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文案 HCMA334/2011
駕駛時撞倒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Chun M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陳慶偉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Chan Hing-wai)
案情摘要
上訴人駕駛輕型貨車在角祥街與大全街交界右轉時,車輛倒後鏡撞倒一名92歲行人。死者送院後兩星期因肺栓塞逝世。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認為上訴人必然是完全沒有觀察路面,或明知死者存在仍冒險超越。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即其駕駛水平是否「遠遜於」(far below)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所應達到的水平,還是僅屬「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推論並非唯一可能。上訴人未察覺死者可能僅因注意力集中在前方或右前方,導致忽略了正右方的死者。此行為雖低於合格駕駛者的水平,但未達「遠遜於」的程度,故不構成危險駕駛,僅屬不小心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庭撤銷原審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改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的界線。即使駕駛者因一時疏忽未察覺行人而導致意外,若該疏忽未達「遠遜於」合格駕駛者水平的程度,則不應被定性為危險駕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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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時撞倒行人,一定會被控危險駕駛嗎?
不一定。法庭會衡量駕駛者的行為是否「遠遜於」合格駕駛者的水平。若僅是一時疏忽或注意力不足,未達嚴重程度,可能只構成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
Q.什麼情況下駕駛行為會被視為「遠遜於」合格駕駛者?
這取決於具體案情。若駕駛者明知有危險仍冒險前進,或完全無視路面情況,通常會被視為遠遜於合格水平。本案中,法庭認為上訴人僅是一時疏忽,未達此嚴重程度。
Q.如果上訴成功,定罪會如何改變?
在本案中,上訴人成功推翻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法庭改判其「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這反映了其駕駛行為的嚴重性被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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