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Queen 訴 Lo Sui-wing CACC509/1989
參與潑酸襲擊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訴 Lo Sui-wing、Wan Po-wo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ang首席法官、Silke副庭長、Macdougall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Lo Sui-wing(D2)被裁定串謀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成;Wan Po-wo(D5)則被裁定以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為目的投擲腐蝕性液體罪成,但串謀罪獲判無罪。案件源於1989年1月17日,受害人Wong Fu-keung在尖沙咀Rise Optical Shop遭同黨以含33%鹽酸的液體潑面。D2承認曾同意斬傷受害人,後改為潑酸;D5承認在現場,但否認預知會使用腐蝕性液體。兩人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D2爭議警誡供詞是否因警方承諾轉達其希望獲豁免而屬受誘導,以及警方證人證供差異是否足以排除供詞。D5爭議控方是否證明其知道桶內為腐蝕性液體,從而具備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特定意圖;其串謀罪獲判無罪是否與實質罪名定罪矛盾。
判決理由
關於D2,法院認為警方只承諾將其要求轉交法律部門,並明確告知不能保證豁免;供詞亦警告可能被用作控罪證據,故沒有足以構成誘導的承諾。證人證供的差異並不重大。關於D5,Yang首席法官認為共同到場、持桶及分散店員注意力,只能證明他知道將會發生某種傷害,未能排除桶內可能是其他物質,因此未證明以腐蝕性液體造成嚴重傷害的特定意圖。Silke副庭長及Macdougall上訴法官則認為整體環境證據足以推論該意圖,形成多數與少數意見的分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eg. v. Sharmpal Singh [1962] A.C. 188,說明在沒有具證據基礎的無罪解釋時,法院可從既有事實作出合理有罪推論。案件亦涉及《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Cap. 212第17及29(c)條,以及普通法串謀罪。
裁決與命令
D2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其串謀罪定罪維持。D5的上訴由Yang首席法官裁定得直,定罪不能維持;Silke副庭長及Macdougall上訴法官持異議。兩人的刑期上訴申請已撤回並予駁回。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實質犯罪的特定意圖不能僅以被告知道可能發生某種傷害推定,若證據未能證明其知道所用手段,便可能不足以定罪。D5案亦說明先前串謀罪無罪,不必然排除其在襲擊當刻形成共同犯罪意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沒有親手潑酸也會被判罪嗎?
可以,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所用手段並具備所需特定意圖。本案多數法官認為D5只被證明知道會發生某種傷害,未證明知道是腐蝕性液體,故撤銷其定罪。
Q.警方說會轉達求情是否令供詞無效?
不一定。若警方只承諾轉交要求,並清楚說明不能保證豁免,通常不構成誘導。本案法院認為D2的供詞沒有因承諾而取得,故維持其定罪。
Q.串謀罪無罪是否代表實質襲擊罪也不能成立?
不會自動如此。兩項罪名涉及不同時間及證明事項;被告可能未參與早前串謀,卻在襲擊時形成犯罪意圖。本案法院認為兩項裁決原則上並不矛盾。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