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官評論被告不作供的性質及補救措施?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106/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ang Ruifa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署理首席法官、Zervos 上訴法官、M Poon 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瑞芳早前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定罪,其定罪上訴已於2024年8月30日被駁回。儘管申請人最初未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但考慮到自2017年4月犯罪以來,涉及大量危險藥物的判刑決定有所更新,上訴法庭主動授予其判刑上訴許可。其後,上訴法庭於2025年3月5日就判刑上訴作出裁決,頒布了新的判刑指引。本案中,申請人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32(2)條申請證明書,以就其定罪上訴(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2))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存在三項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申請人提出的三項法律論點是否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足以獲發終審法院上訴證明書。第一項爭議涉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54(1)(b)條中,檢控官何種言行構成禁止評論被告不作供的行為,以及違反此禁令的適當補救措施。第二項爭議是關於第54(1)(b)條在不同法院(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的適用範圍是否有差異。第三項爭議則關於上訴法庭在檢控官作出禁止評論後,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1)條但書的酌情權時應考慮的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第二項法律論點並非源於法庭判決中的任何內容,因此不予考慮。至於第三項法律論點,法庭指出,多數法官並未應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1)(c)條的但書,且有關但書的法律原則在本司法管轄區已確立並廣泛討論,故不認為其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然而,對於第一項法律論點,法庭內部存在分歧,且本司法管轄區內較舊和較新的上訴法庭判例之間似乎存在意見分歧,終審法院可能需要解決此問題。因此,法庭決定就第一項法律論點發出證明書,並建議補充「違反禁令的適當補救措施」的內容,使其更為完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就第二和第三項法律論點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證明書的請求。法庭批准了申請人就第一項法律論點申請證明書的請求,但對該問題的措辭進行了修改,以包含違反禁令的適當補救措施。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了在刑事訴訟中,檢控官評論被告不作供的行為的性質及其補救措施,是一個需要終審法院澄清的重要法律問題。法庭主動修改了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以確保其更為全面,這顯示了法庭在處理重要法律原則時的謹慎態度。這對未來涉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4(1)(b)條的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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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檢控官可以評論被告不作供嗎?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4(1)(b)條,檢控官不得評論被告不作供。本案中,法庭認為此問題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值得終審法院審理。
Q.如果檢控官評論被告不作供,會有什麼後果?
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違反此禁令的適當補救措施是一個需要終審法院釐清的重要法律問題。法庭已就此問題發出證明書。
Q.上訴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批准向終審法院上訴?
上訴法庭會批准就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向終審法院上訴。本案中,法庭認為檢控官評論被告不作供的性質及補救措施符合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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