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可秀
DCCC877/202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0/6/2025[2025] HKDC 981
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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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方指被告人於2020年1月9日以董事身分在中國銀行(香港)開立「北上廣貿易有限公司」帳戶,隨後該帳戶涉及大量海外匯入的歐元及美元(約65萬美元及41萬歐元)。被告人否認開辦公司或開設帳戶,聲稱身分被冒用,且案發當日僅來港提水貨。
三名被告人均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 第 25(1)及(3)條,涉及「洗黑錢」罪行。案情涉及一名投資騙局受害人將款項轉入三名被告人的個人銀行帳戶。第一被告人將帳戶賣予他人以抵償債務;第二被告人以 3,000 元酬勞借出帳戶;第三被告人則將帳戶賣予朋友。三名被告人的帳戶均呈現鏡像交易模式,資金被頻繁提取,且交易金額與其報稱的財務狀況嚴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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