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騙案及洗黑錢如何量刑?

律政司 訴 陳皓傑 CAAR1/2024

其他 · 監禁48個月
原審刑期過輕,上訴庭加刑至四十八個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Poon CJHC, Pang JA and M Poon JA11/4/2024[2024] HKCA 4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 Kit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潘兆初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陳皓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案發於2022年11月9日,兩名女受害人分別接獲騙徒電話,訛稱其兒子因打架被捕,要求受害人將現金交予「李先生」。答辯人分別向兩名受害人收取共約六萬元現金,隨後在第二次收款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共26個月監禁,律政司認為判刑原則錯誤且明顯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否應嚴格遵循上訴法庭既定指引,以及答辯人作為「跑腿」在洗黑錢罪中是否因對前置罪行有深入了解而應加重刑罰。答辯方主張本案情節較輕,不應機械式套用四年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愛進行情感勒索,性質惡劣,即使涉及金額不大,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重申,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一般為四年,不因騙徒訛稱的具體情節(如是否涉及禁錮或毆打)而有別。此外,答辯人對前置罪行有清晰認知,並非單純的「跑腿」,其參與程度屬加刑因素。原審判刑明顯過輕,法庭遂行使覆核權,將兩罪刑期分別調升至40個月及30個月,並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調整為4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67、HKSAR v Yang Chia Cheng [2011] 3 HKLRD 602 及 HKSAR v Leung Yiu Fai (CACC 100/2014) 等案例,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判決。答辯人串謀詐騙罪改判40個月監禁,洗黑錢罪改判30個月監禁,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電話騙案的量刑不應與涉案金額直接掛鉤,亦不應因騙徒訛稱的細節差異而減輕刑責。此判決重申了保護公眾免受此類卑劣罪行侵害的阻嚇性原則,並釐清了「跑腿」在洗黑錢罪中的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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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一般是多少?
A.

根據上訴法庭的既定指引,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一般為四年監禁。法庭認為此類罪行利用受害人對家人的關愛進行情感勒索,性質惡劣,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Q.如果騙徒只是「跑腿」,洗黑錢罪的刑罰會較輕嗎?
A.

不一定。若被告對前置罪行(如電話騙案)有清晰認知,即使僅擔任「跑腿」角色,法庭仍會將其對罪行的了解視為加刑因素,不會視為單純的輕微參與。

Q.法庭會否因為騙徒訛稱的內容不同而減輕刑罰?
A.

不會。法庭裁定,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利用受害人的脆弱心理,無論訛稱內容是涉及毆打、禁錮或被捕,均不影響其罪行的嚴重性,量刑起點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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