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者拆卸廢鐵是否構成非法受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EROSH FACC2/2014

撤銷定罪
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僱傭關係,定罪撤銷。
終審法院(刑事)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Bokhary NPJ and Lord Collins of Mapesbury NPJ27/5/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EROSH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鄧國楨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包致金非常任法官、Lord Collins of Mapesbury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與另外三名男子於2012年8月在打鼓嶺一處荒廢金屬棚屋拆卸金屬片時被捕。控方指控他們違反《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AA(1)(a)及(2)條,即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接受僱傭工作。上訴人與其中兩名同案被告在初審中被裁定罪名成立,但第四名被告在隨後的獨立審訊中獲判無罪。上訴人其後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最終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方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下,推論上訴人當時正處於「僱傭關係」(employment relationship) 中,而非為自身利益工作。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僅僅證明被告在某處進行體力勞動,並不必然構成「僱傭關係」。在本案中,控方未能證明棚屋或金屬片的擁有權,亦無證據顯示有僱主行使控制權、支付薪酬或提供工作設備。由於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是為自身利益工作的可能性,法庭裁定「僱傭」並非唯一且不可抗拒的推論 (irresistible inference),故定罪證據不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The Queen v Ip Po Fai (HCMA 1201/1995) 關於工作行為不必然構成僱傭的原則,以及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0 HKCFAR 156 及 HKSAR v Chow Kin Cheung [2013] 1 HKC 246 關於僱傭關係認定的法律標準。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定罪。雙方同意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同案被告在不同審訊中獲判無罪,亦不必然導致已定罪被告的判決構成嚴重不公。本案關鍵在於控方證據本身是否足以證明控罪,而非僅僅基於判決結果的不一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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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荒廢地方工作是否一定等於非法受僱?
A.

不一定。法庭裁定,僅證明被告在某處進行體力勞動,並不必然構成「僱傭關係」(employment relationship)。若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是為自身利益工作的可能性,則不能單憑工作行為推論其受僱。

Q.如果同案被告獲判無罪,我是否可以以此為由上訴?
A.

法庭指出,同案被告獲判無罪並不必然導致已定罪被告的判決構成「嚴重不公」(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上訴成功與否,取決於控方證據本身是否足以證明控罪,而非僅比較判決結果。

Q.控方需要證明什麼才能定罪非法受僱?
A.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與他人之間存在僱傭關係。這通常涉及證明有僱主行使控制權、支付薪酬或提供工作設備。在本案中,由於缺乏上述證據,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僱傭關係,因此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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