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耀明案 DCCC1493/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50個月
兩項洗黑錢罪合共判囚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8/10/2025[2025] HKDC 17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耀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是中國銀行(香港)及南洋商業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將兩個戶口交給他人使用。2021年12月期間,兩個戶口分別收取約743.7萬元及526.8萬元,款項其後迅速轉出。資金涉及刷單及投資騙案,九名受害人合共損失逾2,900萬元。被告聲稱為獲取2萬元報酬而提供戶口,但最終沒有收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洗黑錢罪的適當刑罰,包括涉案金額、交易次數、被告角色、前置詐騙罪行、是否存在國際或集團因素,以及兩項控罪應否同期執行。控方另申請根據條例第27(2)及(11)條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沒有參與詐騙、沒有實際獲利並已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涉案金額是重要因素,但亦須考慮前置罪行性質、被告是否知悉該罪行、交易次數及期間、角色、計劃複雜程度、犯罪集團及國際元素等。兩罪金額合共逾1,200萬元,且涉及大量存入及提取交易,故分別以四年六個月及四年為量刑基準。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法庭因兩罪背景及時間重疊,訂定總刑期40個月;鑑於傀儡戶口洗錢在社會仍十分普遍,依第27條加刑25%,最終判處50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許有益案及雲國強案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其他量刑因素,並提供金額與刑期的參考基準。Boma案進一步說明洗黑錢案件須按個別情況量刑。廖麗婷案確認相關基準並非正式量刑指引,但具參考價值。法庭亦考慮辯方提交的李家琪案及Xu Xia Li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適時認罪後,兩罪原定總刑期為40個月;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加刑25%,最終判處被告50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傀儡戶口洗錢即使被告沒有參與前置詐騙或取得報酬,涉及巨額款項及大量交易仍可導致長期監禁。社會上傀儡戶口罪案的普遍程度,可支持條例下的加刑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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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A.

如明知或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處理或提供戶口協助處理款項可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借出兩個戶口處理騙款,承認兩罪並被判囚50個月。

Q.沒有參與詐騙也會因借出戶口被判重刑嗎?
A.

會。量刑不只看被告是否參與前置詐騙,也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及其提供戶口的角色。本案雖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詐騙,仍被判即時監禁50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否因傀儡戶口罪案普遍而加刑?
A.

可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罪案普遍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可支持加刑。本案法庭接納傀儡戶口洗錢仍然普遍,因而在原定總刑期上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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