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案 DCCC332/2024

冒充孫兒取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15日
被告串謀詐騙罪判監42個月15日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15/10/2025[2025] HKDC 177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並同意案情。2023年9月15日,一名87歲婦人接到冒充其孫兒的來電,對方訛稱在香港被捕,需要港幣12萬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人以「Michael」名義到金鐘站收取款項。婦人其後交出港幣85,000元,並再被要求支付10萬元,遂起疑報警。警方其後拘截被告人,並在其身上搜出港幣8,938元及三部流動電話。調查顯示其中一部電話曾與冒充孫兒者多次通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判刑,以及認罪、被告人過往22項不誠實定罪和電話騙案普遍流行對刑罰的影響。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不反對加刑,但主張增幅不應超過20%,並指出相關騙案數字較高峰有所回落。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此類電話騙案嚴重,通常量刑起點為四年;被告人有大量涉及不誠實的過往定罪,故在量刑起點上加三個月。雖然統計數字較最高峰回落,但案件及涉款數目仍然高企,對社會的影響不可忽視。因此,法庭採用5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4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25%加刑,最終判處42個月15日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洪永俊及另一人案件(CACC 453/2009),說明此類嚴重串謀詐騙罪一般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法庭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考慮加刑申請,並按犯罪統計及社會影響決定25%的增幅。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42個月15日監禁。刑期先以51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作25%加刑。

判決啟示

即使電話騙案數字較高峰回落,只要案件及涉款規模仍然龐大,法庭仍可基於重大社會影響作顯著加刑。過往不誠實定罪亦會提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冒充受害人的孫兒取款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冒充「Michael」收取長者的港幣85,000元,並參與串謀詐騙。法庭考慮其認罪、前科及電話騙案影響後,判處監禁42個月15日。

Q.有不誠實前科會否令串謀詐騙刑期增加?
A.

會。本案被告有22項涉及不誠實的定罪,法庭為反映其紀錄,先在通常量刑起點上加三個月,並最終判處42個月15日監禁。

Q.電話騙案數字回落仍可否加刑?
A.

可以。法庭承認數字較高峰回落,但認為案件及涉款仍然高企,社會影響重大,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25%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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