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秀霞及另三人
本案原涉及五名被告及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三被告另行審訊;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就相關控罪認罪或承認案情。案件涉及一名76歲長者遭電話騙案,損失港幣89,819,339元。騙款其後經二十個銀行賬戶多次轉移,流入各被告名下賬戶。各被告均為賬戶唯一授權簽署人,沒有相稱收入或資產,並讓賬戶接收及轉移大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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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涉及五名被告及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三被告另行審訊;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就相關控罪認罪或承認案情。案件涉及一名76歲長者遭電話騙案,損失港幣89,819,339元。騙款其後經二十個銀行賬戶多次轉移,流入各被告名下賬戶。各被告均為賬戶唯一授權簽署人,沒有相稱收入或資產,並讓賬戶接收及轉移大額款項。
本案原涉及五名被告及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三被告另行審訊;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就相關控罪認罪或承認案情。案件涉及一名76歲長者遭電話騙案,損失港幣89,819,339元。騙款其後經二十個銀行賬戶多次轉移,流入各被告名下賬戶。各被告均為賬戶唯一授權簽署人,沒有相稱收入或資產,並讓賬戶接收及轉移大額款項。
本案原涉及五名被告及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三被告另行審訊;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被告就相關控罪認罪或承認案情。案件涉及一名76歲長者遭電話騙案,損失港幣89,819,339元。騙款其後經二十個銀行賬戶多次轉移,流入各被告名下賬戶。各被告均為賬戶唯一授權簽署人,沒有相稱收入或資產,並讓賬戶接收及轉移大額款項。
被告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6月15日專程來港開立渣打銀行賬戶,並聲稱用途為儲蓄。2023年7月4日至20日期間,賬戶錄得109筆存款,總額港幣4,409,956.72元,另有125筆提款,款項迅速轉往37個第三方賬戶。控方證人為「刷單」及投資騙局受害人,合共被騙約港幣1,800萬元,其中約港幣1,203,024元流入被告賬戶。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被告李顯明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以個人名義開立兩個銀行帳戶,並以其控制的香港泰雲貿易有限公司名義開立第三個帳戶,再將三個帳戶借給朋友使用。2023年8月至12月,十三名網上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及其他可疑資金存入帳戶,涉及清洗款項約港幣848萬元,其中港幣2,252,919.70元證實為詐騙得益。帳戶款項迅速流入及提取,被告其後被捕並認罪。
被告人蔡頌賢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0年8月8日至9月28日期間,她的滙豐銀行帳戶共收到131筆、合計4,386,003元的款項,包括受害人X遭外匯投資騙局誘騙後存入的20,000元;帳戶其後作出66次提款,總額4,349,695元,款項通常在存入同日被提走。她聲稱已把提款卡及網上銀行資料交給「家輝」作加密貨幣投資之用。
被告人黃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並同意案情。2023年9月15日,一名87歲婦人接到冒充其孫兒的來電,對方訛稱在香港被捕,需要港幣12萬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人以「Michael」名義到金鐘站收取款項。婦人其後交出港幣85,000元,並再被要求支付10萬元,遂起疑報警。警方其後拘截被告人,並在其身上搜出港幣8,938元及三部流動電話。調查顯示其中一部電話曾與冒充孫兒者多次通話。
被告曾志程面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稱,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間,被告名下三個滙豐銀行戶口收取及轉移多筆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電話騙案騙取近九千萬元的受害人款項。被告承認曾將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舊同學張藝南,供對方所稱的財務公司使用,但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不法活動。
被告曾志程面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稱,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間,被告名下三個滙豐銀行戶口收取及轉移多筆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電話騙案騙取近九千萬元的受害人款項。被告承認曾將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舊同學張藝南,供對方所稱的財務公司使用,但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不法活動。
被告曾志程面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稱,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間,被告名下三個滙豐銀行戶口收取及轉移多筆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電話騙案騙取近九千萬元的受害人款項。被告承認曾將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舊同學張藝南,供對方所稱的財務公司使用,但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不法活動。
被告曾志程面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稱,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間,被告名下三個滙豐銀行戶口收取及轉移多筆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電話騙案騙取近九千萬元的受害人款項。被告承認曾將提款卡及網上銀行密碼交予舊同學張藝南,供對方所稱的財務公司使用,但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涉及不法活動。
被告張金水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並同意案情後被定罪。他在2023年7月至8月期間,按照舊同事廖先生指示,分別在渣打銀行、恒生銀行及滙豐銀行開立三個戶口,並交出有關文件。其後,該等戶口接收詐騙受害人的款項,合共約592萬港元,款項在約四星期內迅速提取。被告被捕時承認帳戶並非作私人用途。被告47歲,任職送貨工人,沒有刑事紀錄。
被告黃錦勝承認三十一項欺詐罪,罪行發生於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2月5日。被告利用多個Facebook賬戶,訛稱出售周杰倫演唱會門票、海洋公園門票及花束,指示受害人把款項轉入其銀行戶口,收款後即失去聯絡,從未交付物品或退款。三十一名受害人合共損失25,010港元。被告於2017年2月6日被捕並承認犯案,案件其後因尋找被告等原因延至2024年再次拘捕及提訊。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涉及以虛假資料申請政府擔保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主謀徐心以虛假僱員薪金紀錄誇大豆香坊的薪金支出,藉此向滙豐銀行申請較高貸款。D1及D2同意讓款項存入其銀行帳戶,再交還徐心以製造虛假薪金入帳;D3則在加借貸款的準備過程中,建議使用虛假營業額。首次貸款獲批港幣4,734,000元,後有港幣3,220,000元轉入徐心的個人帳戶。D1及D2承認控罪,D3經審訊後就控罪四被定罪。
本案涉及兩宗以性交易作誘餌的酒店勒索事件。事件一於2022年12月6日在君怡酒店發生,受害人X被安排與女子進行性交易,其後兩名男子進入房間襲擊、禁錮及威逼X交出金錢,並轉帳及借貸,損失約港幣70,700元。第二被告謝紫晴及第八被告盧昭瑜被指參與安排,第七被告安聲栢則被指借出銀行戶口處理款項。事件二於2022年12月13日至14日在瑞生嘉威酒店發生,受害人Y遭四名男子襲擊、禁錮及要求付款;第四被告殷志超被指為其中一人及其後以電話勒索Y。
被告人梁毅聰承認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兩項控罪。2022年11月4日,他按指示到炮台山一間麥當勞,向報案人收取港幣50,000元現金,並自稱為相關人士的朋友。警方隨即將他截停及拘捕。電話紀錄顯示,他與幕後人士在案發前有多次聯絡。其後他於2025年3月10日缺席聆訊,法庭發出拘捕令,至同年4月21日才被捕。
被告人林殷彤承認兩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1年3月至6月期間,她將恒生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的帳戶及網上銀行密碼交給一名透過交友應用程式認識的男子使用。四名受害人被貸款騙局欺騙,分別將港幣3,985,000.14元及5,151,501.10元存入兩個帳戶;被告人按指示提取全部款項交予該男子,並收取報酬。
被告史军承認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被告在約一個月內,透過其本人銀行戶口非法處理等值港幣六百多萬元款項,其中包括八萬歐羅的詐騙得益。辯方表示,被告不知道款項源自何種罪行;案件涉及外國戶口轉款,具有國際元素。被告現年43歲,未婚,育有兩名兒子,長子患有絕症,家庭經濟因醫療費用而拮据。
被告承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是中國銀行(香港)及南洋商業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將兩個戶口交給他人使用。2021年12月期間,兩個戶口分別收取約743.7萬元及526.8萬元,款項其後迅速轉出。資金涉及刷單及投資騙案,九名受害人合共損失逾2,900萬元。被告聲稱為獲取2萬元報酬而提供戶口,但最終沒有收款。
被告人謝柏隆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2022年2月至9月,九名受害人遭不同騙局欺騙,損失約港幣3,900萬元,其中約240萬元流入被告人在渣打銀行、Mox Bank及中國銀行(香港)的三個帳戶。三個帳戶合共處理港幣11,660,542.83元,款項迅速存入及提取,呈現短暫存放、化整為零及鏡像交易模式,且與被告人的收入及背景不相稱。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以經濟拮据及及早認罪請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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