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嘉銘
DCCC885/202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2/9/2025[2025] HKDC 1619
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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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慶龍持有三個銀行戶口(滙豐、南洋商業銀行及中國銀行)。在2020年至2021年間,該等戶口被用於接收多宗詐騙得益,包括假冒新加坡電信職員、內地官員及Facebook供應商而騙取的款項。涉案總金額約港幣 6,613,958.67 元。被告人承認其角色為提供戶口的「傀儡」,部分資金隨後被轉賬至他人戶口或經ATM提取。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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