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扣減比例如何計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o Van Nam 及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CACC327/2015

其他
Ngo案上訴駁回;Abdou案上訴獲批並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Lunn VPP and Macrae JA1/9/2016
報導引用[2016] 5 HKLRD 1
合併案件:CACC327/2015CACC418/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o Van Nam (CACC 418/2014) 及 HKSAR v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CACC 327/2015)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倫明高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上訴。上訴人 Ngo Van Nam 因搶劫及非法留港被判囚5年3個月;申請人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囚18年。法庭關注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時,應獲得的量刑扣減比例,特別是針對「及時認罪」的定義及過往案例中對認罪扣減的混亂情況進行釐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時,應獲得多少量刑扣減;(2) 控方證據是否「壓倒性」應否影響認罪扣減;(3) 認罪扣減是否應包含悔意及節省法庭資源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認罪扣減應採取「寬廣且一貫」的方針。法庭確立了新的指引:(1) 在裁判法院階段認罪並交付高等法院判刑,通常給予三分之一(33.3%)扣減;(2) 在高等法院審訊首日認罪,通常給予20%扣減;(3) 在兩者之間認罪,扣減比例介乎20%至25%之間;(4) 控方證據強弱不應影響扣減比例;(5) 認罪扣減已包含悔意及節省資源等因素,不應額外再作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項案例,包括 R v Cameron [2002] 209 CLR 339、HKSAR v Ma Ming [2013] 1 HKLRD 813 及 HKSAR v Lo Kam Fai (CACC 374/2014) 等,以確立認罪扣減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 Ngo Van Nam 的上訴,維持原判。法庭批准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 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其刑期由18年減至16年,以反映其認罪應獲得的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為香港刑事量刑確立了關於認罪扣減的明確指引,結束了過往對「及時認罪」定義及扣減比例的爭議,強調了量刑的確定性與公平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根據本案指引,若在交付高等法院判刑階段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33.3%)扣減;若在審訊首日認罪,通常獲20%扣減。兩者之間則按階段遞減。

Q.如果控方證據非常確鑿,認罪扣減會否減少?
A.

不會。法庭明確指出,控方證據的強弱不應影響認罪扣減的比例,因為認罪本身已具備節省法庭資源及避免證人出庭的公眾利益價值。

Q.認罪扣減是否已經包含了悔意?
A.

是的。法庭裁定,認罪扣減已包含悔意、接受責任及節省法庭資源等因素,被告不應就這些因素要求額外的量刑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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