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HAMMAD RIAZ KHAN FACC13/2010
秘密錄音是否可作販毒證據?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UHAMMAD RIAZ KHA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包致金、陳兆愷、李義、紀立信
案情摘要
上訴人是三名被告中的第二被告,三人被控串謀販運藏於手提箱內的1.9公斤海洛英。海關與美國緝毒署特工合作,由臥底特工假扮買家代表,與三名被告在酒店房間會面及交談;海關秘密錄下談話,並其後檢獲手提箱及毒品。上訴人辯稱以為談論的是寶石,但陪審團裁定他知道談話涉及危險藥物。原審判處三人各監禁24年;上訴法庭維持上訴人的定罪,另因法律指示錯誤撤銷其餘兩人的定罪並命令重審。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在侵犯被告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私隱或通訊權利下取得的證據,法庭是否必須豁除,或可行使酌情權接納。上訴人主張錄音侵犯私隱權,使用錄音導致定罪屬法律錯誤;控方則主張錄音即使涉及權利侵犯,仍可按公平審訊、權利尊重及防止日後侵犯的原則接納。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認為,本港法律沒有絕對禁止接納以侵犯憲法權利方式取得的證據,法庭保有證據接納或豁除的酌情權。適用標準是仔細審視整體情況後,接納證據須有助公平審訊、不牴觸對相關權利應有的尊重,並不大可能鼓勵日後侵犯該等或其他權利。各因素及其分量視個案而定,須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間作合理及相稱的平衡。本案錄音即使假設侵犯私隱,亦未對上訴人造成不利,且錄音可確保談話證據以可靠準確方式呈現,故可接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確認 HKSAR v Li Man Tak、HKSAR v Chan Kau Tai 及 HKSAR v Wong Kwok Hung 所確立的酌情接納方法,並參考 R v Loosely 關於司法制度完整性及公眾良心的觀點。海外判例包括 Mapp v Ohio、The People v O’Brien、R v Ireland、Bunning v Cross、R v Ridgeway、R v Sang、R v Grant 及 R v Hamed。
裁決與命令
上訴被駁回;上訴人的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維持不變。終審法院確認,即使錄音是在假定侵犯私隱權的情況下取得,仍可酌情接納為證據。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侵犯憲法權利所得證據並非自動排除,須按三項驗證標準作個案判斷。法院亦指出,錄音對上訴人的抗辯並無不利;但即使證據不利,只要符合合理及相稱的標準,仍可能獲接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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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秘密錄音侵犯私隱,法庭一定要排除嗎?
不一定。法院有酌情權,須考慮公平審訊、對權利的尊重及日後鼓勵侵權的風險。本案法院認為錄音可予接納。
Q.酒店房間內的談話可以被秘密錄音作證據嗎?
即使假設酒店房間內的談話享有合理私隱期望,錄音仍不會自動失效;本案法院認為其可靠準確,准許使用。
Q.侵犯憲法權利取得的證據會否推翻販毒定罪?
只有在權衡後不應接納證據,才可能影響定罪。本案錄音沒有妨礙公平審訊,故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並維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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