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販毒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淦 CACC474/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SIU KAM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 VP, Hartmann JA, Lun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吳肇淦被控與同謀者 Wong Shun Wing 串謀販運氯胺酮 (ketamine)。Wong 供稱受申請人指使,於2008年9月至12月期間,多次往返內地運送氯胺酮回港。Wong 在最後一次運毒時被捕,隨後轉為控方證人。申請人於原訟法庭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囚24年。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指引不足,以及未有給予適當的身份辨認指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原審法官在處理污點證人 (accomplice witness) 的證供時,是否給予了足夠的警示;二、法官在處理閉路電視錄像辨認問題時,是否必須給予 Turnbull 指引;三、24年的判刑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多次提醒陪審團須審慎考慮 Wong 的證供,包括其作為污點證人及與申請人有積怨的動機,指引已足夠。關於身份辨認,由於本案並非基於瞬間觀察的辨認,而是陪審團對比被告本人與錄像照片,故無需 Turnbull 指引。判刑方面,法官未有明確評估量刑起點,考慮到涉案氯胺酮數量(約5至5.5公斤)及申請人的主導角色,上訴庭將起點定為16年,加上加刑因素,最終減刑至20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確立氯胺酮販運的量刑指引;R v Downey [1995] 1 Cr App R 547 關於照片辨認的指引;以及 HKSAR v Lee Tak Kwan [1998] 2 HKC 371 關於跨境販運的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批准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刑期由24年減至20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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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污點證人的證供是否一定不可信?
並非一定不可信,但法庭會要求陪審團在考慮其證供時須極度謹慎。在本案中,法官已提醒陪審團該證人有減刑動機及與被告有積怨,最終陪審團仍可基於其證供作出裁決。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給予 Turnbull 指引?
Turnbull 指引主要用於涉及「瞬間觀察」的身份辨認案件。若案件涉及陪審團親自對比被告與照片,則不屬於此類,法庭無需強制給予該指引。
Q.販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如何決定的?
法庭會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的指引。本案中,法庭考慮了涉案氯胺酮數量(約5至5.5公斤)及被告作為主腦的角色,最終將量刑起點定為16年,並因加刑因素調整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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