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毒品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雯惠 CACC189/2015

其他
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將刑期減至5年6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22/12/2015
報導引用[2016] 2 HKLRD 5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MAN W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張雯惠於2014年5月14日被警方截查,隨後在沙田新翠邨一單位內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劑。警方同時搜出電子磅、包裝工具及記事簿。上訴人承認販運毒品,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及派對分享。原審法官以8年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6年。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審法官設定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2) 法庭應否接納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作為減刑理由;(3) 原審法官在缺乏直接證據下,推斷單位內記事簿為販毒紀錄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根據組合量刑方式 (combined approach),應以份量最多的「冰」毒作為量刑基準。考慮到上訴人為初犯,且涉案毒品份量接近指引下限,原審法官以8年為起點明顯過重,應調整為7年4個月。關於自用求情,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強調法庭需綜合考慮毒品包裝、現場工具及被告解釋等因素。由於現場搜出電子磅及疑似販毒紀錄,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自用說法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Ku Ka Hing [2009] 4 HKLRD 856; R v Ching Kwok Hing [1992] 2 HKLR 125;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HKSAR v 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 HKSAR v 卓健文 [2010] 5 HKLRD 558; 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2002] 1 HKLRD 69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庭將原審判處的6年監禁刑期,改判為5年6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庭會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通常採用組合量刑方式 (combined approach),以份量最重或最嚴重的毒品作為量刑基準,並將其他毒品視為加重刑責的因素。本案中,法庭以份量最多的「冰」毒作為基準進行量刑。

Q.如果聲稱毒品是自用的,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法庭會非常謹慎。法庭會考慮毒品份量、包裝、是否有電子磅等工具,以及被告的解釋。本案中,因現場搜出電子磅及疑似販毒紀錄,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自用求情。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舉行紐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A.

紐頓聆訊用於處理被告與控方對案情有重大爭議的情況。然而,法庭指出處理「部分毒品自用」的求情時,未必需要舉行紐頓聆訊,法官可根據案情證據自行作出裁決。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