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縱火判囚多久?
律政司司長 訴 CWC CAAR12/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CWC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案情摘要
答辯人於案發時年僅15歲,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他與另一名女子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投擲汽油彈,擊中宿舍窗戶並燻黑外牆。答辯人聲稱受朋輩影響及患有亞氏保加症 (Asperger’s Syndrome) 等症狀。原審裁判官判處3年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請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對於涉及嚴重縱火罪的少年犯,原審裁判官判處感化令是否原則錯誤或明顯過輕,以及檢控人員在審訊量刑時的角色。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縱火罪性質嚴重,必須嚴懲以保護公眾。原審裁判官未索取拘留式判刑報告,且過度依賴感化令,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法庭重申,縱火罪一般應處以即時監禁,對於少年犯,若案件嚴重,拘留式判刑(如教導所)是更合適的更生途徑。法庭亦重申檢控人員在量刑時應保持中立,不應鼓吹嚴懲。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HKCA 788;Attorney General v Jim Chong-shing [1990] 1 HKLR 131;律政司司長 與 黃之鋒及另外二人 [2018] 2 HKLRD 657。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的感化令,改判答辯人進入教導所服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縱火罪的嚴重性,即使犯案者為少年犯,若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在更生與懲罰之間取得平衡,拘留式判刑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法庭亦強調原審法官在判刑前應一次過索取所有相關報告,以全面考慮判刑選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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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少年犯縱火,法庭會判感化令嗎?
縱火罪性質嚴重,一般應處以即時監禁。法庭在本案中指出,若案件嚴重,即使犯案者年輕,感化令亦不足以反映罪責,必須判處拘留式刑罰(如教導所)。
Q.法官在判刑前索取報告時有什麼要求?
法庭強調,若認為有需要考慮不同判刑選項,應一次過索取所有相關報告(如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而非分階段索取,以確保法庭能全面掌握資料。
Q.患有亞氏保加症是否縱火的減刑理由?
法庭認為,若被告清楚知道行為犯法,即使患有相關症狀,亦不能作為參與嚴重罪行的藉口。本案中,法庭拒絕因答辯人的症狀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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