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刑事上訴案件,涉及一項判決理由更正 (corrigendum)。原判決中,第56段末句關於量刑起點的描述出現錯誤。該句原為「a starting point of 4 ½ months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即「4個半月的量刑起點明顯不足」),但實際應為「manifestly excessive」(即「明顯過重」)。此更正旨在澄清原判決的真正意圖,確保判決理由的準確性。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判決理由中關於量刑起點的措辭錯誤,需要進行更正。爭議點是判決理由第56段末句應使用「明顯不足」(manifestly inadequate) 還是「明顯過重」(manifestly excessive) 來描述4個半月的量刑起點。
法庭的裁決理由是基於對原判決文本的審閱,發現第56段末句的措辭存在明顯筆誤。為了確保判決理由的準確性和清晰度,法庭決定發出更正令,將原句中的「manifestly inadequate」更正為「manifestly excessive」。此更正僅為糾正文本錯誤,不影響案件的實質判決。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頒布更正令,將原判決理由第56段末句中的「a starting point of 4 ½ months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更正為「a starting point of 4 ½ months was manifestly exces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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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決書中出現筆誤或錯誤,法庭可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予以糾正,以確保判決理由的準確性。
更正令通常只用於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文字錯誤,不會改變案件的實質判決或結果。
本案中,法庭將原判決理由第56段末句中「4個半月的量刑起點明顯不足」更正為「4個半月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HKSAR v Liu Lin-feng CACC20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