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與庭外陳述的處理?

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1/2010

撤銷定罪
終院裁定原審法官錯判,撤銷定罪。
終審法院(刑事)Court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Mr Justice Litton N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21/1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AYMOND CHEN v HKSAR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Bokhary PJ, Chan PJ, Ribeiro PJ, Litton N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上訴人Raymond Chen在健身室與另一名男子Tang Chun-him發生爭執。Tang聲稱上訴人以槓鈴襲擊他,導致上訴人被控普通襲擊罪。裁判官在審訊中多次介入,並質疑上訴人為何未在第一時間向警方披露其辯護理由。裁判官最終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港元。上訴人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官Line J維持原判。上訴人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理由是裁判官的處理方式及上訴法官對證供可信性的處理方式存在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第一,審訊法庭(裁判官)就被告是否曾向警方提供有利於其自身的庭外陳述而展開調查,此舉是否恰當?這涉及被告的緘默權 (right to silence) 及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第二,上訴法官在處理上訴時,是否可以僅憑審訊紀錄 (transcript) 重新評估證供的可信性 (credibility),並以此方式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裁判官在審訊中質疑上訴人未在第一時間向警方披露其辯護理由,違反了上訴人的緘默權及控方須負擔的舉證責任。法院引用了《Lee Fuk Hing v. HKSAR》一案,強調在香港,不應以任何方式將個人的緘默作為不利於其的證據。此外,終審法院認為,上訴法官僅憑審訊紀錄重新評估證供可信性並維持原判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因為上訴法庭不具備親身聆聽證供的優勢。裁判官和上訴法官均未充分考慮案件的內在可能性 (inherent probabilities) 及上訴人的辯護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Lee Fuk Hi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600:確立了在香港不應以任何方式將個人的緘默作為不利於其的證據,維護緘默權。
  • 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指出上訴法庭在處理事實問題時,應認識到其不具備親身聆聽證供的優勢。
  • Reg v. Aziz [1996] 1 AC 41:闡明了完全開脫罪責的陳述 (wholly exculpatory statement) 並非任何所聲稱事實的證據。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撤銷罰款命令。如果罰款已繳付,則須予以退還。由於上訴人在審訊及高等法院上訴中均為法律援助,故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被告的緘默權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庭在審訊和上訴過程中應如何處理被告的庭外陳述。同時,它也強調了上訴法庭在重審案件時,應尊重原審法庭對事實的判斷,不應僅憑書面紀錄重新評估證供可信性。裁判官在審訊中過度介入及未能客觀考慮內在可能性的問題亦被指出,對未來審訊法庭的行為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被告在被捕後保持緘默,法庭可以因此判他有罪嗎?
A.

不可以。根據香港法律,被告有緘默權 (right to silence),法庭不應以任何方式將其緘默作為不利於其的證據,本案終審法院重申了這一原則。

Q.上訴法官可以只看審訊紀錄就推翻原審法庭對證人可信性的判斷嗎?
A.

不可以。終審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上訴法庭在處理事實問題時,應認識到其不具備親身聆聽證供的優勢,不應僅憑審訊紀錄重新評估證供可信性。

Q.如果被告在被捕後才向警方提供有利於自己的陳述,這會影響法庭的判決嗎?
A.

本案中,裁判官認為被告延遲披露辯護理由是「太遲」,並以此作為不利於被告的因素。但終審法院裁定此舉違反緘默權,強調不應因此懲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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