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493/2024
C [2025] HKDC 172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區域法院
F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1493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I
訴 I
馮耀明
J J
----------------------------
K K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L
日期: 2025 年 10 月 8 日
M M
出席人士: 李竹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N
黎淑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延聘,
O 代表被告人 O
控罪: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P P
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Q Q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
S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 B
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1。控罪一涉及款項港幣 7,437,247.91 元,
C C
控罪二涉及款項港幣 5,268,262.50 元。被告承認案情,被裁定兩項控
D D
罪罪名成立。
E E
案情
F F
G 個人銀行戶口 G
H H
2. 被告人持有一個中國銀行(香港)戶口(「中銀戶口」)
I I
及一個南洋商業銀行戶口(「南洋戶口」)。被告人分別於 2013 年 9
J 月 5 日及 2021 年 11 月 26 日開設中銀戶口和南洋戶口,他是上述兩 J
K
個銀行戶口的唯一戶口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 K
L L
騙案
M M
3. 2021 年 12 月,李雁霖墮入刷單騙案。騙徒透過 WhatsApp
N N
發出招聘訊息,訛稱為網上購物平台招攬員工進行刷單工作,以提高
O O
產品銷量。李雁霖跟從騙徒的指示存款至指明的銀行戶口,冀完成刷
P 單任務,並賺取佣金,包括於 2021 年 12 月 22 日向南洋戶口存入港 P
幣 53,261 元。然而,相關工作從不存在。李雁霖最終蒙受港幣 523,518
Q Q
元的淨損失。
R R
S S
T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
U U
V V
-3-
A A
B 4. 八名人士墮入投資騙案。騙徒誘使他們在虛假的網站或應 B
用程式開設賬戶,進行投資。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23 日期間,
C C
該八名人士根據騙徒的指示向中銀戶口和南洋戶口等多個指明的銀
D D
行戶口存款,以作投資。然而,該等投資從不存在。他們最終無法兌
E 現投資賬戶所顯示的得益,蒙受損失。他們蒙受的淨損失總額由港幣 E
438,000 元至 10,030,000 元不等,向中銀戶口或南洋戶口作出的存款
F F
總額由港幣 30,000 元至 1,250,000 元不等。最終,上述九名人士意識
G G
到自己受到詐騙,向警方報案。詳細損失及存款可看附件一。
H H
中銀戶口
I I
J 5. 在 2021 年 9 月至 12 月期間,被告在中銀分行更改流動電 J
K 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K
L L
6.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23 日期間(即控罪一的控罪
M 時期): M
N N
(i) 有 62 項款項(合共港幣 7,437,247.91 元)存入了中
O O
銀戶口;及
P P
(ii) 有 129 項款項(合共港幣 7,437,205.92 元)提取自
Q Q
中銀戶口。
R R
S 7. 上述 62 項存款包括 52 項銀行轉賬(該些轉賬來自 33 名 S
人士,當中包括附件一所列的其中 7 名墮入騙案者)及 10 項現金存
T T
款或透過自動櫃員機進行的存款。
U U
V V
-4-
A A
B 8. 在控罪一的控罪時期,中銀戶口只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 B
其處置所收受的資金方式主要如下:中銀戶口每一日接連收受多項存
C C
款,隨後不規律地把累積的資金轉賬至其他銀行戶口。總體而言,資
D D
金於存入中銀戶口同日即被處置。
E E
9. 2021 年 12 月 23 日,結算時,中銀戶口錄得餘額港幣 48.49
F F
元。
G G
H
南洋戶口 H
I I
10. 2021 年 12 月 16 日至 12 月 22 日期間(即控罪二的控罪
J 時期): J
K K
(i) 有 175 項款項(合共港幣 5,268,262.50 元)存入了
L L
南洋戶口;及
M M
(ii) 有 110 項款項(合共港幣 5,267,710.11 元)提取自
N N
南洋戶口。
O O
P 11. 上述 175 項存款包括 151 項銀行轉賬(該些轉賬來自 116 P
名人士,包括附件一所列的其中 5 名墮入騙案者)及 24 項現金存款
Q Q
或透過自動櫃員機進行的存款。
R R
S 12. 在控罪二的控罪時期,南洋戶口只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 S
其處置所收受的資金方式主要是資金存入南洋戶口後於兩日內悉數
T T
被處置。
U U
V V
-5-
A A
B 13. 2021 年 12 月 22 日,結算時,南洋戶口錄得餘額港幣 552.39 B
元。
C C
D 加刑 D
E E
14.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及(11)條,因
F F
本控罪的普遍程度及最近發生的指名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
G 損害的性質及程度,申請加刑。 G
H H
15. 本案可歸類為以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根據李總督察的書面
I I
口供,利用傀儡洗錢的個案維持顯著,2024 年的被捕傀儡佔詐騙及洗
J 黑錢案總被捕人士 75.10%;2025 年 1 至 8 月,被捕傀儡佔 72.01%。 J
K
從李總督察的書面口供的數據看來,有關罪案形勢仍然維持普遍,報 K
稱的金錢損失和被清洗犯罪得益的金額非常龐大。
L L
M 求情 M
N N
被告的個人背景
O O
P 16. 被告於香港岀生,現時 31 歲。被告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 P
三程度,未婚,直系親屬包括父親、弟弟(正在大學求學)及兩名妺
Q Q
妺。被告父親為地盤工,父母在被告約 4 至 5 歲離婚,母親自此離開
R R
家庭,被告最後一次見母親是在 16 歲。被告鮮有和家人聯絡。案發
S 時,他與朋友租住元朗的一個村屋單位。 S
T T
U U
V V
-6-
A A
B 17. 被告於 2022 年初開始任職物流工人,月入大約 6,000 元, B
之前曾任職送貨員及裝修工人。
C C
D 18. 被告有 5 項刑事定罪紀錄,所犯罪行和本案並不類同。被 D
E 告對上一次於 2023 年因自稱黑社會成員而被定罪,被判入獄 6 個星 E
期。
F F
G 求情 G
H H
19. 被告原任職運輸散工,月入約$6,000。被告於案發時失業。
I I
涉案戶口為被告用作出糧及儲蓄之用:中銀戶囗於 2013 年 9 月 5 日
J 開立;南洋戶口於 2021 年 11 月 26 日開立。 J
K K
20. 於 2021 年 12 月中,被告認識一名自稱「啊鼠」的男子,
L 他介紹被告到官塘一間酒店見工,並稱事成後可獲取 2 萬元報酬。被 L
告到達酒店房間後,向「啊鼠」及另一名叫「高佬」的男子提供了他
M M
的中英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涉案的中銀及南洋銀行戶口號
N N
碼及網上理財密碼,以及自己的蘋果 iPhone 。「啊鼠」吩咐被告在酒
O 店住幾日。於 12 月 23 日,警方到酒店拘捕「高佬」等人,及帶走被 O
P 告問話。被告之後在 2023 年 10 月及 2024 年 8 月被拘捕,並自 2024 P
年 8 月 7 月開始被還押至今。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21. 被告因經濟拮据犯案,以往未曾犯下如此嚴重案件。被告 B
自還押期間深切反省,並參加了宗教班。被告也就今次犯案撰寫求情
C C
信,香港基督教更新會事工主任梁炳光也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被告從
D D
未長期還押,經過因本案的還押,被告承諾釋放後不再犯事,及會繼
E 續跟隨梁主任進行更新。 E
F F
量刑可考慮的因素
G G
H
22. 洗黑錢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列出量刑 H
時法庭可考慮的因素:
I I
J “(a) 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這 J
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K K
(b) 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故
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是有關連的因
L 素。 L
M (c) 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 M
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以確認的,那
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N N
(d) 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期,
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象受損。
O O
(e) 涉案的時間。”
P P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2
Q Q
雲國強3案。
R R
S S
2
[2010] 5 HKLRD 536
T 3 T
[2012] 1 HKLRD 197
U U
V V
-8-
A A
B 23. 上法訴庭在 HKSAR v Boma4案第 40 段進一步闡述除洗黑 B
錢的數額外其他判刑因素,相關段落的中文撮要可參考 香港特別行
C C
政區 訴 廖麗婷5案第 22 段:
D D
“由於每宗「洗黑錢」的案件的情況不大相同,案情甚至可
E E
以說是千變萬化,上訴庭不能也沒有對「洗黑錢」的罪行訂
下量刑指引。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 Boma 一案第 40 段列
F 舉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並強調除了“黑錢”的數額之外, F
其餘因素包括:
G G
(i) 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
H H
(ii) 被告人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
I I
(iii) 有否國際元素;
J J
(iv)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K (v)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 K
(vi)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L L
(vii) 被告人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
M 錢; M
N (viii) 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N
O 24. 上訴法庭於 雲國強案指出,根據許有益 案中列出的多宗 O
P
“洗黑錢”案所涉及的金額及判刑,若涉案黑錢為 300 萬至 600 萬 P
元,量刑基準約為監禁 4 年;而 1,000 萬以上則可超過 5 年。
Q Q
R 25. 雲國強案提出的量刑基準不是判刑指引,但具參考價值: R
S
廖麗婷(第 24 段)案。 S
T 4 T
[2012]2 HKLRD 33
5
CACC 334/2015
U U
V V
-9-
A A
B 26. 辯方在書面的辯方求情陳詞中,即簡略許有益及雲國強兩 B
案的案情及判刑。
C C
D 27. 辯方亦呈上三宗上訴案例供法庭參考: D
E E
(i) HKSAR v Xu Xia Li (D1) and Ching Yu Chiu, Sindy
F F
(D2)6
G G
(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琪7
H H
I (i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I
J J
28. 綜合各上訴案例,辯方邀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以下因素:
K K
L (i) 涉案款項分別存入被告的兩個銀行戶口,兩項控罪 L
干涉的總金額為港幣 12,705,510.41 元;
M M
N (ii) 控罪一 涉及的 743 多萬資金中有 292 萬可追朔至 7 N
O 名投資騙案的受害人(約 39%)
;控罪二 涉及的 526 O
多萬資金(6%)可追溯至 5 名刷單及投資騙案的受
P P
害人。戶口內餘下的非法款項來源及所干涉的公訴
Q Q
罪行不明,辯方懇請法庭以最有利被告的方向考慮;
R R
(iii) 有關涉案戶口的資金的來源;
S S
T 6 T
CACC 395/2003
7
CACC 148/2007
U U
V V
- 10 -
A A
B B
(iv) 騙案的 9 名受害人共損失 2 千 9 百多萬;
C C
D (v) 控罪一的犯案時間為 9 日,控罪二為 7 日,兩項控 D
罪的犯案日期有重叠;
E E
F F
(vi) 被告的角色是提供戶口作處理騙案中受害人的金
G 錢,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前置騙案的詳情,或是有 G
參與轉賬過戶的操作;
H H
I I
(vii) 雖然被告是為了金錢回報而參與洗黑錢活動,但最
J 終因警方介入而未有得到任何金錢利益;及 J
K K
(viii) 被告選擇適時認罪,表達其悔意,希望法庭給予全
L L
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M M
29. 本案涉及清洗的金額超過 1,200 萬,被告擔當前線角色,
N N
借出戶口暫存「黑錢」;被告沒有參與前置的欺詐活動,也沒有操作
O 戶口以轉移黑錢。基於以上案情,再參考上述類似案情角色的判刑, O
辯方認為就控罪一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4 年,控罪二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P P
3 年。
Q Q
R 30. 由於兩項控罪的犯案日期及受害人有相當程度的重疊,犯 R
案手法亦相同,故辯方懇請法庭考慮將兩罪的判刑全部或大部分同期
S S
執行。
T T
U U
V V
- 11 -
A A
B 辯方就加刑申請的陳述 B
C C
31. 本案可歸類為以傀儡戶口清洗黑錢。
D D
32. 就案件的整體背景而言,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E E
最終的加刑的幅度不超過三分之一是合適的。
F F
G 33. 根據李總督察的書面口供,雖然利用傀儡洗錢的個案維持 G
顯著,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傀儡戶口的金額佔詐騙及洗錢案損失的
H H
總金額似有回落跡象,由 2023 年的 82.97%,2024 年的 73.04%,下
I I
跌至 2025 年 1 月至 8 月的 29.46%或經調整後總額的 51.84%(第 20
J 段表 B)。基於上述觀察,辯方懇請法庭考慮低於三分之一幅度的加 J
K
刑。 K
L 判刑考慮 L
M M
34. 在判刑時,本席細心考慮許有益、雲國強及 Boma 案件的
N N
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該三件案件的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在辯方求情
O 陳詞已細心交代,本席在以上段落亦已作出撮要,本席不再複述該三 O
案的有關段落。
P P
Q Q
35. 本席亦細心考慮辯方提交的案例、有關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R R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36. 在本案中,控罪一涉及款項港幣 7,437,247.91 元,控罪二 B
涉及款項港幣 5,268,262.50 元。這些黑錢的來源是來一些詐騙罪行。
C C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前置罪行是甚麼,也沒有證據顯示
D D
本案有國際元素。
E E
37. 本案的洗黑錢罪行涉及被告將自己的兩個銀行戶口借出,
F F
讓騙徒使用。這洗黑錢行為,不能稱為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G G
本席席前沒有資料顯示操作前置罪行的是甚麼人,不能知道是否有犯
H 罪集團存在。 H
I I
38. 在本案中,控罪一涉及 9 天,共 62 項款項存入,129 項款
J 項提取。控罪二涉及 7 天,共 175 項款項存入,及 110 項款項提取。 J
K K
39. 當被告知道前置罪行後,沒有繼續洗黑錢。
L L
M 40. 被告角色是為了可獲取港幣 20,000 元,提供戶口,但最 M
終沒有得到任何報酬。
N N
O O
41. 考慮以上各點,涉案金額及有關案例,本席認為就控罪一
P 的量刑基準認為 4 年 6 個月,控罪二的量刑基準為 4 年。 P
Q Q
42. 本席細心考慮被告的求情及被告自己所撰寫的求情信,除
R R
了他適時認罪,本席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本席給予被告 1/3 刑期扣
S 減,因此,在未考慮加刑申請前,控罪一刑期應為 36 個月,控罪二 S
刑期應為 32 個月。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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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43. 本席考慮兩項控罪差不多在同一時間發生,在同一個背景, B
即被告借兩個戶口給一名叫「啊鼠」的人,兩項控罪的總涉案金額達
C C
1,200 多萬,及總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在未考慮加刑申請前,適當
D D
的總刑期是 40 個月。所以,控罪二的 32 個月,其中 4 個月與控罪一
E 分期執行,即總刑期 40 個月。 E
F F
加刑申請
G G
H
44. 沒爭議的是本案控罪是指明罪行。本席考慮李總督察的書 H
面口供。辯方認為傀儡洗錢的個案的總金額有回落現象。可是,本席
I I
認為傀儡案件仍然普遍,2024 年達 47,063 宗,2025 年 1 至 8 月達
J 31,185 宗。就算總金額走勢有回落現象,涉案金額在 2024 年仍然達 J
K 至港幣 39.7175 億元,2025 年 1 至 8 月達港幣 9.3825 億元。考慮以 K
上,本席接受控方申請,加刑 25%。因此,總刑期 50 個月即時監禁。
L L
M M
N N
O O
( 黃士翔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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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附件一
C C
淨損失 向被告人銀行戶口作出的存款
受害人
(港元) (港元)
D D
$1,250,000
E 閔鴻燕 $10,030,000.00 E
(中銀戶口)
F F
$624,000
馬穎欣 $5,534,834.40 (中銀戶口)
G G
$640,000
蔡肖紅 $8,659,316.00
H (中銀戶口) H
I $100,000 I
(中銀戶口)
何燕芳 $1,382,635.00
J J
$100,000
(南洋戶口)
K K
$80,000
L 陳慧雯 $1,260,000.00 L
(中銀戶口)
M $30,000 M
伍兆慧 $971,074.00 (南洋戶口)
N N
$100,000
O (中銀戶口) O
李美娟 $844,218.87
$50,000
P (南洋戶口) P
Q Q
$148,000
(南洋戶口)
R 余穎芯 $438,000.00 R
$130,000
(中銀戶口)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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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CCC 1493/2024
C [2025] HKDC 172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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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F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1493 號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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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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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I
馮耀明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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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L
日期: 2025 年 10 月 8 日
M M
出席人士: 李竹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N
黎淑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延聘,
O 代表被告人 O
控罪: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P P
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Q Q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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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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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 B
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1。控罪一涉及款項港幣 7,437,247.91 元,
C C
控罪二涉及款項港幣 5,268,262.50 元。被告承認案情,被裁定兩項控
D D
罪罪名成立。
E E
案情
F F
G 個人銀行戶口 G
H H
2. 被告人持有一個中國銀行(香港)戶口(「中銀戶口」)
I I
及一個南洋商業銀行戶口(「南洋戶口」)。被告人分別於 2013 年 9
J 月 5 日及 2021 年 11 月 26 日開設中銀戶口和南洋戶口,他是上述兩 J
K
個銀行戶口的唯一戶口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 K
L L
騙案
M M
3. 2021 年 12 月,李雁霖墮入刷單騙案。騙徒透過 WhatsApp
N N
發出招聘訊息,訛稱為網上購物平台招攬員工進行刷單工作,以提高
O O
產品銷量。李雁霖跟從騙徒的指示存款至指明的銀行戶口,冀完成刷
P 單任務,並賺取佣金,包括於 2021 年 12 月 22 日向南洋戶口存入港 P
幣 53,261 元。然而,相關工作從不存在。李雁霖最終蒙受港幣 523,518
Q Q
元的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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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T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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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4. 八名人士墮入投資騙案。騙徒誘使他們在虛假的網站或應 B
用程式開設賬戶,進行投資。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23 日期間,
C C
該八名人士根據騙徒的指示向中銀戶口和南洋戶口等多個指明的銀
D D
行戶口存款,以作投資。然而,該等投資從不存在。他們最終無法兌
E 現投資賬戶所顯示的得益,蒙受損失。他們蒙受的淨損失總額由港幣 E
438,000 元至 10,030,000 元不等,向中銀戶口或南洋戶口作出的存款
F F
總額由港幣 30,000 元至 1,250,000 元不等。最終,上述九名人士意識
G G
到自己受到詐騙,向警方報案。詳細損失及存款可看附件一。
H H
中銀戶口
I I
J 5. 在 2021 年 9 月至 12 月期間,被告在中銀分行更改流動電 J
K 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K
L L
6.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23 日期間(即控罪一的控罪
M 時期): M
N N
(i) 有 62 項款項(合共港幣 7,437,247.91 元)存入了中
O O
銀戶口;及
P P
(ii) 有 129 項款項(合共港幣 7,437,205.92 元)提取自
Q Q
中銀戶口。
R R
S 7. 上述 62 項存款包括 52 項銀行轉賬(該些轉賬來自 33 名 S
人士,當中包括附件一所列的其中 7 名墮入騙案者)及 10 項現金存
T T
款或透過自動櫃員機進行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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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4-
A A
B 8. 在控罪一的控罪時期,中銀戶口只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 B
其處置所收受的資金方式主要如下:中銀戶口每一日接連收受多項存
C C
款,隨後不規律地把累積的資金轉賬至其他銀行戶口。總體而言,資
D D
金於存入中銀戶口同日即被處置。
E E
9. 2021 年 12 月 23 日,結算時,中銀戶口錄得餘額港幣 48.49
F F
元。
G G
H
南洋戶口 H
I I
10. 2021 年 12 月 16 日至 12 月 22 日期間(即控罪二的控罪
J 時期): J
K K
(i) 有 175 項款項(合共港幣 5,268,262.50 元)存入了
L L
南洋戶口;及
M M
(ii) 有 110 項款項(合共港幣 5,267,710.11 元)提取自
N N
南洋戶口。
O O
P 11. 上述 175 項存款包括 151 項銀行轉賬(該些轉賬來自 116 P
名人士,包括附件一所列的其中 5 名墮入騙案者)及 24 項現金存款
Q Q
或透過自動櫃員機進行的存款。
R R
S 12. 在控罪二的控罪時期,南洋戶口只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 S
其處置所收受的資金方式主要是資金存入南洋戶口後於兩日內悉數
T T
被處置。
U U
V V
-5-
A A
B 13. 2021 年 12 月 22 日,結算時,南洋戶口錄得餘額港幣 552.39 B
元。
C C
D 加刑 D
E E
14.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及(11)條,因
F F
本控罪的普遍程度及最近發生的指名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
G 損害的性質及程度,申請加刑。 G
H H
15. 本案可歸類為以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根據李總督察的書面
I I
口供,利用傀儡洗錢的個案維持顯著,2024 年的被捕傀儡佔詐騙及洗
J 黑錢案總被捕人士 75.10%;2025 年 1 至 8 月,被捕傀儡佔 72.01%。 J
K
從李總督察的書面口供的數據看來,有關罪案形勢仍然維持普遍,報 K
稱的金錢損失和被清洗犯罪得益的金額非常龐大。
L L
M 求情 M
N N
被告的個人背景
O O
P 16. 被告於香港岀生,現時 31 歲。被告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 P
三程度,未婚,直系親屬包括父親、弟弟(正在大學求學)及兩名妺
Q Q
妺。被告父親為地盤工,父母在被告約 4 至 5 歲離婚,母親自此離開
R R
家庭,被告最後一次見母親是在 16 歲。被告鮮有和家人聯絡。案發
S 時,他與朋友租住元朗的一個村屋單位。 S
T T
U U
V V
-6-
A A
B 17. 被告於 2022 年初開始任職物流工人,月入大約 6,000 元, B
之前曾任職送貨員及裝修工人。
C C
D 18. 被告有 5 項刑事定罪紀錄,所犯罪行和本案並不類同。被 D
E 告對上一次於 2023 年因自稱黑社會成員而被定罪,被判入獄 6 個星 E
期。
F F
G 求情 G
H H
19. 被告原任職運輸散工,月入約$6,000。被告於案發時失業。
I I
涉案戶口為被告用作出糧及儲蓄之用:中銀戶囗於 2013 年 9 月 5 日
J 開立;南洋戶口於 2021 年 11 月 26 日開立。 J
K K
20. 於 2021 年 12 月中,被告認識一名自稱「啊鼠」的男子,
L 他介紹被告到官塘一間酒店見工,並稱事成後可獲取 2 萬元報酬。被 L
告到達酒店房間後,向「啊鼠」及另一名叫「高佬」的男子提供了他
M M
的中英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涉案的中銀及南洋銀行戶口號
N N
碼及網上理財密碼,以及自己的蘋果 iPhone 。「啊鼠」吩咐被告在酒
O 店住幾日。於 12 月 23 日,警方到酒店拘捕「高佬」等人,及帶走被 O
P 告問話。被告之後在 2023 年 10 月及 2024 年 8 月被拘捕,並自 2024 P
年 8 月 7 月開始被還押至今。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21. 被告因經濟拮据犯案,以往未曾犯下如此嚴重案件。被告 B
自還押期間深切反省,並參加了宗教班。被告也就今次犯案撰寫求情
C C
信,香港基督教更新會事工主任梁炳光也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被告從
D D
未長期還押,經過因本案的還押,被告承諾釋放後不再犯事,及會繼
E 續跟隨梁主任進行更新。 E
F F
量刑可考慮的因素
G G
H
22. 洗黑錢罪行沒有量刑指引,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列出量刑 H
時法庭可考慮的因素:
I I
J “(a) 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這 J
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K K
(b) 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行,故
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是有關連的因
L 素。 L
M (c) 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 M
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以確認的,那
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N N
(d) 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期,
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象受損。
O O
(e) 涉案的時間。”
P P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2
Q Q
雲國強3案。
R R
S S
2
[2010] 5 HKLRD 536
T 3 T
[2012] 1 HKLRD 197
U U
V V
-8-
A A
B 23. 上法訴庭在 HKSAR v Boma4案第 40 段進一步闡述除洗黑 B
錢的數額外其他判刑因素,相關段落的中文撮要可參考 香港特別行
C C
政區 訴 廖麗婷5案第 22 段:
D D
“由於每宗「洗黑錢」的案件的情況不大相同,案情甚至可
E E
以說是千變萬化,上訴庭不能也沒有對「洗黑錢」的罪行訂
下量刑指引。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 Boma 一案第 40 段列
F 舉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並強調除了“黑錢”的數額之外, F
其餘因素包括:
G G
(i) 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
H H
(ii) 被告人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
I I
(iii) 有否國際元素;
J J
(iv)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K (v)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 K
(vi)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L L
(vii) 被告人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
M 錢; M
N (viii) 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N
O 24. 上訴法庭於 雲國強案指出,根據許有益 案中列出的多宗 O
P
“洗黑錢”案所涉及的金額及判刑,若涉案黑錢為 300 萬至 600 萬 P
元,量刑基準約為監禁 4 年;而 1,000 萬以上則可超過 5 年。
Q Q
R 25. 雲國強案提出的量刑基準不是判刑指引,但具參考價值: R
S
廖麗婷(第 24 段)案。 S
T 4 T
[2012]2 HKLRD 33
5
CACC 334/2015
U U
V V
-9-
A A
B 26. 辯方在書面的辯方求情陳詞中,即簡略許有益及雲國強兩 B
案的案情及判刑。
C C
D 27. 辯方亦呈上三宗上訴案例供法庭參考: D
E E
(i) HKSAR v Xu Xia Li (D1) and Ching Yu Chiu, Sindy
F F
(D2)6
G G
(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琪7
H H
I (i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I
J J
28. 綜合各上訴案例,辯方邀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以下因素:
K K
L (i) 涉案款項分別存入被告的兩個銀行戶口,兩項控罪 L
干涉的總金額為港幣 12,705,510.41 元;
M M
N (ii) 控罪一 涉及的 743 多萬資金中有 292 萬可追朔至 7 N
O 名投資騙案的受害人(約 39%)
;控罪二 涉及的 526 O
多萬資金(6%)可追溯至 5 名刷單及投資騙案的受
P P
害人。戶口內餘下的非法款項來源及所干涉的公訴
Q Q
罪行不明,辯方懇請法庭以最有利被告的方向考慮;
R R
(iii) 有關涉案戶口的資金的來源;
S S
T 6 T
CACC 395/2003
7
CACC 148/2007
U U
V V
- 10 -
A A
B B
(iv) 騙案的 9 名受害人共損失 2 千 9 百多萬;
C C
D (v) 控罪一的犯案時間為 9 日,控罪二為 7 日,兩項控 D
罪的犯案日期有重叠;
E E
F F
(vi) 被告的角色是提供戶口作處理騙案中受害人的金
G 錢,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前置騙案的詳情,或是有 G
參與轉賬過戶的操作;
H H
I I
(vii) 雖然被告是為了金錢回報而參與洗黑錢活動,但最
J 終因警方介入而未有得到任何金錢利益;及 J
K K
(viii) 被告選擇適時認罪,表達其悔意,希望法庭給予全
L L
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M M
29. 本案涉及清洗的金額超過 1,200 萬,被告擔當前線角色,
N N
借出戶口暫存「黑錢」;被告沒有參與前置的欺詐活動,也沒有操作
O 戶口以轉移黑錢。基於以上案情,再參考上述類似案情角色的判刑, O
辯方認為就控罪一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4 年,控罪二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P P
3 年。
Q Q
R 30. 由於兩項控罪的犯案日期及受害人有相當程度的重疊,犯 R
案手法亦相同,故辯方懇請法庭考慮將兩罪的判刑全部或大部分同期
S S
執行。
T T
U U
V V
- 11 -
A A
B 辯方就加刑申請的陳述 B
C C
31. 本案可歸類為以傀儡戶口清洗黑錢。
D D
32. 就案件的整體背景而言,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E E
最終的加刑的幅度不超過三分之一是合適的。
F F
G 33. 根據李總督察的書面口供,雖然利用傀儡洗錢的個案維持 G
顯著,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傀儡戶口的金額佔詐騙及洗錢案損失的
H H
總金額似有回落跡象,由 2023 年的 82.97%,2024 年的 73.04%,下
I I
跌至 2025 年 1 月至 8 月的 29.46%或經調整後總額的 51.84%(第 20
J 段表 B)。基於上述觀察,辯方懇請法庭考慮低於三分之一幅度的加 J
K
刑。 K
L 判刑考慮 L
M M
34. 在判刑時,本席細心考慮許有益、雲國強及 Boma 案件的
N N
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該三件案件的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在辯方求情
O 陳詞已細心交代,本席在以上段落亦已作出撮要,本席不再複述該三 O
案的有關段落。
P P
Q Q
35. 本席亦細心考慮辯方提交的案例、有關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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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2 -
A A
B 36. 在本案中,控罪一涉及款項港幣 7,437,247.91 元,控罪二 B
涉及款項港幣 5,268,262.50 元。這些黑錢的來源是來一些詐騙罪行。
C C
在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前置罪行是甚麼,也沒有證據顯示
D D
本案有國際元素。
E E
37. 本案的洗黑錢罪行涉及被告將自己的兩個銀行戶口借出,
F F
讓騙徒使用。這洗黑錢行為,不能稱為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G G
本席席前沒有資料顯示操作前置罪行的是甚麼人,不能知道是否有犯
H 罪集團存在。 H
I I
38. 在本案中,控罪一涉及 9 天,共 62 項款項存入,129 項款
J 項提取。控罪二涉及 7 天,共 175 項款項存入,及 110 項款項提取。 J
K K
39. 當被告知道前置罪行後,沒有繼續洗黑錢。
L L
M 40. 被告角色是為了可獲取港幣 20,000 元,提供戶口,但最 M
終沒有得到任何報酬。
N N
O O
41. 考慮以上各點,涉案金額及有關案例,本席認為就控罪一
P 的量刑基準認為 4 年 6 個月,控罪二的量刑基準為 4 年。 P
Q Q
42. 本席細心考慮被告的求情及被告自己所撰寫的求情信,除
R R
了他適時認罪,本席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本席給予被告 1/3 刑期扣
S 減,因此,在未考慮加刑申請前,控罪一刑期應為 36 個月,控罪二 S
刑期應為 32 個月。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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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43. 本席考慮兩項控罪差不多在同一時間發生,在同一個背景, B
即被告借兩個戶口給一名叫「啊鼠」的人,兩項控罪的總涉案金額達
C C
1,200 多萬,及總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在未考慮加刑申請前,適當
D D
的總刑期是 40 個月。所以,控罪二的 32 個月,其中 4 個月與控罪一
E 分期執行,即總刑期 40 個月。 E
F F
加刑申請
G G
H
44. 沒爭議的是本案控罪是指明罪行。本席考慮李總督察的書 H
面口供。辯方認為傀儡洗錢的個案的總金額有回落現象。可是,本席
I I
認為傀儡案件仍然普遍,2024 年達 47,063 宗,2025 年 1 至 8 月達
J 31,185 宗。就算總金額走勢有回落現象,涉案金額在 2024 年仍然達 J
K 至港幣 39.7175 億元,2025 年 1 至 8 月達港幣 9.3825 億元。考慮以 K
上,本席接受控方申請,加刑 25%。因此,總刑期 50 個月即時監禁。
L L
M M
N N
O O
( 黃士翔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附件一
C C
淨損失 向被告人銀行戶口作出的存款
受害人
(港元) (港元)
D D
$1,250,000
E 閔鴻燕 $10,030,000.00 E
(中銀戶口)
F F
$624,000
馬穎欣 $5,534,834.40 (中銀戶口)
G G
$640,000
蔡肖紅 $8,659,316.00
H (中銀戶口) H
I $100,000 I
(中銀戶口)
何燕芳 $1,382,635.00
J J
$100,000
(南洋戶口)
K K
$80,000
L 陳慧雯 $1,260,000.00 L
(中銀戶口)
M $30,000 M
伍兆慧 $971,074.00 (南洋戶口)
N N
$100,000
O (中銀戶口) O
李美娟 $844,218.87
$50,000
P (南洋戶口) P
Q Q
$148,000
(南洋戶口)
R 余穎芯 $438,000.00 R
$130,000
(中銀戶口)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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