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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指標案例

精選 149 宗 刑事程序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灝言(Lam Ho Yin)

CACC11/2010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1/10/201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林灝言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原審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8個月。申請人居住於上半山村,案發時21歲。死者為81歲的同村老婦。事發當日下午,申請人駕駛輕型貨車從無名路倒後駛出馬鞍山村路。無名路狹窄且彎曲,有輕微上坡斜度,倒車時存在盲區。控方證人指出,申請人倒車速度緩慢,但未有亮起閃燈或響號。旅遊巴士司機發現車尾有深色物體,響號示警,但申請人未停下,輾過該物體。其後,車輛再次輾過該物體,最終停下。死者因頭部和胸部多處創傷不治。申請人聲稱倒車時有觀察倒後鏡及轉身察看,但未見有人,且未感覺輾過物體。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在盲區情況下,駕駛者應減慢車速、加強觀察、響號警惕或下車觀察。

R. v. CHONG KIN CHEONG

CACC196/1995上訴法庭(刑事)Litton, V.-P., Mortimer and Ching, JJ.A.17/8/199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44.98克混合物,內含15.65克海洛英。他承認管有該藥物及經修訂的案情摘要中的所有事實。案情指警方於1994年2月21日在元朗南邊圍一帶進行監視,發現申請人行為鬼祟,遂將其截停搜查。警方從申請人身上搜出一個膠袋,內有10個小膠袋,每個小膠袋裝有10支吸管狀的懷疑危險藥物,共計100支。申請人選擇不作供,其大律師亦未提交陳詞,但法官裁定他有表面證供需要答辯。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W KWUN CHUNG AND ANOTHER

CAAR4/2016上訴法庭(覆核申請)Yeung VP, Poon and Pang JJA25/10/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就原審裁判官對羅冠聰(第二答辯人)及周永康(第三答辯人)所判處的刑罰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原審裁判官對第二答辯人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對第三答辯人判處3星期監禁緩刑1年。上訴法庭在2017年8月17日的判決中,裁定原審刑罰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並改判第二答辯人監禁8個月,第三答辯人監禁7個月。兩名答辯人現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

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CACC226/2009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and Mackintosh J8/7/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D1)與其母親(D2)因涉及一宗「幽靈員工」詐騙案,在區域法院被定罪並判處12個月監禁。該詐騙案涉及一間清潔公司,該公司在公共屋邨提供清潔服務,並與房屋署簽訂了分包合約。詐騙行為發生在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間,涉及虛報13名清潔工人,導致房屋署多支付了約423,257港元。申請人及其母親在其父去世後接管公司,並在知情下繼續參與詐騙活動。申請人提出上訴,理由包括判刑過重、未充分區分同謀者的角色、未充分考慮其家庭狀況、檢控延誤,以及在判刑後才出現的精神健康問題和全額賠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維揚

HCMA191/2010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5/8/201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陳維揚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03年2月8日駕駛私家車,在民豐徑與公主道交界處,從後撞及一輛停在讓線前的士,導致的士車尾損毀。的士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報警,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CACC112/2013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Barnes and Poon JJ9/4/2014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亞士厘中心外,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對受害人陸孔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受害人陸孔佳與證人陳港成在酒吧消遣時,申請人將陸介紹給陳。其後,申請人與陸到後樓梯,陸返回座位後顯得不悅。凌晨4時左右,申請人帶同數名男子回來,強行將陸帶離酒吧並在亞士厘中心外對其施襲,導致陸受重傷。申請人被指為施襲者中的「領導者」。

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238/2005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9/2/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譚洪盛與另外兩名被告陳樹達及賴先林,被控一項扒竊罪。控方指控三人在九龍天星碼頭附近,合謀從受害人手袋中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兩名警員目擊事件,指賴先林阻擋受害人,申請人則扶穩受害人手袋,陳樹達則拉開拉鍊取走電話。陳樹達認罪,被判監禁一年八個月。申請人與賴先林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申請人申請許可上訴,但已逾期兩天。

R v. NG MUK KAM

CACC685/1993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Mortimer and Mayo, JJ.A.30/5/199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吳木金(審訊時為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1992年6月23日凌晨在香港仔田灣海傍監視時,發現一艘舢舨卸下19個裝有危險藥物的袋子。申請人駕駛一輛平治汽車到達現場,並在車內被捕。現場多名涉案人士,包括申請人,被發現攜帶手提電話。一名同謀者作證指申請人於案發前一天要求他協助運送「危險藥物」,並在凌晨與申請人會合,協助卸貨。審訊時,申請人未有傳召證人答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380/201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21/3/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徐國明(CHUI KWOK MING)就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的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判決理由書於2014年3月27日發出,並於2014年3月28日發布了一份勘誤,修正了判決理由書第26段第3行的一個文字錯誤。

HKSAR v, LIU LIN FENG

CACC206/2011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Beeson J and Barnes J20/2/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劉林峰從中國大陸來港,並於2011年1月13日當天在港鐵列車上實施兩宗扒竊(盜竊)罪行,盜取兩部iPhone。在第二宗盜竊案中,他與另外兩名男子合謀犯案。當警員試圖拘捕他時,他激烈反抗,導致兩名警員受輕傷。申請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但否認第二項盜竊罪是與他人合謀犯案,因此法庭進行了牛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以確定事實爭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LIM, MAJED

FACC1/2015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11/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LIM, MAJED

FACC6/2015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11/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LIM, MAJED

FACC5/2015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11/7/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的合併上訴。第一宗案件中,楊家誠先生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名下及父親名下銀行賬戶內總額逾7.2億港元的款項。控方未尋求識別上游罪行,亦未指控楊先生實際知悉,而是基於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楊先生否認指控,聲稱款項來源合法。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第二宗案件中,Salim, Majed先生被裁定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處理其公司Day Leader Limited名下銀行賬戶內約800萬港元的款項。Salim先生否認知情,聲稱受騙開戶。上訴法庭撤銷Salim先生的定罪,並拒絕重審,理由是控罪重疊且無法補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

CACC300/2010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12/4/2011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黃智雄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上訴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只承認較輕微的「傷人罪」。案件源於受害人與其前同居女友翁女士情變。翁女士與上訴人同居後,受害人於2009年10月15日凌晨到上訴人與翁女士住所樓下,與翁女士發生激烈爭執。上訴人其後手持武器出現,與受害人打鬥,受害人跌倒在地。警員其後拘捕上訴人,並檢獲菜刀及伸縮警棍。受害人指上訴人以菜刀斬傷其後腦,而上訴人則否認使用菜刀,聲稱只用伸縮警棍撥開膠凳及掃向受害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130/2017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8/4/2018[2018] HKCA 14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Appeal

2016年2月9日(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豉油街發生嚴重警民衝突,大批市民衝擊警員,有人用雜物堵塞馬路、辱罵警員,甚至撬起地磚擲向警員,並縱火焚燒一輛的士LF364。申請人楊家倫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場,而是依賴現場拍攝到的照片及電視片段,與警方搜獲的申請人照片進行比對,指認申請人為涉案犯案人。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受審,最終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暴動罪判囚4年9個月,縱火罪判囚4年3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民

CACC190/200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5/7/200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曾偉民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5年。警方於2000年10月14日突擊搜查一單位,發現申請人與另外兩人。單位內有吸毒工具,申請人身上搜出51包共重28.92克海洛英鹽酸鹽混合劑,市值約12,000元。申請人聲稱毒品以5,000元購得,供自己吸食,但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解釋,認為他無足夠經濟能力支持其吸毒開支,且毒品份量遠超其聲稱的吸食天數,價格亦不合理,因此裁定其販運毒物罪名成立。

HKSAR v. CHAN KAM LOI

CACC410/2012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 Barnes and McWalters JJ29/1/2014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陳鑑來被控三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發生於2002年11月,申請人與陳文勇及余卓華串謀。第二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發生於2003年3月至4月,申請人與陳文勇及趙瑞仁串謀。第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發生於2003年5月25日,申請人與陳文勇在旺角火車站販運346.73克海洛英。申請人於2012年10月4日被陪審團裁定第一項罪名不成立,但第二及第三項罪名成立。他被判處總刑期30年監禁。申請人就第二及第三項罪名的定罪以及第二項罪名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KONG WAI CHUN AND OTHERS

CACC252/2009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McMahon and Wright JJ19/5/201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10名被告,其中6名被告(申請人)就其串謀銷售侵犯版權作品及處理犯罪得益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申請。海關在2006年4月展開代號「Touchdown」的行動,對三間店鋪進行臥底監視,發現這些店鋪以無人看管的方式銷售盜版光碟,並有專人負責補貨、收款及把風。行動於2007年2月14日轉為公開,大部分被告被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亦被控洗錢罪。審訊歷時117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

HKSAR v. TAM YI CHUN

CACC524/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Barnes J23/9/2013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源於申請人譚伊真就其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上訴法庭於2013年9月24日駁回申請,並於2013年10月4日頒布判決理由。法庭認為上訴理據明顯毫無根據,並就此案中針對律師專業失當的指控表達了不滿。法庭隨後要求雙方就《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Cap 492) 第18條下是否可作出訟費命令提交陳詞。

HKSAR v. KONG TAT LUNG

CACC27/2016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Cheung and Pang JJA10/8/201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因販運30.25克冰毒被控,他否認控罪。警方於2015年3月18日在其身上搜出毒品、電子磅及多部手機。申請人警誡下聲稱毒品自用,並非販賣。他自稱是吸毒者,每日吸食1至1.8克冰毒,並兼職手機維修賺取額外收入。申請人母親亦作證指他有嚴重毒癮。陪審團裁定申請人販毒罪名成立,判處監禁8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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