例的正確詮釋。若條例已明確提供法定抗辯(如本案的第70及71條),則意味著立法機關意圖排除普通法下的抗辯。本案中,條例已設有針對供應商過失的抗辯機制,與普通法抗辯不相容。法庭重申,雖然公眾衞生法例旨在保障安全,但並非所有此類法例均自動構成絕對責任 (absolute liability) 罪行,必須視乎條例的整體結構而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Gammon (Hong Kong) Ltd v AG of Hong Kong [1985] 1 AC 1、Sherras v De Rutzen [1895] 1 QB 918、以及 Sweet v Parsley [1970] AC 132 等案例,探討犯罪意圖的推定及絕對責任的適用範圍。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第一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其定罪;第二上訴人的上訴亦被駁回(包致金法官持異議)。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釐清了香港法律下「中間立場」(halfway house) 抗辯的適用性,即在成文法罪行中,若條例已設有特定法定抗辯,則普通法下的「誠實且合理相信」抗辯通常被排除。此判決修正了過往認為所有安全法例均屬絕對責任罪行的錯誤觀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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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受污染藥物時,如果我真的不知道藥物有問題,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嗎?
不一定。法庭裁定,若相關條例已設有特定的法定抗辯(如本案的第70及71條),則普通法下的「誠實且合理的相信」抗辯將被排除。本案中,上訴人未能符合法定抗辯要求,因此定罪維持。
Q.所有涉及公眾安全的法例是否都屬於「絕對責任」罪行?
不是。終審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將所有安全法例一概視為絕對責任罪行。法庭必須根據條例的正確詮釋,判斷立法機關是否意圖排除犯罪意圖的證明,而非僅僅因為涉及安全就自動排除抗辯。
Q.如果被告在訴訟期間去世,法庭會如何處理其上訴?
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繼續處理。本案中,考慮到死者的名譽、對在世親人的影響以及法律的純潔性,終審法院決定繼續處理第二上訴人的上訴,儘管她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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