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CHI MING
上訴人WONG Chi-ming承認在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下使用車輛兩項控罪。他被判每項控罪監禁四個月,同期執行。此外,他因先前類似罪行被判的四個月緩刑中的兩個月被啟動,並與上述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1999年2月1日駕駛其姊妹的汽車,被截停後承認在停牌期間駕駛。他解釋指當時乘客感到不適,他應朋友要求才駕車。
精選 626 宗 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WONG Chi-ming承認在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下使用車輛兩項控罪。他被判每項控罪監禁四個月,同期執行。此外,他因先前類似罪行被判的四個月緩刑中的兩個月被啟動,並與上述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1999年2月1日駕駛其姊妹的汽車,被截停後承認在停牌期間駕駛。他解釋指當時乘客感到不適,他應朋友要求才駕車。
被告人於2005年12月被警方在其住所搜出170萬元現金。被告人聲稱該筆款項為友人借貸,並由一名友人 Ma Tak Wah 交付。被告人及其妻子過去五年均無報稅紀錄,且居住於租用的公屋單位,其經濟狀況與持有巨額現金顯不相稱。原審法官裁定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年。被告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本案是申請人 Lai, Chee Ying 就兩宗案件提出的保釋覆核申請,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J條提出。第一宗為欺詐案,指申請人與他人隱瞞及虛假陳述 Dico 在香港科技園公司出租物業內作未獲租約許可用途,使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收取租金及 Dico 支付較低租金。第二宗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所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申請人透過文章、海外訪問及 Twitter 發文,要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中國或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本案是申請人 Lai, Chee Ying 就兩宗案件提出的保釋覆核申請,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J條提出。第一宗為欺詐案,指申請人與他人隱瞞及虛假陳述 Dico 在香港科技園公司出租物業內作未獲租約許可用途,使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收取租金及 Dico 支付較低租金。第二宗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所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申請人透過文章、海外訪問及 Twitter 發文,要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中國或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申請人被控四項猥褻侵犯其六歲姪女的罪名。案發時,申請人利用其叔父身份,在家人打麻將期間,多次在住所內對受害人進行猥褻行為,包括觸摸其私處及強迫受害人撫摸其陰莖。受害人最終向母親揭發事件。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五年監禁。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的裁決及判刑。
兩名上訴人因涉及「對敲交易」(matched orders)被控20項作出虛假交易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95(1)及295(6)條。他們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透過香港交易所買賣由麥格理銀行發行的衍生認股權證。兩名上訴人利用佣金回扣計劃,以相同價格互相買賣認股權證,並在收市時售出,從中賺取佣金回扣。原審法官裁定他們有造成虛假交投活躍表象的意圖或罔顧後果,並認為他們有附帶目的,即造成市場交投活躍的表象以確保能以有利價格離場。上訴法庭拒絕就定罪上訴許可,但准許就刑罰上訴。
兩名被告(楊家誠及潘榮文)涉及多宗電話騙案。騙徒致電受害人,假冒其兒子並聲稱被禁錮,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受害人按指示將現金交予楊家誠。楊家誠在第四次收款時被捕,警方同時拘捕潘榮文,並在其身上搜出與楊家誠通訊的手機。楊家誠承認曾多次收款,但辯稱以為是賭博款項,直至最後一次才意識到是騙款。原審法官裁定兩名被告串謀詐騙罪成,楊家誠被判囚81個月,潘榮文被判囚57個月。
三名被告人以「藥物黨」手法,向一名女事主訛稱手上的藥物具神奇療效,並誘騙事主合資購買以轉售圖利。事主識破騙局後假意配合,並暗中通知家人報警,警方隨後將三名被告拘捕。原審裁判官裁定三名被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成立,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將刑期由兩年加重至三年。
本案源於2014年9月26日,三名答辯人(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在添美道外舉行集會,並在集會結束後,帶領或煽動數百名參與者強行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公民廣場」)。此前,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申請開放公民廣場作公眾活動被拒。答辯人明知公民廣場關閉並有保安駐守,仍協商並決定在集會結束時闖入。事件中,有保安人員受傷。裁判法院裁定黃之鋒及周永康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並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司長不滿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即第二申請人(D2)和第五申請人(D5),他們因參與一宗鑽石盜竊案而被定罪。D2最初申請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聲稱他只是被盜竊集團首領Rommel Carlos(又名Nestor Argente)僱用的保鏢,對盜竊毫不知情。他解釋未能在審訊中透露此信息是因為其家人受到威脅。D5則對盜竊罪和違反遞解離境令的控罪認罪,並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但後來撤回申請,現要求法院將撤回視為無效。
上訴人張雯惠於2014年5月14日被警方截查,隨後在沙田新翠邨一單位內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劑。警方同時搜出電子磅、包裝工具及記事簿。上訴人承認販運毒品,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及派對分享。原審法官以8年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6年。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答辯人鍾嘉豪於2019年10月31日參與一場約四至五百人的非法集結,並堵塞馬路。警方多次警告後,示威者仍拒絕散去。答辯人當時身穿深色衣物、蒙面,站在示威人群最前排,曾拾起麻包袋扔到馬路中心。警方推進時,答辯人被捕,其背囊中搜出可組合木棍。答辯人其後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原審裁判官判處其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滿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答辯人鍾嘉豪於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香港中環卑利街與其他約400至500名示威者參與非法集結。示威者身穿深色衣物、蒙面,並向警方叫囂及照射雷射光束。答辯人站在示威者最前方,曾將兩個麻包袋扔到路中央。警方多次警告後,示威者仍拒絕散去,警方遂採取行動,答辯人被制服及拘捕。答辯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另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撤回。裁判官原判處答辯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本案源於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在旺角發生的警民衝突,即「旺角騷亂」。第一申請人梁天琦、第二申請人盧建民及第三申請人黃家駒因參與暴動罪被定罪及判刑。梁天琦被裁定亞皆老街暴動罪成,判監6年;盧建民被裁定砵蘭街暴動罪成,判監7年;黃家駒承認亞皆老街暴動罪,判監3年6個月。三名申請人均就定罪(盧建民)或刑期(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被控一項協助非法入境者(unlawful entrants)的罪名,指他於1996年11月13日協助五名非法入境者。他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並判處四年監禁。警方在巡邏時發現申請人駕駛的士載有乘客,其後在不同地點多次發現該的士,並最終截停該車輛,發現車上五名乘客均為非法入境者。審訊中,控方提出兩宗涉及非法入境者的事件,法官在定罪時考慮了兩宗事件,儘管只有一宗是控罪的標的。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判決。該判決於2024年9月4日發出了一份更正令 (corrigendum)。更正令指出,在原判決第97段的最後一句中,需在「evidence in court」之前插入「in」一詞。此更正旨在修正判決中的一個筆誤,確保文本的準確性。
申請人鄭志偉(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處理贓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他申請許可上訴定罪。律政司司長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被告經營一間汽車維修工場,場內發現六輛失竊車輛,其中兩輛的底盤和引擎號碼已被塗改。警方到場時,被告曾試圖逃跑。被告辯稱智商較低,容易受騙,否認是盜竊者或處理者。
申請人鄭志偉(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處理贓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他申請許可上訴定罪。律政司司長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被告經營一間汽車維修工場,場內發現六輛失竊車輛,其中兩輛的底盤和引擎號碼已被塗改。警方到場時,被告曾試圖逃跑。被告辯稱智商較低,容易受騙,否認是盜竊者或處理者。
申請人邱啟峰於2022年5月被警方在天水圍一單位內拘捕,當時他正接收飯盒。警方在單位內搜出112.66克氯胺酮 (ketamine) 及1.95克可卡因 (cocaine),以及包裝工具。申請人承認曾打算在酒吧販賣毒品以謀生,但因其朋友被捕而未及開始。原審法官以氯胺酮為基礎毒品,判處申請人監禁5年4個月。
本案兩名上訴人因涉及「配對交易」(matched trades) 而被控20項虛假交易罪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 第295(1)及295(6)條。上訴人於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在香港交易所買賣衍生權證,利用發行商提供的佣金回贈計劃,透過頻繁的內部交易賺取利潤。他們的交易量巨大,佔相關權證市場總成交量的絕大部分。原審法庭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但上訴法庭拒絕就定罪上訴許可,僅批准就判刑上訴。上訴人隨後獲終審法院批准就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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