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頌賢
被告人蔡頌賢被控在2020年8月至9月期間,與一名稱為「家輝」的人共謀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被告人開設了一個滙豐銀行帳戶,並將該帳戶的ATM卡及網上銀行憑證交予「家輝」。該帳戶在52天內錄得131次存款,總額約438.6萬港元(包括一名外匯投資騙局受害人的款項),且資金一經存入即被提走,呈現典型的洗錢特徵。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洗黑錢」罪行進行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以達到 deterrence(阻嚇)效果。辯方則主張被告人僅扮演「傀儡戶口」角色,對源頭罪行毫不知情且得益甚微,請求法庭調低量刑起點並給予認罪扣減。
法官分析量刑時,首先參考了涉案金額(約438萬港元)及交易頻率。根據 precedent,涉案金額在300萬至600萬港元之間的量刑基準約為4年。法官考慮到本案手法簡單且被告人角色較低,將量刑起點定為36個月,並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4個月。關於加刑,法官認為利用「傀儡帳戶」洗錢趨勢上升且對社區損害嚴重,符合 statutory provision 第27條的加刑門檻,故酌情加刑四分一(6個月)。
引用 HKSAR v Boma Amaso 及 HKSAR v Liu Wenying 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的判刑因素;引用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關於涉案金額與刑期基準的觀察;引用 HKSAR v Chung Chi King 關於加刑目的在於阻嚇後續犯案之原則。
被告人被判處入獄 30 個月。
本案強調了法庭對「傀儡戶口」洗錢行為的嚴厲打擊。即使被告人聲稱僅是幫朋友而對具體詐騙計劃不知情,但只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來自可公訴罪行,仍需承擔沉重刑責。此外,法庭運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反映出司法機關旨在透過增加判刑阻嚇力來應對日益猖獗的洗錢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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