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量刑起點計算及沒收令上訴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th CACC93/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HERRY JANE YUSUPH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7年11月22日從坦桑尼亞經埃塞俄比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在海關抵港大堂被截查,離子掃描測試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X光檢查證實其體內有異物,隨後她排出六包危險藥物,共含48.3克可卡因。她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2018年11月5日在原訟法庭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5年8個月。此外,法庭亦頒令沒收在她被捕時搜獲的1,800美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判刑法官在計算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時,是否錯誤地採用了高於算術計算所得的起點。其次,上訴法庭是否有權處理針對沒收令 (forfeiture order) 的上訴,以及沒收令是否可透過針對判刑的上訴機制提出。申請人亦聲稱其判刑過重,且與類似案件相比不公。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原審法官在計算量刑起點時存在錯誤,其採用的8年監禁起點比嚴格算術計算所得的7年10.5個月高出約六週。法官指出,量刑起點應首先透過不帶酌情權的算術計算得出,然後才考慮加重情節進行調整,最後再考慮減輕情節(如認罪折扣)進行扣減。對於沒收令,法官認為上訴法庭應有機會審視針對判刑的上訴是否可用作針對沒收令的上訴機制,儘管他對此持保留意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Lau Tak Ming & Another [1990] 2 HKLR 370,該案例為危險藥物案件的量刑指引。此外,法官提及了 HKSAR v Valencia [2018] 3 HKC 308, [2018] HKCA 285,並表達了他對該案中關於沒收令上訴權的保留意見。這些案例影響了法官對量刑起點計算方法及沒收令上訴機制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了申請人逾期提交上訴申請的請求,並發出法律援助證書,以便她能就判刑提出上訴。法官認為,判刑起點的計算存在可爭辯的錯誤,且沒收令的上訴機制問題具有法律重要性,應由上訴法庭審理。本案並未作出最終判決,而是將案件發回上訴法庭作進一步審理。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危險藥物案件量刑起點的計算方法,指出應先進行嚴格的算術計算,再考慮加重及減輕情節。此外,法官對沒收令是否可透過針對判刑的上訴機制提出上訴的問題提出了質疑,這可能對未來的法律實踐產生重要影響,並可能需要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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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刑罰是如何計算的?
法庭會先根據毒品含量計算一個不帶酌情權的算術量刑起點,然後考慮加重情節調整,最後再根據減輕情節(如認罪)給予折扣。
Q.如果對法庭的沒收令不滿,可以上訴嗎?
本案中,法官認為沒收令的上訴權問題值得上訴法庭審視,並對其是否可透過針對判刑的上訴機制提出持保留意見。
Q.上訴法庭會如何處理量刑起點計算錯誤的案件?
如果判刑起點計算存在可爭辯的錯誤,上訴法庭可能會批准上訴申請,並對量刑原則進行詳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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