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良案 CACC287/2013

違規轉彎撞死途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上訴駁回
申請人違規駕駛且未保持觀察,定罪上訴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and Chu JJA and Poon J21/1/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KWOK LE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舉能上訴庭法官、朱芬齡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張國良於2012年7月31日駕駛貨車,在深水埗北河街違規從左一線右轉入海壇街。轉彎期間,貨車右前側倒後鏡撞倒一名86歲男途人,導致其頭部受重傷及骨折,送院後不治。申請人承認違規轉彎,但辯稱轉彎時未見到死者,並否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的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申請人爭議其行為僅屬一時疏忽,未達到法律定義的「遠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申請人違規轉彎且未保持適當觀察 (proper lookout),在視野清晰的情況下完全未察覺途人,直至撞擊發生。根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4)條,其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預期標準,且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明顯危險。法庭認為,無論申請人是否被迫違規轉彎,其駕駛方式本身已構成危險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Conteh [2004] RTR 1,5、HKSAR v Lam Chi Fat [2012] 1 HKLRD 961 及 HKSAR v Lam Ho Yin (CACC 10/2010) 等案例,確立危險駕駛罪的高門檻要求。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定罪判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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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違規轉彎導致途人死亡,是否一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A.

不一定。法庭需根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判斷駕駛者的行為是否「遠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本案中,申請人因違規轉彎且未保持適當觀察 (proper lookout),被裁定駕駛方式構成危險駕駛。

Q.駕駛時一時疏忽是否可以作為危險駕駛的抗辯理由?
A.

一時疏忽不足以成為危險駕駛的抗辯。法庭指出,即使申請人辯稱僅屬一時疏忽,但其駕駛方式已遠低於合格駕駛者的預期標準,且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明顯危險,因此定罪維持。

Q.如果我是被迫違規轉彎,是否可以減輕危險駕駛的責任?
A.

法庭認為,無論申請人是蓄意還是被迫違規轉彎,核心問題在於其轉彎時的駕駛方式及速度是否安全。本案中,申請人未保持適當觀察,導致危險發生,法庭駁回了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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