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凤妮案 DCCC154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被告因洗黑錢罪判監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16/10/2025[2025] HKDC 17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谌凤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6月15日專程來港開立渣打銀行賬戶,並聲稱用途為儲蓄。2023年7月4日至20日期間,賬戶錄得109筆存款,總額港幣4,409,956.72元,另有125筆提款,款項迅速轉往37個第三方賬戶。控方證人為「刷單」及投資騙局受害人,合共被騙約港幣1,800萬元,其中約港幣1,203,024元流入被告賬戶。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下洗黑錢罪的量刑。爭議包括涉案款額、洗錢期間、被告與上游罪行的關係、手法複雜程度及跨境因素如何影響基準刑期;另涉及被告認罪折扣及控方依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考慮款額、持續時間、與上游罪行的關係、洗錢手法複雜程度及跨境元素。涉案款項接近港幣441萬元,期間約一個月,雖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上游騙案,亦無資金跨境流向,但被告專程來港開戶,賬戶開立約半個月後即用作快速接收及轉移款項,足以加重刑責。法院訂定45個月基準刑期,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30個月;再因涉及傀儡洗錢,依第27條加刑五分一至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確認洗黑錢量刑須着重款額、期間、上游關係、手法及跨境因素;並參考許有益案所整理的款額與刑期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36個月。法院先訂45個月基準刑期,因認罪減至30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高五分一。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上游騙案參與者,專程來港開立賬戶並供傀儡洗錢使用,仍可構成加重情節。法院亦確認第27條可因傀儡洗錢對社會及反洗錢機制造成的危害而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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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接收騙款並轉走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款額、洗錢期間、賬戶用途及被告角色。本案款項約441萬元,被告認罪並因傀儡洗錢加刑,最終判監36個月。

Q.沒有參與上游騙案也會犯洗黑錢罪嗎?
A.

可以。案情顯示被告不一定參與上游騙案,但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可公訴罪行而處理,仍可構成罪行;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36個月。

Q.認罪及使用傀儡戶口會如何影響刑期?
A.

本案法院先以45個月為基準,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30個月,再因傀儡洗錢依第27條加刑五分一,最終判囚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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