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U YIU KEUNG AND OTHERS
本案涉及2007年8月25日晚,一群年輕人在牛頭角某屋邨伏擊另一群青年,導致一名17歲青年吳宇熙(Wu Yu Hei)被金屬水管襲擊致死。五名申請人被控謀殺或誤殺。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申請人被裁定謀殺罪成,第三申請人被裁定誤殺罪成。本判決處理各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事件起因是「Billy」的幫派與「Lo Shu Fat」的幫派之間的衝突,吳宇熙是後者成員。Billy的幫派策劃了報復性襲擊,並分發了金屬水管。
精選 150 宗 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2007年8月25日晚,一群年輕人在牛頭角某屋邨伏擊另一群青年,導致一名17歲青年吳宇熙(Wu Yu Hei)被金屬水管襲擊致死。五名申請人被控謀殺或誤殺。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申請人被裁定謀殺罪成,第三申請人被裁定誤殺罪成。本判決處理各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事件起因是「Billy」的幫派與「Lo Shu Fat」的幫派之間的衝突,吳宇熙是後者成員。Billy的幫派策劃了報復性襲擊,並分發了金屬水管。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D1、D2、D3、D4、D5、D8)就其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罪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均為一間名為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Wincades)公司的成員。控方指控Wincades透過「電話推銷員」假冒銀行或金融機構職員,向有按揭或貸款問題的人士進行「cold calls」,誘使他們到Wincades辦公室簽訂「顧問協議」並支付高昂的「顧問費」,聲稱可協助他們取得優惠貸款。受害人支付顧問費後,Wincades卻未能兌現承諾,甚至拒絕退款。D1、D2、D3被指控為公司控制人,而D4、D5、D8則為銷售人員。原審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
本案申請人為一對夫婦,分別為第一被告(D1)吳鎮濤及第四被告(D4)鄭婉儀。D1被控四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D4則被控17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控方指控D1策劃一項認股權證推銷計劃,透過在內地設立的辦公室,利用「人頭戶口」進行虛假交易,製造活躍交易的假象,誘使投資者入市,並從中獲利。D4則被指處理該計劃所得的巨額現金。審訊期間,關鍵控方證人CCH拒絕作證,其後揭發廉政公署(ICAC)人員曾對CCH進行不當引導及教唆作假證供。D1及D4因此提出上訴,指審訊過程構成程序濫用,並要求撤銷定罪。
本案申請人林炳光因一宗駕駛相關案件被定罪。申請人就其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判詞指出,案情顯示申請人是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了一個錯誤的判決,而非在恆久的駕駛過程中以遠低於一名合理謹慎的駕駛者應表現的駕駛方式駕駛車輛。這項事實背景是法庭考慮是否批准上訴許可申請的關鍵。
答辯人陳興東承認四項控罪:危險駕駛、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答辯人總監禁期10個月。律政司司長不服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答辯人在申請覆核期間已刑滿獲釋。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均關乎《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 POO) 第18條非法集結罪及第19條暴動罪。首宗上訴(「盧案」)中,盧建民因2016年2月8日至9日在旺角發生的暴動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上訴被駁回後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第二宗上訴(「湯案」)中,湯偉雄因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發生的暴動被控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律政司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呈述兩項法律問題,上訴法庭提供意見後,湯偉雄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兩宗案件因涉及重疊的法律問題而合併審理。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均關乎《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 POO) 第18條非法集結罪及第19條暴動罪。首宗上訴(「盧案」)中,盧建民因2016年2月8日至9日在旺角發生的暴動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上訴被駁回後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第二宗上訴(「湯案」)中,湯偉雄因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發生的暴動被控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律政司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呈述兩項法律問題,上訴法庭提供意見後,湯偉雄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兩宗案件因涉及重疊的法律問題而合併審理。
上訴人陳錦成是三合會成員,與其他幫會成員奉命「斬」敵對幫派成員。上訴人與同夥攜帶刀具、水喉管等武器,分乘兩車尋找目標。當上訴人到達現場時,受害人郭衍靖已被四至五人用刀襲擊並躺在地上,其後被車輛輾過致死。上訴人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理由是他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意圖對敵對幫派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鼓勵其他幫會成員實施襲擊。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直接造成死者受傷或死亡。
上訴人陳錦成因謀殺罪被定罪,該罪涉及郭顯青的死亡。上訴人是屯門新義安三合會成員,與其他幫派成員奉其三合會頭目命令「斬」敵對派系成員。他們攜帶刀具、水管和電筒,分乘兩輛車尋找敵對者。當上訴人車上的人得知其他成員已找到目標並開始襲擊時,他們立即駕車前往現場協助。死者被四五人持刀襲擊,並被車輛輾過兩次。上訴人到達現場時,死者已倒地。上訴人及其同夥協助其幫派成員離開現場。沒有證據表明上訴人直接參與襲擊或造成死者傷亡,其定罪是基於他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意圖對敵對派系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申請人張國良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個月。他另承認兩項車輛欠妥罪,各判罰款1,000元。申請人現正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案情指,申請人於2012年7月31日駕駛貨車,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時,撞倒一名86歲男子,導致其死亡。北河街左一線不准右轉,申請人當時違反交通標誌。警員到場發現貨車右前倒後鏡凹陷,路面無剎車痕跡。申請人向警員表示轉彎時聽到碰撞聲,停車後發現死者躺在地上,並稱看不見死者從何處出來。
申請人林思聰(LAM SEE CHUNG STEPHEN)在區域法院承認多項詐騙及相關罪行,被判處總刑期為82個月又148天監禁。他針對三宗案件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這些案件涉及他詐騙16名車主、在社交網站上詐騙53名受害者,以及向一名餐廳經營者詐騙。詐騙手法包括使用空頭支票購買汽車、要求受害者將款項存入其銀行帳戶,以及假冒中間人提供餐盒合約。申請人亦有多次違反保釋條件的紀錄。
申請人林思聰(LAM SEE CHUNG STEPHEN)在區域法院承認多項詐騙及相關罪行,被判處總刑期為82個月又148天監禁。他針對三宗案件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這些案件涉及他詐騙16名車主、在社交網站上詐騙53名受害者,以及向一名餐廳經營者詐騙。詐騙手法包括使用空頭支票購買汽車、要求受害者將款項存入其銀行帳戶,以及假冒中間人提供餐盒合約。申請人亦有多次違反保釋條件的紀錄。
申請人林思聰(LAM SEE CHUNG STEPHEN)在區域法院承認多項詐騙及相關罪行,被判處總刑期為82個月又148天監禁。他針對三宗案件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這些案件涉及他詐騙16名車主、在社交網站上詐騙53名受害者,以及向一名餐廳經營者詐騙。詐騙手法包括使用空頭支票購買汽車、要求受害者將款項存入其銀行帳戶,以及假冒中間人提供餐盒合約。申請人亦有多次違反保釋條件的紀錄。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周遠輝之間的訴訟。判決日期為2009年12月8日,但於2010年1月29日發布了一份更正,指出原判決第54段第2行「2年監禁」應更正為「1年8個月監禁」。此更正僅涉及判決書中的筆誤,並未改變案件的實質裁決或法律原則。
本案源於上訴法庭於2014年11月14日撤銷答辯人及其共同上訴人被控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的定罪。控罪詳情指明了存入不同銀行帳戶的總金額。上訴法庭拒絕就答辯人被定罪的第4至第7項控罪下令重審,因為其預計獲釋日期為2015年6月26日。律政司隨後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certificate for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質疑洗黑錢罪中「重複性原則 (rule against duplicity)」的適用性,特別是該罪是否屬於「持續罪行 (continuing offence)」。
兩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SALIM, MAJED及第二申請人DAHDAL, HAFEZ)被控多項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5(1)及(3)條。控方指控兩名申請人受僱於他人,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操作權交予第三方,以處理國際電郵詐騙所得款項。兩名申請人否認控罪,聲稱自己是受害者,並打算在香港設立公司進行合法貿易。原審法官裁定兩名申請人罪名成立,部分基於他們親自提款,部分基於他們協助及教唆他人處理款項。兩名申請人均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三宗刑事上訴案件,分別為CACC 54/2011、CACC 221/2011及HCMA 360/2011,經法庭合併聆訊。判決書中包含對2012年1月20日發出的判決理由書的更正。更正內容主要涉及兩處,一是關於監禁刑期的計算方式,將「連續執行」更正為「同期執行」;二是關於刑期調整的具體月數,將「18個月」更正為「15個月」。這些更正表明原判決理由書在刑期計算和表述上存在筆誤。
本案涉及三宗刑事上訴案件,分別為CACC 54/2011、CACC 221/2011及HCMA 360/2011,經法庭合併聆訊。判決書中包含對2012年1月20日發出的判決理由書的更正。更正內容主要涉及兩處,一是關於監禁刑期的計算方式,將「連續執行」更正為「同期執行」;二是關於刑期調整的具體月數,將「18個月」更正為「15個月」。這些更正表明原判決理由書在刑期計算和表述上存在筆誤。
本案涉及三宗刑事上訴案件,分別為CACC 54/2011、CACC 221/2011及HCMA 360/2011,經法庭合併聆訊。判決書中包含對2012年1月20日發出的判決理由書的更正。更正內容主要涉及兩處,一是關於監禁刑期的計算方式,將「連續執行」更正為「同期執行」;二是關於刑期調整的具體月數,將「18個月」更正為「15個月」。這些更正表明原判決理由書在刑期計算和表述上存在筆誤。
答辯人於2019年9月10日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海關人員在其行李中發現藏有3,312克可卡因,市值約497萬港元。答辯人被捕後聲稱,他受一名叫Yolanda的女子所託,從巴西運送他認為是機密文件而非毒品的物品。他表示自己是受騙,並依賴手機中的WhatsApp訊息證明其不知情。原審法官在沒有任何一方提出質疑的情況下,主動質疑WhatsApp訊息的證據能力,並裁定其不可採納,導致答辯人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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