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兩名上訴人,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他們因於1995年5月10日發生的事件而被定罪。第二被告是受害人陳漢林及其家人所租住物業的業主。由於租客拖欠租金,第二被告希望提早收回物業。事發當晚,第二被告與包括第一被告在內的三名男子前往該物業。租客及其兒子聲稱遭到兩名被告的襲擊,並因此受傷。兩名被告均否認襲擊,並提出不同的解釋,例如租客的兒子曾威脅要用刀襲擊他們。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裁判官對證人證供的評估是否恰當,特別是針對控方證供中的差異、遺漏和不可能性。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應考慮這些因素,並質疑控方證人的可信性。此外,上訴方亦質疑裁判官未有考慮第二被告的良好品格,以及分開審視兩名被告證供的處理方式。
法官指出,裁判官在判詞中無需處理所有細微的差異、遺漏或不可能性,因為即使是誠實的證人也會出現這些情況。關鍵在於是否存在實質且重大的差異,足以令審裁處質疑核心事實的可信性。法官認為,本案中控方證人受傷而被告沒有受傷的事實,以及第二被告帶同三名男子前往租客住所,均支持控方的說法。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了證供中的差異,並正確應用了法律。
R. v. Cheng King Ho, Crim. App. No.255 of 1993 (強調除非良好品格被積極提出並有證據支持,否則法官無需考慮是否給予陪審團相關指引)。
法官駁回了兩名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法官認為裁判官已充分及仔細地考慮了所有證據,並對差異和不一致之處作出了適當的考量,且正確應用了法律。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院在審查裁判官對事實裁斷時的原則,即裁判官無需在判詞中逐一處理所有細微的證供差異。重要的是判斷這些差異是否實質且足以影響核心事實的可信性。此外,良好品格的證據必須在審訊中積極提出並獲證據支持,法庭才會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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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判決,裁判官在判詞中無需處理所有細微的差異、遺漏或不可能性,因為即使是誠實的證人也會出現這些情況。關鍵是是否存在實質且重大的差異。
本案指出,除非良好品格被積極提出並有證據支持,否則法官無需特別考慮。在激烈爭執的案件中,良好品格的重要性可能較低。
本案法官認為,證人在事發後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證供中遺漏一些細節是不足為奇的,這不一定會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
The Queen v Kwong Wing On HCMA574/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