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詐騙罪的證據認定及判刑原則?

The Queen v Kwai Ying Ho CACC527/1992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駁回定罪上訴,但因判刑基礎錯誤而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Penlington, Litton, JJ.A. & Kaplan, J.11/8/1993
報導引用[2013] 5 HKLRD 2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KWAI YING HO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Penlington, Litton, JJ.A. & Kapla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Kwai Ying Ho於1992年12月1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To裁定一項串謀詐騙花旗銀行 (Citibank) 的罪名成立。控罪期為1990年8月至1991年1月。控方最初指控串謀協議包含三項元素,但最終只證明了第三項,即透過提交虛假交易紀錄向花旗銀行索取款項。申請人被發現是唯一經營Royal Company的人,並處理了多筆虛假信用卡交易,總額超過38萬港元。這些交易發生在商店關閉期間,申請人向警方謊稱交易是在店內進行。花旗銀行發出的支票存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Hongkong Bank) 後,申請人試圖提款但被捕。其後,同謀者Fu Chak-ming冒充商店註冊擁有人Soong Kin Tak,試圖取回被提款機吞沒的提款卡時亦被捕。Fu的車上搜出了用於進行詐騙交易的銷售終端機 (POS terminal) 和壓印機 (imprinting machin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與Fu Chak-ming及/或其他人串謀詐騙。上訴法庭需審查原審法官關於串謀的裁斷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特別是關於申請人與一名身份不明人士的串謀,以及申請人與Fu之間的串謀。此外,上訴法庭亦需審查原審法官判處的刑罰是否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關於申請人與身份不明人士串謀的裁斷,僅基於兩人曾一同進出商店,以及在虛假交易發生期間兩人並非一直在一起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該推論。然而,對於申請人與Fu Chak-ming串謀的裁斷,法庭認為有充分證據支持。Fu冒充Soong取回提款卡、持有詐騙工具,以及申請人選擇不作供的事實,足以讓陪審團在適當引導下得出Fu是串謀一方的結論。因此,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至於判刑,原審法官基於錯誤的基礎(例如認為申請人是「掛名」或存在違反信任)判刑,故上訴法庭介入並減輕了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然而,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所依據的基礎有誤,因此撤銷了原判的四年九個月監禁刑期,改判為三年半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串謀案件中,法庭必須仔細審查證據,以確保對串謀協議的裁斷有充分事實基礎支持。即使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仍需基於控方提出的證據來判斷是否有罪。此外,判刑時必須依據已證實的事實,若判刑基礎有誤,上訴法庭有權介入並調整刑期。本案亦提及了刑事案件不應無限期押後 (sine die) 的原則,應設定明確日期以跟進證人下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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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詐騙罪需要哪些證據才能定罪?
A.

本案中,法庭裁定同謀者冒充他人、持有詐騙工具以及被告選擇不作供等事實,足以證明串謀協議的存在。

Q.如果法官判刑時犯了錯,上訴法庭會怎麼做?
A.

如果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所依據的基礎有誤,即使定罪維持,上訴法庭也會介入並調整刑期。

Q.刑事案件可以無限期押後嗎?
A.

本案中,法庭指出刑事案件不應無限期押後,應設定明確日期以跟進證人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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