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申請人梁耀輝在2012年9月至10月間,於網上虛假聲稱出售海洋公園門票,誘使36名受害人將款項存入第三者(售貨人)銀行戶口。申請人隨後向售貨人訂貨,並訛稱多付款項要求退款,藉此騙取貨款及貨物。警方在監控行動中拘捕申請人,並在其居所檢獲涉案iPod、手機及相關詐騙記錄。申請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3年。
精選 626 宗 刑事程序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梁耀輝在2012年9月至10月間,於網上虛假聲稱出售海洋公園門票,誘使36名受害人將款項存入第三者(售貨人)銀行戶口。申請人隨後向售貨人訂貨,並訛稱多付款項要求退款,藉此騙取貨款及貨物。警方在監控行動中拘捕申請人,並在其居所檢獲涉案iPod、手機及相關詐騙記錄。申請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3年。
上訴人周時彬是一名台灣商人,在香港機場準備登機時,其手提袋在X光安檢中被發現藏有一支裝有彈藥的槍械。該槍械為一支電池操作的防暴手槍,經測試後發現電力系統欠妥,不能發射。上訴人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駁回上訴。上訴人獲上訴委員會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人趙志榮因涉及非法收受賭注,被警方搜出其住所設有非法投注中心。警方隨後分析其銀行戶口紀錄,發現他在約一年半內,透過兩個銀行戶口處理約1,200萬港元的款項,涉及大量現金存取及轉賬。申請人被控三項洗黑錢罪 (money laundering),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四年半監禁。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上訴。上訴人 Ngo Van Nam 因搶劫及非法留港被判囚5年3個月;申請人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囚18年。法庭關注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時,應獲得的量刑扣減比例,特別是針對「及時認罪」的定義及過往案例中對認罪扣減的混亂情況進行釐清。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上訴。上訴人 Ngo Van Nam 因搶劫及非法留港被判囚5年3個月;申請人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囚18年。法庭關注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時,應獲得的量刑扣減比例,特別是針對「及時認罪」的定義及過往案例中對認罪扣減的混亂情況進行釐清。
申請人BOMA AMASO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錢)罪,以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兩項洗錢控罪涉及約1,000萬港元,期間為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申請人使用虛假身份和文件開設並操作多個銀行帳戶,接收來自海外的匯款並即時提取現金。他因使用偽造信用卡被捕,其指紋隨後被追溯到銀行文件上。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38個月監禁。
上訴人周世斌是一名台灣商人,在內地經營工廠。2003年6月13日,他從內地入境香港,當晚在赤鱲角機場準備登機前往台灣。他在機場進行安檢時,其手提包被發現藏有一支已上膛的槍械及彈藥。該槍械經測試後發現其電氣系統有缺陷,無法發射,但仍屬《火器及彈藥條例》(香港法例第238章)所指的火器。上訴人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並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監禁六個月。其後,上訴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本案是上訴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第32(2)條「實質及嚴重不公」的理由,獲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人被控處理贓物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年八個月。案情指受害人Mr. Robert Wood於1999年9月13日發現其Subaru Impreza私家車失竊。同年10月17日,受害人在車展中認出其失車。申請人於10月11日將該車交予一名二手車經銷商,要求代為出售。申請人辯稱他從另一名二手車經銷商Hui Siu Keung處無辜購入該車以轉售圖利,但其證供不被法官接納。本案爭議點在於申請人處理該車時是否知情或相信該車為贓物。
答辯人陳皓傑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他被指控在兩宗電話詐騙案中擔任「跑腿」,向兩名受害人收取現金。第一宗案件中,林女士被騙徒冒充兒子要求交出港幣30,500元,答辯人收取了款項。第二宗案件中,王女士被騙徒冒充兒子要求交出港幣65,600元,答辯人收取款項時被埋伏警員拘捕,並起回林女士的款項。答辯人承認受他人指使,每次收取約港幣2,000元報酬。
申請人Javid Kamran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他於2004年8月23日被判處監禁8年,部分刑期與區域法院的判決同期執行。上訴法庭其後將總刑期減至6年4個月。控方提出沒收申請,並於2006年10月25日獲法官頒下沒收令,金額為$523,831.20,並命令若未能在6個月內支付,則須加監18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質疑沒收令的合法性,特別是關於其兄弟Zeeshan銀行帳戶內的款項是否屬於可變現財產 (realisable property)。
申請人HERRY JANE YUSUPH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7年11月22日從坦桑尼亞經埃塞俄比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在海關抵港大堂被截查,離子掃描測試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X光檢查證實其體內有異物,隨後她排出六包危險藥物,共含48.3克可卡因。她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2018年11月5日在原訟法庭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5年8個月。此外,法庭亦頒令沒收在她被捕時搜獲的1,800美元。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他因搶劫罪被判監禁5年3個月。搶劫案發生於2012年3月13日,申請人與兩名同夥在的士上搶劫司機,搶去現金、手錶、手機和戒指。申請人於2012年7月25日被捕,並向警方自願供述其搶劫罪行,當時警方並不知曉其涉案。申請人聲稱他返回香港的唯一目的是自首並供認搶劫罪行,希望獲得輕判。
答辯人陳皓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案發於2022年11月9日,兩名女受害人分別接獲騙徒電話,訛稱其兒子因打架被捕,要求受害人將現金交予「李先生」。答辯人分別向兩名受害人收取共約六萬元現金,隨後在第二次收款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共26個月監禁,律政司認為判刑原則錯誤且明顯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上訴人 Herry Jane Yusuph 是一名坦桑尼亞國民,於2017年11月22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查,其體內藏有48.3克可卡因。她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5年8個月。此外,控方申請沒收在她身上發現的1,800美元現金。上訴人聲稱該筆款項來自銀行貸款,用於其坦桑尼亞的生意,與販毒無關。原審法官不相信其證供,裁定該筆現金須全數沒收。上訴人就其刑期及沒收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申請人曾志偉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5年。此外,他早前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緩刑24個月,法庭命令緩刑令與本案判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4個月。申請人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但否認販運。他聲稱毒品是自用,並解釋了其職業司機身份、身上現金來源及被截查時的行為。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解釋,裁定其販運毒品罪名成立。
申請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44.98克混合物,內含15.65克海洛英。他承認管有該藥物及經修訂的案情摘要中的所有事實。案情指警方於1994年2月21日在元朗南邊圍一帶進行監視,發現申請人行為鬼祟,遂將其截停搜查。警方從申請人身上搜出一個膠袋,內有10個小膠袋,每個小膠袋裝有10支吸管狀的懷疑危險藥物,共計100支。申請人選擇不作供,其大律師亦未提交陳詞,但法官裁定他有表面證供需要答辯。
答辯人謝志建於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間,以其名下公司「佳順」的銀行戶口處理約1億港元的款項。警方調查發現該戶口涉及一筆未經授權的美元匯款,且答辯人作為公司唯一董事及戶口簽署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答辯人承認一項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 罪,原審法官判處監禁33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明顯不足,提出刑期覆核 (review of sentence)。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洪永俊及柯典萍,他們因參與電話詐騙案而被定罪。第一申請人洪永俊承認第六及第八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柯典萍承認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這些詐騙案的受害人均為長者,詐騙手法是假冒受害人兒子被禁錮或毆打,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兩名申請人均為負責收取款項的跑腿,每次收取約一千元報酬。他們均為居於內地的台灣人,在犯案前無刑事定罪紀錄。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判處第一申請人總刑期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不服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亞士厘中心外,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對受害人陸孔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受害人陸孔佳與證人陳港成在酒吧消遣時,申請人將陸介紹給陳。其後,申請人與陸到後樓梯,陸返回座位後顯得不悅。凌晨4時左右,申請人帶同數名男子回來,強行將陸帶離酒吧並在亞士厘中心外對其施襲,導致陸受重傷。申請人被指為施襲者中的「領導者」。
申請人譚洪盛與另外兩名被告陳樹達及賴先林,被控一項扒竊罪。控方指控三人在九龍天星碼頭附近,合謀從受害人手袋中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兩名警員目擊事件,指賴先林阻擋受害人,申請人則扶穩受害人手袋,陳樹達則拉開拉鍊取走電話。陳樹達認罪,被判監禁一年八個月。申請人與賴先林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申請人申請許可上訴,但已逾期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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