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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案例指標案例刑事程序

刑事程序指標案例

精選 150 宗 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EE MING TEE AND ANOTHER

FACC8/2000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21/3/200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Company LawAppeal

本案涉及兩名答辯人,他們被控串謀詐騙及發布虛假帳目聲明。控罪與1990至1991年間,聯合集團旗下上市公司發行及配售大量股份的四宗交易有關。第一答辯人為聯合集團控股公司AGL的控股股東、主席兼董事,第二答辯人為AGL董事兼財務總監。廉政公署(SFC)主席向財政司建議委任審查員調查聯合集團事務。財政司委任審查員,並成立督導小組監察調查。審查員在調查期間,將取得的資料轉交警方,警方並根據這些資料取得搜查令。財政司其後在刑事訴訟展開前,發布了審查報告,並舉行記者會,導致廣泛的負面報導。原審法官彭鍵基法官裁定永久擱置(permanently stayed)刑事訴訟,理由是審查員濫用權力及審查報告的發布造成審前偏見,導致無法進行公平審訊。

HKSAR v. PANG HUNG FAI

CACC34/2012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McWalters J30/5/2013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申請人Pang Hung Fai(彭洪輝)早前就其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雖然批准了上訴許可,但最終駁回了其定罪上訴。申請人其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根據《終審法院條例》(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第32(2)條,申請上訴法庭發出證明書,證明其上訴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終審法院審議。

HKSAR v. CHAN CHI CHIU, LOUIS

CACC249/2012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9/8/201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BailAppeal

申請人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被定罪,並被判處監禁三年。他現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反對定罪及判刑。案發時,申請人以時速80至90公里駕駛,超出50公里時速限制,並與一輛從停車場駛出的車輛相撞。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有足夠時間和機會注意到另一輛車,但因超速及未有保持適當警覺而未能避免事故。

HKSAR v. FAN CHI WAI

CACC343/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cWalters JA and Poon JA6/9/201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范志偉因處理贓物(一輛摩托車)被區域法院定罪,判處監禁2年6個月,並啟動了2個月的緩刑。他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定罪提出上訴。摩托車車主於2014年12月22日將車停泊後,翌日發現失竊並報警。兩天後,警員在巡邏時發現申請人觸摸該失竊摩托車。申請人聲稱摩托車是他從陌生人處購買,但未能提供車匙或駕駛執照。警方確認摩托車為贓物後,申請人被捕。申請人辯稱警方誣陷他,並質疑警方未檢取閉路電視錄像及指紋證據。

HKSAR v. FAN CHI WAI

CACC343/2015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5/5/201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范志偉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涉及一輛價值約港幣40,000元的失竊電單車。該電單車於2014年12月22日被盜,並於12月24日被警方發現。警方在電單車旁發現申請人,他聲稱電單車屬於他,並解釋是向一名陌生男子購買。電單車的尾箱後來被申請人丟棄在停車場,但仍印有公司名稱。申請人在區域法院受審後被定罪,判處監禁2年半,另加啟動2個月的緩刑,總刑期為2年8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相祺

CACC459/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6/8/2013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蔡相祺是一名獸醫,被控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恐嚇罪。他與受害人朱小姐曾是情侶,朱小姐在申請人的獸醫診所工作。2010年8月13日晚,申請人因朱小姐的Facebook照片而情緒激動,對朱小姐施暴,包括推撞、捏頸、夾傷手指,並禁止她離開診所。申請人更取出針筒及粉紅色液體,威脅要注射朱小姐,並表示「想死,想同你一齊死」。朱小姐最終假裝睡著後逃離。朱小姐事後到醫院驗傷,發現多處瘀傷及擦傷。申請人否認所有控罪,並聲稱朱小姐因分手及聯名帳戶糾紛而誣告他。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所有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4個月。

HKSAR v. YAM HO KEUNG

CACC555/2001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Stock JA23/10/2002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原審第四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條。該罪行涉及一項高利貸犯罪集團,該集團在1998年8月至2000年4月期間,在葵芳邨的一個處所經營高利貸業務。集團成員開設銀行帳戶接收借款人還款,並從自動櫃員機提取款項。申請人被指處理了50萬港元,該款項來自犯罪集團的銀行帳戶。申請人在警誡供詞中表示,該筆款項是其朋友(第一被告)要求他暫時保管的,但他不知道款項來源。

HKSAR v. WONG TAK KEUNG

CACC220/2011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Line and D Pang JJ12/6/2014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黃得強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650克甲基安非他命)被定罪。他申請就其定罪上訴許可被駁回的決定,申請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下的證明書,以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申請人參與的行為主要發生在香港境外,涉及追討在澳洲遺失的毒品。控方指控該串謀販運活動橫跨香港和澳洲,並在香港採取了多項重要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鑑清

FACC10/2021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理申勳爵14/4/2022[2022] HKCFA 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陳鑑清是一名律師,涉及其客戶就屯門一物業的交易,該交易與政府的小型屋宇政策(丁權)有關。物業最初由蘇和劉購入,並以陳偉文(一名「丁」)的名義登記。陳偉文隨後授權蘇處理物業事宜。五年轉讓限制期滿後,陳偉文授權沈建榮處置物業,沈和黎綺琴(沈的「事實上的妻子」)決定籌集按揭貸款,並將業權轉移至黎的名下。上訴人律師行擬備了物業買賣協議和轉讓契,其中載有虛假陳述,指黎以300萬元購入物業並已支付150萬元。這些文件被用於向通用金融申請按揭貸款及向土地註冊處註冊。上訴人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HKSAR v. CHAN KAM CHING (陳鑑清)

FACC10/2021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Cheung,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Lam PJ and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NPJ13/4/2022[2022] HKCFA 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陳鑑清是一名律師,他與客戶涉及一宗屯門物業的交易,該交易與政府的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有關。陳鑑清被指控使用虛假文書及虛假文書副本,意圖誘使通用電氣資本(香港)有限公司(GE)及土地註冊處接受該等文書為真確,並因此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導致其自身或他人受損害。涉案文書包括一份2007年6月4日的買賣協議(SPA)及其副本,以及一份2007年6月21日的物業轉讓契。控方指控這些文書在物業代價支付的事實和方式上作出了虛假陳述。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但上訴法庭則以不同的理由,即認為相關交易為虛假交易(sham transaction),維持了定罪。

THE QUEEN v. YEUNG MAU LAM

CACC550/1989上訴法庭(刑事)Silke, V-P, Power and Macdougall, JJA19/3/199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Costs

上訴人楊某林因40項控罪被定罪,包括欺詐性逃避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偽造支票及使用偽造文件。他被判處監禁五年零六個月,並被命令支付港幣40,000元的訟費及向六名受害人每人支付港幣10,000元的賠償。原審法官額外命令這些款項須從被告的保釋金中支付。上訴人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後,就判刑及財務命令提出上訴。

HKSAR v. OEI HENGKY WIRYO

CACC109/2005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CJHC (Acting), Stock JA and McMahon J9/3/200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OEI HENGKY WIRYO因串謀非法收受賭注罪(違反《賭博條例》(香港法例第148章)第7(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59A條)以及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被定罪。上訴法庭於2006年1月24日駁回其針對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現根據《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32(2)條申請證明書,以就判決中提出的四項法律論點上訴至終審法院。

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HCMA54/2016上訴法庭(刑事)Mr Registrar K. W. Lung13/3/2017
Civil ProcedureCosts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CACC444/2014上訴法庭(刑事)Mr Registrar K. W. Lung13/3/2017
Civil ProcedureCosts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HCMA57/2016上訴法庭(刑事)Mr Registrar K. W. Lung13/3/2017
Civil ProcedureCosts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HCMA350/2015上訴法庭(刑事)Mr Registrar K. W. Lung13/3/2017
Civil ProcedureCosts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HCMA65/2016上訴法庭(刑事)Mr Registrar K. W. Lung13/3/2017
Civil ProcedureCosts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HCMA95/2016上訴法庭(刑事)Mr Registrar K. W. Lung13/3/2017
Civil ProcedureCosts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HCMA675/2015上訴法庭(刑事)Mr Registrar K. W. Lung13/3/2017
Civil ProcedureCosts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CACC424/2013上訴法庭(刑事)Mr Registrar K. W. Lung13/3/2017
Civil ProcedureCosts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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