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對證供差異的處理原則?

The Queen v Kwong Wing On HCMA574/1996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裁判官已正確應用法律。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Stock, J.8/8/19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KWONG WING ON and CHUNG WAI MAN
  • 法院: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 Appellate Jurisdiction)
  • 法官:Hon Stock,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上訴人,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他們因於1995年5月10日發生的事件而被定罪。第二被告是受害人陳漢林及其家人所租住物業的業主。由於租客拖欠租金,第二被告希望提早收回物業。事發當晚,第二被告與包括第一被告在內的三名男子前往該物業。租客及其兒子聲稱遭到兩名被告的襲擊,並因此受傷。兩名被告均否認襲擊,並提出不同的解釋,例如租客的兒子曾威脅要用刀襲擊他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裁判官對證人證供的評估是否恰當,特別是針對控方證供中的差異、遺漏和不可能性。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應考慮這些因素,並質疑控方證人的可信性。此外,上訴方亦質疑裁判官未有考慮第二被告的良好品格,以及分開審視兩名被告證供的處理方式。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裁判官在判詞中無需處理所有細微的差異、遺漏或不可能性,因為即使是誠實的證人也會出現這些情況。關鍵在於是否存在實質且重大的差異,足以令審裁處質疑核心事實的可信性。法官認為,本案中控方證人受傷而被告沒有受傷的事實,以及第二被告帶同三名男子前往租客住所,均支持控方的說法。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了證供中的差異,並正確應用了法律。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eng King Ho, Crim. App. No.255 of 1993 (強調除非良好品格被積極提出並有證據支持,否則法官無需考慮是否給予陪審團相關指引)。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了兩名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法官認為裁判官已充分及仔細地考慮了所有證據,並對差異和不一致之處作出了適當的考量,且正確應用了法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院在審查裁判官對事實裁斷時的原則,即裁判官無需在判詞中逐一處理所有細微的證供差異。重要的是判斷這些差異是否實質且足以影響核心事實的可信性。此外,良好品格的證據必須在審訊中積極提出並獲證據支持,法庭才會予以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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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裁判官在判決時是否需要處理所有證供中的矛盾?
A.

根據本案判決,裁判官在判詞中無需處理所有細微的差異、遺漏或不可能性,因為即使是誠實的證人也會出現這些情況。關鍵是是否存在實質且重大的差異。

Q.被告的良好品格是否會影響判決?
A.

本案指出,除非良好品格被積極提出並有證據支持,否則法官無需特別考慮。在激烈爭執的案件中,良好品格的重要性可能較低。

Q.證人因情緒激動而遺漏細節是否會影響其證供可信性?
A.

本案法官認為,證人在事發後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證供中遺漏一些細節是不足為奇的,這不一定會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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