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販毒判刑及個人吸食毒品扣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進和 CACC273/2017

其他
上訴得直,刑期由3年4個月減至3年1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and Zervos JJA13/11/2018[2018] HKCA 3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i Chun-wo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麥偉德法官 (Hon McWalters JA)、薛偉成法官 (Hon Zervo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16年12月6日在羅湖管制站被海關截查,身上被搜出6包共重5.33克(含5.26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的毒品。上訴人承認其中一包已開封的毒品供個人吸食,其餘則否認。原審法官裁定該開封毒品屬個人吸食,但拒絕接納其餘毒品亦屬個人用途,最終判處監禁3年4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跨境販毒的加刑幅度應如何釐定;二、當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個人吸食時,「顯著比例」(significant proportion) 的門檻為何,以及該比例是否必須達到50%才能獲得10%至25%的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跨境販毒的加刑幅度應視乎個案情況,本案涉及毒品數量較少,3個月的加刑屬合適。關於個人吸食的扣減,法庭澄清「顯著比例」並無硬性規定為50%或以上。若被告能證明有顯著比例的毒品供個人吸食,法庭可酌情給予扣減。本案中,約28.5%的毒品被認定供個人吸食,法庭認為這已構成「顯著比例」,遂決定給予12%的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 確立個人吸食扣減原則,以及 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 關於10%至25%扣減範圍的指引。同時參考了 HKSAR v Kong Tat Lung [2017] 6 HKC 448 以釐清「顯著比例」的定義。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刑期上訴,撤銷原審判決。法庭將量刑起點定為5年4個月,經個人吸食扣減12%後,再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最終判處上訴人監禁3年1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駁回了控方關於「顯著比例」必須達到50%的論點,強調「顯著比例」應根據個案事實判斷,而非機械式地套用百分比。此判決釐清了個人吸食作為減刑因素的適用範圍,防止了對過往案例指引的誤讀。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我販運的毒品有一部分是自己吸食的,法庭會減刑嗎?
A.

會。若被告能證明有「顯著比例」(significant proportion) 的毒品供個人吸食,法庭可酌情給予刑期扣減。本案法庭裁定約28.5%的毒品屬個人用途,並給予12%的刑期扣減。

Q.「顯著比例」是否必須達到50%以上才能獲得減刑?
A.

不需要。法庭明確駁回了此觀點,強調「顯著比例」並無硬性規定為50%或以上,應根據個案事實判斷,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減刑及扣減幅度。

Q.跨境販毒會導致判刑加重嗎?
A.

會。跨境販毒涉及國際元素,屬加刑因素。法庭會根據毒品數量及個案情況,在量刑起點上作出適當的加刑,以收阻嚇作用。本案中,法庭就此加刑3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