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申請人余麗麗為 Jatrade (HK) Ltd 的董事。該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貿易貸款時,提交了兩套文件。控方指控申請人提交的第二套文件(第2套)誇大了貨物價值以詐騙貸款。控方在審訊中提交了另一套文件(第1套),顯示貨物價值較低,並以此證明第2套文件屬虛假。辯方主張第1套文件屬於傳聞證據 (hearsay),不應被採納。原審法官裁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並據此裁定申請人詐騙罪成,判監6年8個月。
精選 626 宗 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余麗麗為 Jatrade (HK) Ltd 的董事。該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貿易貸款時,提交了兩套文件。控方指控申請人提交的第二套文件(第2套)誇大了貨物價值以詐騙貸款。控方在審訊中提交了另一套文件(第1套),顯示貨物價值較低,並以此證明第2套文件屬虛假。辯方主張第1套文件屬於傳聞證據 (hearsay),不應被採納。原審法官裁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並據此裁定申請人詐騙罪成,判監6年8個月。
申請人郭慶被控七項性侵犯罪行,涉及兩名兒童(X及Y)。申請人曾與該兩名兒童的母親同居。在審訊中,投訴人X及Y除了指控該七項罪行外,亦供稱申請人曾多次對他們作出其他未被控告的性侵行為(不被控告的行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將這些行為描述為「背景資料」,並指示陪審團僅需考慮該七項控罪是否成立。
申請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約95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申請人因虛報兄長被綁架而引來警方調查,隨後承認吸食冰毒。警方在其住所廁所水箱搜出該批毒品。陪審團裁定申請人販運罪名不成立,但裁定其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以販運罪的量刑指引為基礎,經調整後判處申請人監禁五年。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原審案件編號為DCCC 273/2003。上訴法庭於2004年9月2日作出判決。其後,法庭於2004年11月22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將判決書首頁D行中錯誤標示的「COURT OF FIRST INSTANCE」更正為「COURT OF APPEAL」。此更正僅為文書性質,不影響判決實質內容。
申請人CHOW BENJAMIN(又名TSENG WESLE,周弘隆又名曾彥維)與受害人PW1居於同一公共屋邨,雙方因噪音問題素有爭執。2016年4月22日,PW1前往申請人住所交涉,其後申請人持瑞士軍刀襲擊PW1,造成胸部、面部及肩部多處刀傷,其中胸傷引致創傷性血胸,須住院九日及接受手術。申請人承認持刀,但聲稱PW1先以鐵管攻擊,自己只是為了自衛而揮刀。區域法院不接納其證供,裁定他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判監十五個月。
上訴人於2016年12月6日在羅湖管制站被海關截查,身上被搜出6包共重5.33克(含5.26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的毒品。上訴人承認其中一包已開封的毒品供個人吸食,其餘則否認。原審法官裁定該開封毒品屬個人吸食,但拒絕接納其餘毒品亦屬個人用途,最終判處監禁3年4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曾超堅駕駛貨車經文錦渡管制站入境,被關員發現車內藏有50塊未列艙單的銀磚,價值約850萬港元。申請人承認「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但辯稱並非明知或故意犯案,僅因未能履行法定辯解責任而認罪。原審法官接納其非明知犯案,但考慮其過往定罪記錄及在保釋期間再犯,判處28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本案為刑事上訴案件,涉及一項判決理由更正 (corrigendum)。原判決中,第56段末句關於量刑起點的描述出現錯誤。該句原為「a starting point of 4 ½ months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即「4個半月的量刑起點明顯不足」),但實際應為「manifestly excessive」(即「明顯過重」)。此更正旨在澄清原判決的真正意圖,確保判決理由的準確性。
申請人羅振文因串謀縱火、縱火及製造炸彈虛報等罪行被判刑。上訴法庭於2012年7月13日就刑期上訴作出判決,原意是判處總刑期13年監禁。然而,由於判決書中關於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concurrently) 及分期執行 (consecutively) 的命令出現錯誤,導致實際總刑期僅為11年。控辯雙方律師均向上訴法庭指出此異常情況,並協助法庭研究是否有權重新開啟上訴並修正判決,以反映法庭的真實意圖。
答辯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街頭遇上警方追截示威者。當時穿戴全套防護裝備的警長58151沿街追捕示威者,答辯人突然以左腳踢向警長左小腿,使警長絆倒及踉蹌,但最終沒有倒地或受傷。答辯人其後被捕,並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原審考慮其年輕、初犯、認罪、悔意及家庭困境,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刑罰違反判刑原則並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申請人與PW1為深水埗美彩樓同層鄰居,雙方過往因噪音問題互相投訴。2016年4月22日下午,PW1前往申請人住所要求降低噪音。申請人先持刀作出威嚇,後進入PW1住所,以刀刺傷其腰部、胸部、面部及肩膀,並以鐵管擊打PW1。PW1受有約30厘米胸部裂傷及其他傷勢。申請人承認持刀,但辯稱自己遭PW1以鐵管攻擊,因自衛揮刀而誤傷PW1。原審不接納其說法,裁定其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將其定罪。
申請人馬光德於2013年9月5日在西貢駕駛貨車時,撞倒一名正在使用助行器過馬路的78歲長者,導致該名長者死亡。申請人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後改控不小心駕駛罪,申請人認罪。原審法官認為本案涉及嚴重疏忽,非單純的短暫分心,判處申請人監禁3個月。申請人隨後就刑期提出上訴,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 Chan Sau Hing (D8) 及 Leung Siu Man (D16) 針對其刑事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D8 曾為控方作供,原審法官認為其證供並不坦誠。D16 則被控參與涉及化妝品公司的詐騙活動,原審法官依賴證人辨認及文件證據將其定罪,並對其未有出庭作供作出不利推論。
申請人於1998年犯下三項罪行,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入屋犯法及處理贓物。他在犯案後棄保潛逃長達12年7個月,直至2010年才向警方自首。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申請人過往有55項案底,決定在各項罪行的量刑起點上額外增加6個月監禁,並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最終判處總刑期4年4個月。申請人對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鄧國基於2000年11月27日被裁定製造海洛英鹽酸鹽、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以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被判處合共25年監禁。申請人最初曾申請上訴,但隨後放棄。事隔三年多後,申請人於2004年5月再次申請逾期上訴,理由是他曾向當局提供協助,但經調查後證實其協助並無實質價值。
申請人林纓羽在2011年9月21日駕駛一輛私家車,在一個設有停車標誌和路面標記的路口,未有停車便駛入路口,與一輛的士相撞。的士被撞後衝向三名修路工人,導致其中一名工人死亡。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其後申請上訴許可,質疑定罪及判刑。
兩名申請人於2009年7月12日從南非抵港,隨後前往尖沙咀一酒店房間接收兩件藏有約30.2公斤大麻草的行李箱。海關人員在房間內拘捕兩人。第二申請人(D4)被搜出身上藏有少量大麻草。原審法官裁定第二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5年6個月,另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囚2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7個月。第二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黃瑞芳因販運危險藥物(6,960毫升液體,含4,770克可卡因)被控。她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當時攜帶一個裝有四個圓柱形罐子的棕色行李箱。試劑測試顯示罐子內含可卡因。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聲稱自己是貨物速遞員,為「Ching Tse」的侄子運送九罐巴西莓汁,並不知道裡面有違禁品。她曾於2018年首次被定罪,後經上訴撤銷定罪並發還重審。在重審中,她於2022年7月12日再次被定罪,判處監禁27年10個月。本案是針對第二次定罪的上訴申請。
本案涉及一間名為 Talent Elite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 Limited 的公司,該公司表面經營金銀交易,實則為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被告等人透過刊登招聘廣告,以高薪吸引求職者,隨後誘使受害人開設投資戶口並投入資金。公司並無進行任何真實交易,受害人的資金最終被挪用。本案共有八名被告,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並轉為控方證人,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
上訴人駕駛輕型貨車在角祥街與大全街交界右轉時,車輛倒後鏡撞倒一名92歲行人。死者送院後兩星期因肺栓塞逝世。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認為上訴人必然是完全沒有觀察路面,或明知死者存在仍冒險超越。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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