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現場被捕是否構成參與暴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晉旭及其他人 CACC243/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CHUN YUK (劉晉旭) &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發生暴動。示威者在約一個半小時內四次衝擊警方防線,期間投擲約23枚汽油彈及雜物。警方在第四次衝擊後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四名申請人(A1、A3、A4、A5)在現場附近被截停。他們被裁定暴動罪及相關控罪成立,判囚4年9個月。申請人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原審法官推論申請人參與暴動是否基於穩固事實,而非推論疊加推論;二、暴動罪量刑基準(5年監禁)是否過重,以及原審法官拒絕因申請人同意大部分案情而減刑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審法官根據現場錄影、警方證供及申請人被捕時的裝備(如防毒面具、手套等),推論申請人身處暴動範圍且意圖參與暴動,屬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量刑方面,法庭認為涉案暴動涉及持續高強度的暴力(如投擲汽油彈),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原審法官以5年為量刑基準並無不妥。此外,申請人同意案情僅是基於錄影證據,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 16; HKSAR v Chiu Yu Man CACC 577/1999; HKSAR v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HKSAR v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 律政司司長 v 唐健帮 [2023] HKCA 896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四名申請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暴動案件中,法庭可根據現場環境證據(如裝束、被捕位置及時間)推論被告的參與意圖。同時重申,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上訴法庭不具約束力,不應作為量刑參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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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暴動現場被捕,是否一定會被判有罪?
不一定。法庭會根據現場環境證據(如裝束、被捕位置及時間)進行推論。本案中,法庭考慮到申請人身穿黑衣、佩戴防護裝備且在暴動範圍內被截,裁定其參與暴動的推論是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結論。
Q.暴動罪的量刑基準通常是多少?
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量刑需考慮暴動的嚴重性、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及參與者的角色。本案中,法庭認為涉案暴動涉及高強度暴力及持續騷亂,維持原審法官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Q.同意控方大部分案情,是否可以獲得減刑?
不一定。若辯方同意的案情僅是錄影證據已顯示的事實,法庭可能認為這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同意案情僅是為了節省時間,且未能提供正面證據挑戰控方,故拒絕給予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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