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裁決不一致是否導致定罪不穩妥?

HKSAR v Chan Kam Loi CACC410/2012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 Barnes and McWalters JJ29/1/2014
報導引用(2019) 22 HKCFAR 225[2017] 5 HKLRD 799[2018] 4 HKLRD 2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AM LOI(陳鑑來)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JA, Barnes J, McWalter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陳鑑來被控三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發生於2002年11月,申請人與陳文勇及余卓華串謀。第二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發生於2003年3月至4月,申請人與陳文勇及趙瑞仁串謀。第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發生於2003年5月25日,申請人與陳文勇在旺角火車站販運346.73克海洛英。申請人於2012年10月4日被陪審團裁定第一項罪名不成立,但第二及第三項罪名成立。他被判處總刑期30年監禁。申請人就第二及第三項罪名的定罪以及第二項罪名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包括:

  1. 陪審團對第一項罪名裁定無罪,但對第二及第三項罪名裁定有罪,此等裁決是否不一致,導致定罪不穩妥及不滿意?
  2. 原審法官對關鍵控方證人陳文勇(PW1)的證供指引是否足夠,特別是考慮到PW1的品格問題及其證供的重要性?
  3. 錄影會面中警員向申請人提出的指控性問題,在沒有作出適當指引的情況下,是否導致審訊不公?
  4. 原審法官在沒有給予「謊言指引」(lies direction) 的情況下,對申請人否認認識趙瑞仁的言論作出評論,是否構成審訊不當?
  5. 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對第二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涉及的毒品數量和純度評估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陪審團的裁決並非不一致,因為陪審團可以選擇相信或不相信證人證供的不同部分,特別是當有獨立證據支持部分證供時。對於第一項罪名,PW1的證供較為模糊且缺乏細節,且無獨立證據支持,因此陪審團可能認為未能達到「確信」的程度。然而,對於第二及第三項罪名,旅行記錄和探監記錄等獨立證據支持了PW1的證供,使陪審團能夠確信申請人有罪。法庭重申,陪審團的智慧不應輕易被質疑,不一致的裁決不一定導致定罪不穩妥。法庭亦認為原審法官已充分就PW1的證供給予警告及指引,並平衡地呈現了控辯雙方的觀點。關於判刑,上訴法庭同意原審法官在評估毒品數量時,對PW1證供中不精確的部分作出了有利於申請人的假設,並排除了無法量化的部分,因此判刑基礎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來確立法律原則:

  • HKSAR v Chau Shu Ho [2008] 5 HKLRD 796:總結了處理不一致裁決的法律原則,強調上訴人需證明裁決不一致且無法合理解釋。
  • R v Clarke & Fletcher (unrep.,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30 July 1996):關於不一致裁決的原則,即必須證明「沒有辦法合理解釋邏輯上不一致的裁決」。
  • R v Durante [1972] 1 WLR 1612:同上。
  • HKSAR v Chan Kai Lam (unrep., CACC 311/2003, [2004] HKEC 1246):同上。
  • HKSAR v Li King Sing Ivan [2001] 2 HKC 539:引用英國上訴法庭的觀點,指出陪審團在不同控罪上對同一證人的證供可有不同看法。
  • R v Kirkman (1987) 44 SASR 591:強調陪審團有時會根據其內在的公平正義感行事,而非嚴格的邏輯。
  • HKSAR v Sham Ying Kit [2001] 1 HKLRD 52:指出裁決不一致不一定導致定罪被撤銷,關鍵在於定罪是否「不穩妥或不滿意」。
  • R v Chu Ip Pui [1997] HKLRD 549:關於同謀證人證供的處理,即使取消了佐證要求,其證供仍需謹慎處理。
  • Yuen Kwai Choi v HKSAR (2003) 6 HKCFAR 113:關於「謊言指引」的必要性。
  • Jim Fai v HKSAR (2006) 9 HKCFAR 85:同上。
  • HKSAR v Chan Boon Ning CACC 571/2001; unreported, 7 August 2003:闡明「謊言指引」僅適用於有限情況。
  •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確立了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指引,並識別了加重情節。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經審理後駁回其上訴。因此,申請人維持原判,即就第二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30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處理陪審團不一致裁決的原則,即上訴法庭會尋求對裁決的合理解釋,而非輕易推翻。此外,判詞詳細闡述了在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案件中,即使毒品數量無法精確量化,法官仍可根據證據作出合理推斷和有利於被告的假設來確定判刑基礎。這為同類案件的判刑提供了實用的指引,強調了法官在評估證據和量刑時的酌情權和靈活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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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陪審團對不同控罪的裁決不一致,是否代表定罪不穩妥?
A.

不一定。上訴法庭會審視是否有合理解釋來解釋裁決的不一致。如果存在合理解釋,定罪仍可維持。本案中,法庭認為陪審團可能因證據支持程度不同而作出不同裁決。

Q.法官在判斷串謀販毒案件的刑期時,如何處理毒品數量不精確的問題?
A.

法官會根據現有證據作出合理推斷和假設,並傾向於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假設。對於完全無法量化的部分,法官會將其排除在計算之外,但仍會考慮其對罪行嚴重性的影響。本案中,法官對毒品純度和數量作出了有利於申請人的假設。

Q.同謀證人的證供是否需要獨立佐證才能定罪?
A.

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同謀證人的證供不再強制要求佐證。然而,法官仍需向陪審團強調其證供的危險性,並提醒陪審團在採納前應謹慎考慮。本案中,法官已充分給予相關警告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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