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文案 HCMA334/2011

駕駛時撞倒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撤銷定罪
定罪改判為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2/11/2011
報導引用:[2014] 4 HKLRD 8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Chun M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慶偉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Chan Hing-wai)

案情摘要

上訴人駕駛輕型貨車在角祥街與大全街交界右轉時,車輛倒後鏡撞倒一名92歲行人。死者送院後兩星期因肺栓塞逝世。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認為上訴人必然是完全沒有觀察路面,或明知死者存在仍冒險超越。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即其駕駛水平是否「遠遜於」(far below)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所應達到的水平,還是僅屬「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推論並非唯一可能。上訴人未察覺死者可能僅因注意力集中在前方或右前方,導致忽略了正右方的死者。此行為雖低於合格駕駛者的水平,但未達「遠遜於」的程度,故不構成危險駕駛,僅屬不小心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庭撤銷原審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改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的界線。即使駕駛者因一時疏忽未察覺行人而導致意外,若該疏忽未達「遠遜於」合格駕駛者水平的程度,則不應被定性為危險駕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駕駛時撞倒行人,一定會被控危險駕駛嗎?
A.

不一定。法庭會衡量駕駛者的行為是否「遠遜於」合格駕駛者的水平。若僅是一時疏忽或注意力不足,未達嚴重程度,可能只構成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

Q.什麼情況下駕駛行為會被視為「遠遜於」合格駕駛者?
A.

這取決於具體案情。若駕駛者明知有危險仍冒險前進,或完全無視路面情況,通常會被視為遠遜於合格水平。本案中,法庭認為上訴人僅是一時疏忽,未達此嚴重程度。

Q.如果上訴成功,定罪會如何改變?
A.

在本案中,上訴人成功推翻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法庭改判其「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這反映了其駕駛行為的嚴重性被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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