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原審案件編號為DCCC 273/2003。上訴法庭於2004年9月2日作出判決。其後,法庭於2004年11月22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將判決書首頁D行中錯誤標示的「COURT OF FIRST INSTANCE」更正為「COURT OF APPEAL」。此更正僅為文書性質,不影響判決實質內容。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判決書中法院名稱的錯誤標示,即將「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誤寫為「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上訴法庭需要處理此文書錯誤,並發出更正令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
上訴法庭的判決理由主要基於對判決書中明顯文書錯誤的識別和糾正。法庭確認判決書首頁D行錯誤地將法院名稱標示為「COURT OF FIRST INSTANCE」,而正確的應為「COURT OF APPEAL」。因此,法庭發出更正令,以確保法律文件的準確性和清晰度,此舉屬於法庭固有權力範圍內對文書錯誤的修正。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將判決書首頁D行中錯誤標示的「COURT OF FIRST INSTANCE」更正為「COURT OF APPEAL」。此更正令由Woo副庭長書記發出,日期為2004年11月22日。
本案顯示了法庭在發現判決書中存在文書錯誤時,會主動或應要求發出更正令以確保記錄的準確性。這類更正通常不影響判決的實質內容,但對於法律文件的嚴謹性至關重要。此更正令是在判決日期之後發出的,表明文書錯誤的修正可以在判決發出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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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決書中存在文書錯誤,例如法院名稱錯誤,法庭會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 予以修正,以確保法律文件的準確性。
通常情況下,更正令僅用於修正判決書中的文書錯誤,例如本案中修正法院名稱,不會影響判決的實質內容或結果。
本案中,更正令是在判決日期(2004年9月2日)之後約兩個月(2004年11月22日)發出的,表明文書錯誤的修正可以在判決發出後進行。
HKSAR v Xu Xia Li CACC39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